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息存款利息会被追回吗(以高额贴息为诱饵)
贴息存款利息会被追回吗(以高额贴息为诱饵)我们看看这场骗局是如何操作的。段某与支行职工张某等人串通,通过中介联系存款人到指定银行的指定柜台办理“存款”业务,由银行柜员将存款人资金转到“特定”账户,再将事先伪造好的假存单交给存款人,最后当场付清“贴息”。其实存款人的钱并没有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而是直接存入了这个“特定”账户,也就是杨某经营的公司账户。当存款人取款日来取钱时,钱早已不见了。叶某当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调查锁定犯罪嫌疑人段某。段某原是滨州市某银行支行行长,2011年开始,他多次为杨某经营的公司进行融资,欠下巨额高利借款无法归还,而杨某的公司经营也遇到了困难。为了筹集还款资金,段某与杨某商议,决定采用“阳光贴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2015年10月17日存款到期,付某前去取款时,交易明细显示,她在2014年10月存入的1100万元,当天就以转账方式被支取。付某整个人都傻了,明明自己没有取过这笔钱,1100万元怎么会凭空消失
中国人都喜欢把钱存到银行,既能生利息风险又低。有些银行工作人员正是抓住这一点,利用在银行的工作便利,以高额贴息为诱饵,实施犯罪行为。中国法院网公布了这样的案例,我们看看犯罪是如何实施的?
2014年10月,付某接到中介电话,称山东滨州一家银行有“阳光贴息”业务,年利率可达6%,只需要在银行存款即可获得。
经进一步了解,付某得知此次揽储的是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限定的存款金额为1100万元。存款放哪都是存,有这么好的事,她马上联系了7个亲友,凑齐了1100万元。
2014年10月16日,付某同中介一起,在滨州农信社渤海五路分社柜台将1100万元全部存入银行,存期为一年。存款当天,她就收到了60万元贴息,随即按照凑钱份额分给了亲友。
2015年10月17日存款到期,付某前去取款时,交易明细显示,她在2014年10月存入的1100万元,当天就以转账方式被支取。
付某整个人都傻了,明明自己没有取过这笔钱,1100万元怎么会凭空消失呢?
付某并不是第一个受害者,2014年10月,叶某也接到过中介电话,推销“阳光贴息”业务。他存了400万元到银行,当天获得20万利息,存款一年。2015年10月10日,他前往银行兑付自己的400万元存款时,被银行告知“没有这笔存款”。
叶某当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调查锁定犯罪嫌疑人段某。段某原是滨州市某银行支行行长,2011年开始,他多次为杨某经营的公司进行融资,欠下巨额高利借款无法归还,而杨某的公司经营也遇到了困难。为了筹集还款资金,段某与杨某商议,决定采用“阳光贴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我们看看这场骗局是如何操作的。段某与支行职工张某等人串通,通过中介联系存款人到指定银行的指定柜台办理“存款”业务,由银行柜员将存款人资金转到“特定”账户,再将事先伪造好的假存单交给存款人,最后当场付清“贴息”。其实存款人的钱并没有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而是直接存入了这个“特定”账户,也就是杨某经营的公司账户。当存款人取款日来取钱时,钱早已不见了。
就这样,从2013年5月到2015年5月,段某、杨某等11人与李某、赵某、周某3人交叉作案,先后在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博兴农商行曹王支行、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3个网点,伪造金融票证43张,涉案金额共计2.9亿余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6亿余元。其中,李某、赵某与周某3人伪造金融票证17张,金额7244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223万元,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7223万元。
那么,对于利用银行工作便利,骗取客户存款的行为,涉嫌哪些犯罪呢?
第一个可能涉嫌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罪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在中国,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只有商业银行,除了商业银行,其他任何金融机构及法人或个人都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否则涉嫌本罪。
本罪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案段某和杨某利用银行工作便利,以高额的“阳光贴息”为诱饵,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杨某公司账户,严重扰乱社会金融信贷秩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个可能涉嫌罪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本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银行作为存储及信贷机构,人们对其具有较高的信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都属于银行出具的结算凭证。本案,段某与杨某在截留受害人的存款后,与相关银行工作人员勾结,出具虚假的银行存单,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
第三个可能涉嫌罪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要求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1)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本案与段某和杨某勾结的其他银行职工,吸收被害人资金不入账金额,已经超过立案标准,涉嫌本罪。
最终博兴县人民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段某和杨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各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其余9名被告人十七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同年7月18日,博兴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9年3月,叶某等被害人向滨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案银行返还存款本金及利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叶某的存单系伪造,相关责任人已涉嫌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当然,如果公安机关追回了被害人的存款,自然退还被害人。追不回来,被害人只能自行承担损失,银行不对职工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哪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因贪图高额贴息,多名受害者的2.9亿存款不翼而飞。虽说是受害者自己贪图高额贴息的诱惑,损失了大量存款。但如果没有对银行机构的过度信赖,他们也不会轻易上当。尤其是在银行柜台办理的业务,大众一般不会有防备之心,小编在看完这个案例后,第一时间打电话到银行查询账户信息。这犯罪之手已经伸向银行,防不胜防。
我们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即便是在银行窗口办理的业务,对于不寻常的所谓“高额回报率“产品,也要警惕。
常铮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教育及工作经历: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业务拓展与创新委员会副秘书长;
第二届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理事。北京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
首届“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2012-2014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
2009年度朝阳区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2010年被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评为“社会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律师团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系硕士生导师。
擅长领域:
2006年开始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代理、控告及大型企业的刑事法律风控工作。专注刑事法律业务10余年,成功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职务犯罪、涉黑犯罪、经济犯罪为专长,并为山东、上海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和涉外金融、证券公司提供了及时、稳妥、周密的刑事法律风控服务,以勤勉的敬业精神、精湛的专业服务和良好的综合效果获得了各方信任与好评。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