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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最新通知消息(您想知道的都在这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常见的经济犯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2、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经济犯罪,并且一般都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3、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而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财产犯罪不同。常见类型及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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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经济犯罪三大特点

1、发生在经济领域。即发生在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

2、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经济犯罪,并且一般都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3、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而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财产犯罪不同。

常见类型及手段

常见的经济犯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以签订合同、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大的电视台、广播、报纸上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利用亲情诱骗:有的不法分子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非法获得财富的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拉人头”式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的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骗取入门费”式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的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团队计酬”式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的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公司经营式传销 :以连锁加盟、推销产品为名。实行积分返利、销售提成、会员奖励等,挂羊头卖狗肉。

网络传销:利用互联网以投资各种资金名义实行返利或积分奖励,或者缴纳费用要求发展下线晋级、提成的会员制俱乐部等。

据点传销: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到外地出租房聚居甚至限制人身自由,培训洗脑。

合同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员工进行诈骗。

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合同诈骗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

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犯罪分子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均为伪造,并非常善于伪装,虚张声势甚至假借他人资产以显示其实力,投其所好甚至对受害单位方主管人员进行行贿,以骗取其信任。

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此类票据,足以乱真,或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易被察觉。

职务侵占: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

2、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

3、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个人用途;

4、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

5、制作假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套取公司资金;

6、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虚报高价并将差价据为己有;

7、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

8、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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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丨徐苗苗

编辑丨陈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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