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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茶企业标准:调味茶企业标准

碾茶企业标准:调味茶企业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碾茶企业标准:调味茶企业标准(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茶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茶叶为主要原料,陈皮、荷叶、大麦、决明子、罗汉果、干姜、菊花、荞麦、甘草、枸杞、玉竹、白果、桑叶、金银花、薄荷、胖大海、龙眼、麦芽、葛根、蜂蜜、单晶体冰糖、紫苏叶、鱼腥草、淡竹叶、山药、芡实、赤小豆、黑芝麻、百合、红枣、莲子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香精,经拼配、蒸压成型、干燥、包装 或经拼配、提香、包装制成的可直接冲泡饮用的调味茶产品。

碾茶企业标准:调味茶企业标准(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58 荞麦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22291 白茶

GB/T 13738.2 红茶 第2部分:工夫红茶

GB/T 14456.2 绿茶 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

GB/T 18672 枸杞

GB/T 19618 甘草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31735 龙眼

GB/T 31751 紧压白茶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QB/T 1173 单晶体冰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3 产品分类

按原料的不同分为:调味白茶、调味紧压白茶、调味红茶、调味绿茶。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白茶:应符合GB/T 22291的规定。

4.1.2 紧压白茶:应符合GB/T 31751的规定。

4.1.3 红茶:应符合GB/T 13738.2的规定。

4.1.4 绿茶:应符合GB/T 14456.2的规定。

4.1.5 陈皮、荷叶、决明子、罗汉果、干姜、菊花、玉竹、白果、桑叶、金银花、薄荷、胖大海、麦芽、葛根、紫苏叶、鱼腥草、淡竹叶、山药、芡实、赤小豆、黑芝麻、百合、莲子:应无霉变,无污染,无虫害,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要求。

4.1.6 大麦: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4.1.7 荞麦:应符合GB/T 10458的规定。

4.1.8 甘草:应符合GB/T 19618的规定。

4.1.9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

4.1.10 龙眼:应符合GB/T 31735的规定。

4.1.11 蜂蜜: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

4.1.12 单晶体冰糖:应符合QB/T 1173的规定。

4.1.13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4.1.14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要求。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碾茶企业标准:调味茶企业标准(3)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碾茶企业标准:调味茶企业标准(4)

4.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碾茶企业标准:调味茶企业标准(5)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打开包装,置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外观形状及色泽、嗅闻气味,取适量样品置于杯中,注入适量沸水冲泡 2~5 min,评定汤色,品尝滋味。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总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六六六、滴滴涕、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

按NY/T 76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乙酰甲胺磷

按GB/T 5009.10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杀螟硫磷

按GB/T 5009.2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测。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

6.2 抽样

产品按5%箱随机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500g,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

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和净含量。

6.3.2 每批产品应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

c) 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的规定。

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 GH/T 1070 的要求。

7.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措施,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运。

7.4 贮存

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库混存。

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5年。

碾茶企业标准:调味茶企业标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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