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能否起诉债务人(夫妻另一方能否作为债权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共同借款人能否起诉债务人(夫妻另一方能否作为债权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当然,若案件存在宋某死亡或其怠于行使债权损害夫妻权益等特殊情形,则应另当别论。具体到本案,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为宋某与林某,在宋某将款项出借给林某后,林某作为合同还款义务方,依法应当承担对宋某还款的责任。至于款项的来源是宋某从其妻子王某处获取并不影响林某与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宋某与王某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与对外关系混同。【管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从上述规定来看,任一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生效必须要有双方的意思表示。具体到本案,借款人林某是向宋某提出的借款意向,也是向宋某一人出具的
【案情】林某与宋某系朋友关系。一日,林某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宋某借款10万元。当日,宋某从其妻子王某账户上转出10万元至自身账户,并再转至林某账户上。收到借款后,林某向宋某出借了借条一份,并就借款期限及利息进行了约定。后林某未按约定还款,宋某的妻子王某欲以自己及宋某名义诉至法院,主张要求林某归还借款。
【分歧】对于本案王某是否为适格主体,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林某是向宋某提出借款的意思表示,林某收到的10万元借款也是宋某转账给付的,且林某出具的借条也是给宋某的,因此宋某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可以自身名义主张债权,该10万元借款实际是从王某的账户上转出的,其才是实际的债权人。且王某与宋某是夫妻关系,其作为夫妻财产的共同所有人 ,可以向林某主张债权。
【管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从上述规定来看,任一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生效必须要有双方的意思表示。具体到本案,借款人林某是向宋某提出的借款意向,也是向宋某一人出具的借条。在本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是林某与宋某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并由此产生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的效力,在林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宋某才是适格的债权人依法享有向林某主张债权的权利。
第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宋某才是主张权利的适格主体。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传统合同法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确定了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等规则。法律设定合同相对性原则,使合同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是对民法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和保障,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品经济下的交易自由。
具体到本案,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为宋某与林某,在宋某将款项出借给林某后,林某作为合同还款义务方,依法应当承担对宋某还款的责任。至于款项的来源是宋某从其妻子王某处获取并不影响林某与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宋某与王某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与对外关系混同。
当然,若案件存在宋某死亡或其怠于行使债权损害夫妻权益等特殊情形,则应另当别论。
综上,本案王某不是适格主体,不能以自身名义向林某主张债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