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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代位继承的条件(必须具备这五个条件)

放宽代位继承的条件(必须具备这五个条件)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无子女,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那么兄弟姐妹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就没有人可以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则要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在立法初衷上考虑,当前生育率下降和人口老龄化等社会问题给继承法律带来适用的压力。越来越多的丁克家庭的出现导致被继承人去世时,没有法定继承人,与此相伴而来的,由于缺乏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的第一顺序及第二顺序继承人,对于最亲近的人的关照,被继承人往往也无法及时或没有能力订立遗嘱进行遗产分配。《民法典》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利,该条文是对社会现实的回应,将更多家族成员纳入继承人的范围,有效减少了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更完满地解决了家族财富传承的问题。从另一个角度也就意味着家族财产有更大可能被自己家族亲人继承,而不会因为无人继承而归属国家,体现了国家对私人权利更有

以案说“典”

条文 案例 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二节 代位继承

一 代位继承的内涵(子女死亡无人继承怎么办?)

法言俗语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在立法初衷上考虑,当前生育率下降和人口老龄化等社会问题给继承法律带来适用的压力。越来越多的丁克家庭的出现导致被继承人去世时,没有法定继承人,与此相伴而来的,由于缺乏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的第一顺序及第二顺序继承人,对于最亲近的人的关照,被继承人往往也无法及时或没有能力订立遗嘱进行遗产分配。《民法典》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利,该条文是对社会现实的回应,将更多家族成员纳入继承人的范围,有效减少了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更完满地解决了家族财富传承的问题。从另一个角度也就意味着家族财产有更大可能被自己家族亲人继承,而不会因为无人继承而归属国家,体现了国家对私人权利更有力的保障。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无子女,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那么兄弟姐妹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就没有人可以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则要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

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无子女,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财产,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还可以在其亲人中得以延续,以彰显法律对私产的尊重,也就是说,《民法典》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今后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依法代位继承。

关于代位继承,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只要存在子女的直系血亲,不论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还是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或是再下一代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均可代位继承,而不受辈数的限制。

(2)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权利相同。涉及代位继承概念中“子女”的概念均可以适用于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如被继承人的子女,亦适用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或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亦适用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拟制血亲。因此,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或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等都可以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多得遗产的情形:第一,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这是养老育幼、照顾弱者精神的贯彻。第二,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4)代位继承的前提是被代位人存在有效的法定继承权。对代位继承的性质,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为代位权,即因父或母丧失继承权时,其晚辈直系血亲亦无代位继承权。此时,如果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不再作为法定继承人多分得遗产,而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适当分给遗产。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两者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而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并不直接参与到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之中,其实际上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2)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制度,因此,只有当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会发生代位继承。而转继承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应继份额的制度,因此,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死亡时间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3)继承人范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该直系血亲不受代数的限制;而在转继承中,其转继承人的范围则远大于代位继承,在被转继承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人为该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在被转继承人没有立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为该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若继承人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死亡,则可按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适用,无适用代位继承的必要;而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同时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以案释法

老任是一位高级工程师,有一子一女。两年前,老任的女儿因车祸身亡,留下一个女儿小任。不久,老任也因伤心过度去世,留下了8万元存款。老任的儿子将财产全部拿走,老任的外孙女小任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于是,小任将舅舅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外祖父的遗产。法院最终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成立,必须具备相关的条件,如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不受辈分的限制,同时,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子女必须生前享有继承权。除此之外,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法官说法

01 所有的继承都可以代位继承吗?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特殊情况,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之所以存在于法定继承中,是因为法定继承发生在遗嘱未处分到的财产部分,此时法律推定被继承人愿意把其财产授予他最亲近的人,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两个顺序中的继承人。而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律从人之常情进行推定,被继承人关心其孙辈的生活,愿意让其继承财产。因此,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进行代位继承。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是明确指定了继承人,因此此时不能适用法律的推定,当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这部分遗嘱应不发生效力,所涉遗产应归于法定继承的范围。

02 父亲对祖父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对子女在代位继承中确定代位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有帮助吗?

代位继承中应考虑被代位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是否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参与继承,取得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如果被代位人生前已放弃继承或被剥夺继承权,其子女无权代位继承。同理,确定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所考量的因素,同样适用于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份额的确定。

我国《民法典》第1130条第1款、第3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在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这不但是《民法典》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体现,而且有助于弘扬尊老爱幼的中华传统美德。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 代位继承的条件(想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法言俗语

据统计,中国的失独家庭至少已超百万。这些家庭的养老问题、未来保障亟待解决,随之而来的继承问题也应有相关解决途径,除了生养死葬的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也是基于考虑保护部分特殊家庭的个人私产问题而进行的立法完善,使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幅降低,有利于财富在家庭范围内传承,有效避免财富流失。

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有两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须为直系晚辈血亲,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须为兄弟姐妹的子女。这两类人之间有很大的区别:首先,直系晚辈血亲排除了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者直系长辈血亲,同时,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其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则限定了代位人须为被代位人的子女,此处的子女为《民法典》第1127条第3款规定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扩大了继承范围,将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都纳入了继承范围。但这种继承,同时需要满足以下两个特定的条件:(1)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已去世,也就是配偶、子女,父母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才能继承遗产,所以不存在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会夺走自己孩子财产的情况。

这条法律的规定,是防止没有继承人,从而尽可能扩大继承的范围。

以案释法

某县老干部老孙有两个儿子孙甲、孙乙。两个儿子都已经成家单立门户。孙甲结婚后生有一个男孩。孙乙结婚后生有两个男孩。2004年6月24日,孙乙在公共场所抢劫一名妇女的钱包,被巡警追赶。因孙乙强烈反抗拘捕被巡警当场击毙。老孙年老经不起打击,于2004年9月离开人世。老孙死后,老孙之妻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孙甲认为,母亲放弃继承权,则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自己一人,所以欲独占4万元遗产。孙乙之妻刘某认为,尽管孙乙已死去,但两个孩子应代替其父孙乙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来继承遗产。所以,遗产应当由孙甲和自己的两个孩子3个人平分。双方争执不下,无奈,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两个孩子的法定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孙乙虽有犯罪行为,但未被剥夺继承权。因此,孙乙享有对其父遗产的继承权利。孙乙的两个儿子有代替孙乙继承其祖父遗产的权利,但孙乙两个孩子应继承的份额为孙乙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于老孙之妻放弃继承权,所以,老孙的遗产应由孙甲和孙乙的两个儿子共同继承。

本案中,孙乙作为老孙的儿子,是合法的被代位继承人,因为孙乙先于老孙而死亡,孙乙的儿子是孙乙的晚辈直系血亲,也是老孙的晚辈直系血亲,所以是合法的代位继承人。因此,孙乙的两个儿子有代替其父孙乙继承其祖父老孙遗产的权利。

法官说法

01 丧偶妇女继承公、婆遗产时,会不会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不会。

有的人认为,丧偶妇女的公、婆死亡时,丧偶妇女的子女有权代替先亡的父亲代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允许丧偶妇女继承公、婆的遗产了,不论丧偶妇女对公、婆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这种观点是不对的。丧偶妇女如果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她便是以独立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公、婆的遗产。

因此,丧偶妇女继承公、婆遗产时,并不妨碍或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公、婆的遗产;反之,子女代位继承公、婆遗产时,也不影响丧偶妇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

02 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其子女还会享有代位继承权吗?

放弃继承权人的子女不再享有代位继承权。这是因为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那么放弃继承的效力就应追溯到继承开始之时。放弃继承包括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和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如果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其应继承的份额应当由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如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一人亦放弃继承的),那么遗产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那么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继承人为数人,其中一人放弃继承,则该遗嘱继承人所应继承的份额应由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如果所有遗嘱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那么被放弃继承的遗产均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此种条件下,若再无法定继承人,那么除缴纳税款、清偿债务外,应作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放宽代位继承的条件(必须具备这五个条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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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代位继承的条件(必须具备这五个条件)(2)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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