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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搭售(何为强制搭售)

如何认定搭售(何为强制搭售)在寡头垄断的人身险市场上,由于公司知名度低,再加上产品差异度小,产品竞争力自然不足。一些中小公司由于固定成本分摊基数小,推出的给付型健康保险,覆盖的疾病种类,同保费下的保险给付金额,都不如头部公司产品,产品售卖自然也就更加困难。所以,不得不依靠银保渠道。从光大、兴业、华夏三份通报可以看到,银行都在搭售保险产品。保险产品有那么难卖吗?搭售的又是哪些公司的产品呢?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1月末,国内共有88家财产保险公司,90家人身险公司。以人身险公司为例,除了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平洋、新华人寿等头部公司外,80%以上的公司基本都是籍籍无名的,市场份额也是非常低。即便是银行系的保险公司,市场占比也并不高,譬如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虽然背靠招商银行这棵大树,2020年市场份额占比也仅0.62%;再譬如和今年被通报的光大银行同系的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

2021年12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19号通报《关于华夏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其中第三条“向个人贷款客户搭售人身意外险,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在2021年7月7日发布的第12号通报《关于兴业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其中第五条“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搭售人身意外险,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在2021年2月3日发布的第3号通报《关于光大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其中第四条“……强制捆绑搭售保险,严重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可以说,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针对银行发布的三期侵害消费者权益通报中,都出现了“搭售”。

银行为什么要搭售?一般都搭售些什么产品?与搭售相关的监管规定有哪些?监管部门会从哪些渠道查实搭售行为?搭售会遭到监管部门什么样的处理?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些。

一、银行为什么要搭售?

(一)部分保险公司行业地位低、产品知名度低、营销能力低,高度依赖银保渠道销售。

从光大、兴业、华夏三份通报可以看到,银行都在搭售保险产品。保险产品有那么难卖吗?搭售的又是哪些公司的产品呢?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1月末,国内共有88家财产保险公司,90家人身险公司。以人身险公司为例,除了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平洋、新华人寿等头部公司外,80%以上的公司基本都是籍籍无名的,市场份额也是非常低。即便是银行系的保险公司,市场占比也并不高,譬如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虽然背靠招商银行这棵大树,2020年市场份额占比也仅0.62%;再譬如和今年被通报的光大银行同系的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2020年市场份额占比也仅0.42%

如何认定搭售(何为强制搭售)(1)

在寡头垄断的人身险市场上,由于公司知名度低,再加上产品差异度小,产品竞争力自然不足。一些中小公司由于固定成本分摊基数小,推出的给付型健康保险,覆盖的疾病种类,同保费下的保险给付金额,都不如头部公司产品,产品售卖自然也就更加困难。所以,不得不依靠银保渠道

那对银保渠道的依赖度到底有多大呢?可以说,非常大!我们还是来看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

从下图中可以看到,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2020年委托代理关联方招商银行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是149.9亿元,而2020年保险业务收入是196.6亿元,招商银行委托代理的收入占比是76.25%,而2019年该比例是74.15%,2020年该比例上升了2.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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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2020年该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前五名的产品中,前四位主要销售渠道都是银保渠道。

其中第一位的“金宝鸿两全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9.98亿元,占全年原保险保费收入的22.35%。第二位的“安鑫禧年金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8.96亿元,占全年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年原保险保费收入的21.59%而银保渠道怎么卖呢,那自然有些是成功推销的,有些那就是你懂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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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搭售的产品给予银行或客户经理较高的额外返点。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句话在银行的经营中尤为突出,如果说贷款资源有限,在客户信用风险相近的情况下,那一定是价高者得。那在产品销售中,也是如此。

各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在委托银行代理销售时,一般都会向银行支付手续费,银行也会纳入中间业务收入,即便是集团内关联公司也不例外,譬如刚才提到的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和招商银行,也是需要支付各类费用的(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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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合理合规的佣金,一些基金、保险公司还会给予销售产品的客户经理额外的返点,用来激励客户经理销售。而面对高额返点,一些客户经理就会违规搭售。但实际上上述额外返点并不合规,按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如果返点金额较大的甚至会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浮利分费,通过搭售变相提高利率。

2012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也就是“七不准、四公开”,其中要求“不准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还是屡见不鲜。尤其是近两年,住房按揭贷款资源紧张,放款贷款排队时间长,商业银行为了让有限的信贷资源创造更多的收益,催生出各种“搭售”,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如对兴业银行的通报(2021年7月7日第12号通报)“兴业银行杭州、南宁、昆明、广州等11家分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在贷款发放前后数日内向客户销售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人寿)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率均高于一般人身意外险的数倍,涉及6205笔。”

近期,在各房企暴雷后,央行总算开闸放水,对按揭贷款敞开供应。在11月、12月特意刊发了两期“个人住房贷款统计数据”,10月份增加3481亿元,比9月份多增1013亿元;11月份增加4013亿元,比10月份多增532亿元。通过住房按揭贷款搭售的现象有所缓解。

(四)层层加码,考核压力催生搭售。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这句话本来是形容政府基层干部,但用来形容银行基层网点也是一点都不为错。一个基层网点,除了最基本的存款、贷款总量增长指标还有细分指标,譬如存款增长中低成本的活期存款占比,譬如贷款中普惠贷款占比等。

另外,其他基金、保险等代销业务指标,以及相应的中间业务收入指标等也是零零散散几十项。面对如此纷杂的指标,一些营业网点也并不是“十项全能”,尤其一些营业网点地理位置偏僻,个人客户群基数较小,为了完成这些考核指标,就不得不使用“搭售”了。譬如以贷收费,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譬如借贷搭售,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五)搭售保险进一步缓释风险。

当前,一些银行在贷款过程中,为了充分保证贷款不出现风险,会要求借款人购买以下三种保险,来进一步缓释风险。

一是搭售或强制购买财产险,多见于抵押贷款中,商业银行会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物购买财产保险,并且以商业银行为受益人。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以银行作为抵押物财产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和企业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

二是搭售或强制购买人身意外险。多见于个人经营性贷款等,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保费较低,并不能给予银行较多的收益,但是保额较高,万一借款人遭遇不测,为了防止人死债消,商业银行都会要求借款人将受益人填写为银行。

三是搭售或强制购买保证保险。多见于小微企业贷款或个人消费贷款等品种,且借款人信用评级一般并缺少有效抵质押物。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银行不得强制企业购买保证保险,不得因企业购买保证保险而免除自身风险管控责任。保险公司不得提供明显高于本公司同类或市场类似产品费率的融资增信产品,增加企业融资负担。融资担保公司应逐步减少反担保要求,确需引入反担保措施的,应综合评估企业实际担保成本。”

二、一般都搭售些什么产品?

(一)各类保险产品

理论上,国内的保险市场增长后劲非常有力。从数据来看,国内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还比较低。2020年中国行业保险深度仅为4.5%,其中,人身险深度为3.3%,财险深度为1.2%。2019年,世界平均保险深度预计在7.17%,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深度高达19.97%;中国香港地区保险深度为19.74%。国内保险深度如果达到香港等地区水平,还有超4倍增长空间,即便是达到世界平均水平,也有近70%的增长空间。

但事实情况是,国内的保险市场,尤其是人身险市场,销售乱象、渠道乱象、产品乱想、非法经营长期存在,导致普通大众将保险销售和保险欺诈几乎画上等号,极大的制约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2017年,原保监会下发《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283号),就提出“重点整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存单变保单”,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承诺、夸大收益等问题。重点整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其他机构和个人通过各种名义和形式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等问题。严厉打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进行销售误导,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产品促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诋毁同业商誉等违法违规行为

但在4年后的2021年,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477号)中,仍然提出“重点治理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异化产品、管理失当等行为。一是误导销售。是否存在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以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夸大收益;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限售、限时、限量”。

所以,在这样的环境下,银行从业人员也并不比保险中介、保险代理更高明,出现强制搭售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存款及存款类产品

虽然75%的存贷比指标已经取消,但没有存款吸收也就没有贷款发放,所以存款仍然是各银行纷纷争抢的稀缺资源。不过存款与其说搭售,倒不如说是以存定贷,或是存贷挂钩。对于贷款客户,一些银行会有以下几种形式要求贷款企业提供存款。

一是直接存贷挂钩。先通过受托支付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再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是强制开立银票。为了避免被查实贷款资金转做银票保证金,商业银行会要求企业先开立全额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再给企业发放贷款,企业再将银行承兑汇票通过关联企业贴现,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所以中国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在2020年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其中就要求“内部考核应适当和精细。银行应完善综合经营绩效考核办法,避免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为实现不当绩效考核目标,采取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附加不合理信贷条件等做法,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三是存单质押贷款。可以是本企业的存单,也可以是第三方企业的存单,而渤海银行此次消失的28亿存款,就是由第三方提供的存单质押。但上述三种行为,其实都属于需要清理的“乱收费”,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在2020年10月印发《清理银行乱收费降低企业负担行动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设置不合理的贷款条件。比如要求客户将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将授信额度转为银行承兑汇票,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除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将客户预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存款作为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等。”

(三)各类理财产品和基金产品

从银保监会公开的行政处罚来看,商业银行搭售理财的处罚案例并不多见,主要原因在于资管新规前,理财基本是“刚兑”,且收益远高于同期限存款,并不愁卖。

资管新规后,虽然理财净值化,打破刚兑,但理财收益仍高于同期限存款,而且信誉、收益稳定性也远远好于券商、保险产品,尚不需要到强制搭售的地步。

但是从处罚案例来看,也存在例外,譬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的银保监罚决字〔2020〕67号,行政处罚对象为国家开发银行,处罚行为为“向棚改业务代理结算行强制搭售低收益理财产品”。

相对于理财产品,基金的搭售就相对较多了。尤其是“双非产品”,即非著名基金公司,非著名基金经理发行的产品,在今年的形势下,能顺利募集完成已经是极大的胜利。从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0月底,今年发行失败的基金数量增至28只,逼近2018年熊市的总和,近年来发行失败基金的总数量也达到114只,新基金募集失败渐趋常态化。其中,仅10月26日,就有融通、九泰、创金合信基金等三家公募旗下的新基金,发布“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公告”。而为了不失败,一些基金公司就会向银行理财经理额外返佣,而为了额外返佣,一些客户经理就会强制搭售。

三、与搭售相关的监管规定

(一)银行业

1.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2.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10.不当销售。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产品的私售“飞单”行为;擅自修改上级单位合同文本,或改造、变造上级单位发行的产品并违规进行销售;代销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范围外的、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或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销售理财产品时,承诺回报、虚假宣传、掩饰风险、误导客户;强制捆绑、搭售或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违背“双录”要求;违规代客操作等。”“11.不当收费。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违规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或资金管理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其他质价不符的行为等。”3.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规范经营行为,严禁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规范贷款行为,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一律不得协商约定或强制设定条款进行贷款返存,一律不得在发放贷款时捆绑或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严禁将贷款发放和管理等核心职能外包,严禁银行员工内外勾结,违规通过中介发放贷款或参与过桥贷款。4.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10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范经营和服务收费的监管政策法规。对已授信的小微企业客户,应当按照实际用款合同约定数额和时间,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严禁通过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返存、浮费分利、捆绑销售理财保险产品等行为,变相抬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不规范经营行为开展专项自查自纠,重点查摆、整改各方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转嫁成本、借贷搭售、以票替贷、不合理延长融资链条等问题,并及时进行问责和处罚。”5.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除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不得将企业预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存款作为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内审应涵盖收费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审计频率不低于一般项目。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员工管控,防止强制捆绑搭售、利益输送和收取回扣等行为。”6.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7号)“九、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履行社会责任。要紧盯涉众型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等环节,加强产品评估及合规审查,强化关键信息披露,防止以金融创新为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销售适当性与可回溯管理,加强消费者教育,严格区分公募与私募、委托与自营等,防止误导消费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严禁以多人集合等方式变相降低投资门槛。要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切实规范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要持续整治不合理和违规收费,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误导销售、捆绑搭售、霸王条款等违规问题加大治理和问责力度。”7.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4号)“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五)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二)保险业

1.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57号)“各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各营业性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交强险及时承保,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承保交强险或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2.关于禁止强制销售保险的紧急通知(保监消保〔2013〕634号)“要全面清理排查保险销售中可能存在的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问题,重点排查直销渠道、保险中介渠道的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特别是群众反映突出的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旅游门票等销售环节强制搭售短期意外保险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3.关于修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的通知(保监发〔2015〕100号)“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的方式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4.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3号)“保险公司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夸大投资收益,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5.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20〕4号)“集中整治市场突出问题。针对搭售和捆绑销售、手续费畸高、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等问题,按照市场主体全面自查自纠、监管部门进行重点检查的方式,组织开展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严格依法执行对机构和责任人的双罚制度,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及人员依法清理一批、处罚一批、规范一批,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处理情况。”6.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保险公司在宣传大病保险时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减少或夸大保险责任,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四、监管部门会从哪些渠道查实搭售行为

(一)通过消费者投诉举报发现

目前,消费者投诉是查实银行机构违规搭售的主要渠道。除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的通报外,在地方局发布的通报中,也可见一斑。

譬如广东银保监局在《关于2021上半年辖内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中提到“信用保证保险投诉激增,投诉达2726件,其中人保财险2583件、平安财险88件,主要反映对保证保险合同不予理赔、被诱导投保或强制搭售保证保险产品等问题。”

又如福建银保监2020年下发《关于购买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的消费提示》,指出“近期,有消费者反映在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借贷业务时,因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产生纠纷……向放款机构借款是投保人的自主自愿行为,为获得借款而采取增信措施,也是自主自愿行为,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强制搭售或捆绑销售”。

银行机构违规搭售,很多是“民不举,官不究”。虽然金融消费者多付了成本,心中有怒气、有怨气,但是也担心投诉举报后,一方面不一定投诉举报成功,另一方面还担心银行将其贷款收回,得不偿失。但有时候“兔子急了也咬人”,而且消费者投诉举报违规搭售,如果有搭售产品的购买记录,又有与银行客户经理的沟通记录,提交监管部门后基本是“一查一个准”

(二)通过现场检查发现

违规搭售的第二渠道,就是监管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譬如在检查抵押贷款过程中,发现某类别抵押贷款,或是某支行发放的贷款,或是某客户经理经办的贷款,为抵押物购买财产险的比例畸高,且第一受益人为银行机构,保费也由借款人支付,基本能查实存在搭售行为。又譬如,翻阅信贷审批表时,贷前调查报告中写明的综合回报率明显高于后期借款利率,按照该线索发现搭售行为。再譬如,调阅按揭贷款过程中,发现借款人在贷款前后购买理财,或是存入存款等行为,且理财、存款的收益率显著低于按揭贷款利率,此类明显反常行为也将成为发现违规搭售的线索。

(三)通过EAST系统非现场筛查发现

EAST系统,是银监会在2008年开发的用于现场检查分析系统,旨在顺应大数据发展趋势需求,并帮助监管部门提高检查效能。

在银保合并前仅银行机构报送,2021年EAST数据报送机构已经扩大到信托、财务等非银机构,以及人身险、财产险公司。该系统主要原理,还是将以往的检查经验固化为分析模型,在采集的标准化数据中自动筛选发现疑点。

举个简单的例子,类似于淘宝根据你日常的购买记录来推断你喜欢什么产品,进而向消费者推送。在利用EAST系统筛查违规搭售行为时,其有效性取决于以下三个变量:

一是数据的准确性,如果商业银行报送的数据有缺漏、错误,且比例较高,则EAST系统基本无法发挥任何作用。但银行机构也不要想着故意错报、漏报,毕竟错报、漏报EAST数据也是要挨行政处罚的。光大银行在2020年就因为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被罚款160万(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

二是建模的精准度。east模型的准确度直接决定了筛查是否有效,譬如就以按揭贷款搭售保险为例,如果只是设置单条件为按揭贷款后有购买保险行为的,那大概率是筛查不到的,毕竟现在银行从业人员也不傻。那如果增加一个筛查条件,放款前一个月内购买保险的呢?或者再增加一个筛查条件,与借款人相关的关联人在放款前一个月内购买保险的呢?或者再增加一个筛查条件,购买保险后短期内账户有保险退保的呢?4个条件,那筛查的深度与精度就明显提高很多。就像淘宝凭借一件物品,肯定很难判断消费者喜好,但如果有几百条购买记录,那基本就能判断你喜欢什么了。

三是违规行为的频率。如果一个机构,或是一个客户经理,偶尔有一次两次搭售行为,那大数据分析也不是能保证筛查到,譬如建立了十个模型,但只有一个模型筛查到了该行为,那大概率也是会被忽略的。如果是频繁搭售,譬如建立了十个模型,有5个模型筛查结果都指向该机构、或该客户经理有违规搭售行为,那监管部门也一定会作为重点线索开展追踪,查实的概率也就大大增加。

五、搭售会遭到监管部门什么样的处理?

商业银行或个人违规搭售,从已经公开的处罚来看,大抵是处以罚款为主。处罚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处罚标准一般为“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实际执行来看,各地对于处罚的尺度把握并不一样,但大致原则为:

(一)在支农支小中进行产品搭售,基本会顶格处罚

譬如新疆银保监局2020年对和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搭售开展处罚(新银保监罚决字〔2020〕52号),处罚事由为“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中搭售保险产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处罚标准为“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该处罚即顶格处罚且对多名人员进行处罚,对理事长李明“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新银保监罚决字〔2020〕46号);对主任买提托乎提•买提库尔班“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新银保监罚决字〔2020〕47号)。

(二)引用处罚依据不同,可能会减轻处罚

从处罚案例来看,一般都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但也有个别监管单位引用《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处罚标准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凉山监管分局引用该条款对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行开展处罚(凉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违法事实为“借贷搭售保险”,处罚决定为“罚款人民币15万元”,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二十万元的处罚下限

(三)银保监分局处罚一般会轻于银保监局处罚

在违规搭售中,平安银行基本是出现频次较高的机构。从处罚决定来看,各地银保监局共处罚7次,最低为20万元(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最高为50万元(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51号)。银保监分局共处罚2次,最低仅为10万元(常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

再譬如安徽省银保监局和下辖的亳州银保监分局对搭售都开展了处罚,且处罚依据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安徽局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皖银保监罚决字〔2020〕4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皖银保监罚决字〔2020〕43号),分别处“罚款30万元”和“罚款40万元”。但下辖的亳州分局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亳州市分行(亳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处罚决定为“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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