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文官品级一览列表(清代文官的休致制度)
清朝文官品级一览列表(清代文官的休致制度)“士大夫七十而致事”是周代以来的传统做法,唐、宋、明等朝代基本上沿袭这一传统。不管是勒休还是告休,都需要得到皇帝的批准。这一程序看起来普通,但反映出臣子对于帝王的人生依附关系。文官因年老体衰而休致,但休致方式不同,其性质也大不相同:正因为告休与勒休性质不同,所以休致后,即使同品级的官职,待遇也是千差万别。如果是勒休,则依据行政处分的相关流程办理;如果是告休,则外官和京官分别依据品级列入不同题本具奏。
休致,又称致政、致仕、致事、告老、请老、乞骸骨等等,指中国古代官员因年老体衰等原因卸掉职务,告老还乡。在古代主流思想中,“普天之下,莫非王臣”,官员的职务和俸禄都来源于帝王,所以休致就是将职务交还朝廷。
“致,还其政事于君也。——《礼记》”清代,普通人入仕之后,只要不被处分,其官员身份是终身的,所以,休致只是卸掉现任职务,而职衔和顶戴依旧拥有。但是,官员休致之后,如果犯了事或者原任内的不法行为被查了出来,仍然会受到处分。
“老病休致原任内应得加级记录,仍照例注册,遇有原任内处分,例止罚俸及降留、革留者,俱准其免议,降调者仍准其抵消。若例应降调而无级可抵,或事属私罪系例不准抵者,仍按级降其顶戴,例应革职者,仍革去职衔。——《钦定六部处分则例》”休致的原因以及方式清代文官休致的原因大体上分为三类,年老、疾病、行政处分。自愿休致被称为“告休”、“乞休”等,强制休致又被称为“勒休”。
清代文官因处分而被勒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外官因才能欠缺,不能胜任职务而被休致;另外一种是高品级的官员借补低品级的官缺,遇到有降调处分而现缺无级可降,则令其休致。
文官因年老体衰而休致,但休致方式不同,其性质也大不相同:
“凡年老有疾告退者,不在处分之列。其年老有疾恋职不去而被议者,则勒令休致,罢其职而存其衔。——《钦定大清会典》”正因为告休与勒休性质不同,所以休致后,即使同品级的官职,待遇也是千差万别。
如果是勒休,则依据行政处分的相关流程办理;如果是告休,则外官和京官分别依据品级列入不同题本具奏。
不管是勒休还是告休,都需要得到皇帝的批准。这一程序看起来普通,但反映出臣子对于帝王的人生依附关系。
休致的年龄“士大夫七十而致事”是周代以来的传统做法,唐、宋、明等朝代基本上沿袭这一传统。
清代文官的休致年龄大体上沿用历代标准,但呈现出降低的趋势。官员一般七十岁为休致年龄,在七十以前,也能以“老”为理由乞休。清代朝廷关于“老”的标准,一直都有所变化:
“年老休致,例有明文。乾隆二十二年,定部院、属官五十五岁以上,堂官详加甄别。三十三年,改定京察二、三等留任各官,六十五岁以上引见。嘉庆三年,命京察二、三等官引见,以年逾七十为限。——《清史稿》”嘉庆五年,朝廷又规定六十五岁以上列入“老”班,此后,该规定一直沿用到清末。
嘉庆
条文规定只是表明朝廷对于“老”的认定,官员可以参考此标准乞休,但它并非实际退休年龄。官员年老,被引见后,可能休致,也有可能不休致而继续任职。
在清代,朝廷虽有规定休致年龄,但在实际执行中并不严格,年过七十而继续做官的大有人在,甚至还有八十岁升官的案例。
清朝的法律还规定职务不同,退休年龄不同,比如,教职人员如果年过七十仍精力旺盛,可以继续留任五年:
“年逾七十之教职内有精力尚健、堪以留任者,亦止准展限五年,概行令其休致。——《钦定六部处分则例》”清代三品以上官员与三品以下官员的休致并不相同。三品以上的官员休致年龄更加有弹性,只要身体允许,有精力继续为朝廷办事,一般都能连续任职,以至于许多人在任上去世。如果三品以上官员主动提出休致,朝廷才会酌情议定。
实际休致年龄的不确定性,为朝廷依据实际情况任用官员,充分发挥其才干、经验提供了方便。但是,这种特点弱化了制度的规范性,也容易滋生弊端。
休致后的待遇清代文官休致后的待遇,包括品衔、俸禄和封赠,朝廷主要依据原有的品级与休致方式决定其待遇。
品衔
清代文官休致时,只向朝廷归还职务,而品衔则依旧保留。大多官员休致之后,都保留原有的品衔不变,即使在京察中被查出有问题而被勒休的,依旧可以保留原有品衔。
但是,有部分官员是降级休致的,乾隆五十五年规定:
“官员已老疾而不自请乞休,待俸满推升时,因担惧经部调取看出衰老情形,方才由督、抚奏请或自陈休致,将该官员降顶戴二级休致。——《钦定六部处分则例》”还有部分官员,因功勋卓著,在休致时加衔进级,但这属于皇帝特旨开恩,并非定制。
文官休致后,继续持有相应的品衔,这是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的普遍规定。这种规定的目的,可以让官员们回乡之后依旧保持原有的礼仪服饰与地位,不仅是官员本身的荣誉,也能让其在地方为人师表,协助地方官治理。
俸禄
按照休致的本义,官员休致意味着不能继续领取朝廷俸禄,清朝法律也是这样规定。但实际上,许多官员休致后,仍然享有朝廷俸禄。这种俸禄的性质,就属于皇帝对官员的再次恩赐。
清朝文官休致后享有的俸禄,分全俸、半俸、无俸。正常情况下,凡是被勒休的官员,都不再享有俸禄。
三品以上大员,为朝廷兢兢业业多年,他们如果年老乞休,一般都能享受全俸:
“凡大臣引年求退,以原官致仕者,惧准给予全俸。——《户部则例》”这里的全俸,仅仅指正俸,不包含恩俸。
如果三品以上大员年老体衰还不主动退休,等到京察时才休致,就无法享受全俸;京察时主动申请休致,可以享受半薪;京察时还不主动休致,直到有人弹劾,经部议才休致的,就不能领取任何俸禄。
三品以下官员,告休只有半俸;如果被勒休,就无任何俸禄:
“内外三品以下官员,有年老患病不肯告休,至入于军政及随时纠参者,毋论年岁、曾否出征打仗,俱勒令休致不得提请给俸。——《户部则例》”还有一些官员,因有大功于朝廷,在官职意外还有爵位以赏赐其功劳,比如曾国藩就是一等肃毅侯,李鸿章是一等肃毅伯。爵位都有相应的俸禄,并且高于职位俸禄,因此,有爵位的官员休致后,还能继续享受爵位俸禄。
封赠
封赠是文官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休致官员并非都有权封赠,主要看其是否享有俸禄而定:
“其休致官员,食全俸、半俸者,俱准封,不食禄者不封。若在任遇恩诏后,经病故,或致仕,虽不食俸者,俱照原官封赠。——《钦定中枢政考》” 休致后的复用官员休致以后,并不是完全离开官场,而是藕断丝连,有可能东山再起。清代官员休致后的复出可分为两类情形。
第一类,乞休官员,休致后仍然受到朝廷关注,如果觉得需要他们继续发光发热的时候,就会重新起用。
中低品级者,一般不再复出;而品级较高的大臣,尤其是督抚、堂官、阁老军机,被重新起用的案例比较常见。
比如林则徐,退休之后,太平天国开始崛起,两广的官员束手无策,道光就想到他,重新起用他为钦差大臣,主管广西军务;还有陈廷敬,年满七十二岁,已经荣归故里,还是被康熙启用。
陈廷敬
第二类,勒休官员。受处分而被勒休的官员,清代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开复和捐复,但现实中仍然拘禁不止。同治元年,朝廷还专门为此重申以前的定制。
有些官员因得罪皇帝而被勒休,过段时间,皇帝改变主意了也会重新启用。例如,康熙时的户部尚书王鸿绪,因议立皇储而得罪康熙而被勒休。回家后,王鸿绪修成310卷《明史稿》,进呈康熙。康熙一高兴,很快就让其复出。
康熙
有些已经休致的大员,过去积累了相当丰富,他们的忠诚也已经得到皇帝的认可,关键时刻付出可以充当“救火队长”的角色。
整个清代,对于三品以上官员的休致规定相当具有弹性,他们既无硬性的休致年龄规定,又能在休致后东山再起。这种制度,反映了朝廷对他们的重视,但对于官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又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