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坠落人员赔偿(男子动力伞飞行中坠落重伤陷赔偿纠纷)
飞机坠落人员赔偿(男子动力伞飞行中坠落重伤陷赔偿纠纷)田先生表示,其筹款垫付李超的治疗费用有约23万余元。据他了解,李超从韶关出院时还有剩余约6万的医疗费未使用。此外,李超家属一直不愿启动保险,而是在8月份又列出清单,要求其赔偿200多万元,“家属提出两百多万的要求已经交给律师,律师建议走法律程序。”“我们这个群体参加活动,大家都是自己给自己买保险。”田先生表示,航空圈内,同类的活动每年都会举行许多次,活动本身具有危险性,大家往往都是用自己的飞行器,风险自担,责任自负。李先生称,8月6日,儿子已从韶关当地医院转院至广州,至今仍卧床治疗。然而,承办单位在7月19日前支付23.5万的医疗费后,再未有相关赔偿。据李先生提供的8月12日诊断证明显示,患者右髋臼骨折术后复发性髋关节脱位,右坐骨神经损伤,右侧创伤后股骨头坏死,右髋部骨化性肌炎,右髋臼骨折术后髋关节感染,颅脑外伤,轻度贫血。据李先生提供的医疗费明细,自6月14日入院治疗至8月6日,其子花费
近日,湖北宜昌李先生向南都记者报料称,其儿子李超今年32岁,两个多月前,李超受邀前往广东韶关乐昌进行动力伞空中飞行表演,表演途中,儿子遇到气流不慎从空中坠落重伤。至今,儿子仍在住院治疗,承办单位在支付前期23万余元的医药费后,便不再跟进孩子的后续治疗。
8月29日,广东省户外运动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该活动由广东省户外运动协会承办给广州澜森航空运动有限公司,目前事故的相关责任尚未划分清楚。此事已经在进行三方调解,协商尚未达成一致。
飞行表演时从空中坠落,医疗赔偿陷纠纷
李先生介绍,儿子李超是自由职业者,日常会靠参与动力伞飞行活动赚取生活费。6月14日,李超受广州澜森航空运动有限公司邀请,前往韶关乐昌参与一项动力伞飞行活动,却在飞行中坠落受伤。该活动由广东省户外运动协会主办,由广州澜森航空运动有限公司承办。
李先生称,8月6日,儿子已从韶关当地医院转院至广州,至今仍卧床治疗。然而,承办单位在7月19日前支付23.5万的医疗费后,再未有相关赔偿。据李先生提供的8月12日诊断证明显示,患者右髋臼骨折术后复发性髋关节脱位,右坐骨神经损伤,右侧创伤后股骨头坏死,右髋部骨化性肌炎,右髋臼骨折术后髋关节感染,颅脑外伤,轻度贫血。
据李先生提供的医疗费明细,自6月14日入院治疗至8月6日,其子花费了30万余元的医药费,8月6日转院后预交5.6万治疗费。此外,家人在广东照顾孩子还需要食宿费、交通费等。
对此,承办公司负责人田先生告诉南都记者,飞行过程中,李超的路线发生偏离,并意外坠落。随后,队员们报警,李超被送往医院治疗,其垫付了李超在韶关当地医院治疗的医药费。此次活动本是由其以公司名义申请组织,李超参与该活动时并未与其签订协议,口头约定活动后每人有一千元的报酬。
“我们这个群体参加活动,大家都是自己给自己买保险。”田先生表示,航空圈内,同类的活动每年都会举行许多次,活动本身具有危险性,大家往往都是用自己的飞行器,风险自担,责任自负。
田先生表示,其筹款垫付李超的治疗费用有约23万余元。据他了解,李超从韶关出院时还有剩余约6万的医疗费未使用。此外,李超家属一直不愿启动保险,而是在8月份又列出清单,要求其赔偿200多万元,“家属提出两百多万的要求已经交给律师,律师建议走法律程序。”
广东省户外运动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该活动由广东省户外运动协会承办给广州澜森航空运动有限公司,目前事故的相关责任尚未划分清楚。此事已经在进行三方调解,关于李先生提出的200万赔偿,协商尚未达成一致。
对于上述说法,李先生则表示,此前曾提出的200万的赔偿只是想作为协商的基础,当务之急是解决孩子急需的8-10万医疗费,以支付孩子一个月后第三次手术的费用,后续的赔偿希望能继续协商决定。
至于在韶关治疗时未使用完的6万元,李先生表示,那是通过轻松筹筹集的款项,并非承办方支付的费用。他已经和保险公司沟通了多次,得知需要等儿子李超治疗完毕出院后,才能进行报销,而伤残的最高保额是赔付10万。
律师称承办方应当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事件,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本次事件的发生关系内存在三方主体:主办单位、承办公司与飞行员。尽管承办单位没有和飞行员签署相关协议,不过每个飞行员可以得到一千元酬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为员工发放工资,且有意思真实的口头约定,便可以得出本次事件中飞行员与承办方属于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承办方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付建律师表示,对于主办方来说,可以查询承办方是否有相应资质,如果承办方公司具有相关资质和相关安全生产条件,那么主办方便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承办方不具有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那么主办方便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飞行员而言,如果飞行员在此次飞行表演过程中,如果不存在着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其受伤责任由承办方承担赔偿责任。
曾有动力滑翔伞坠落致死事故,三方均被定责
南都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在一起动力滑翔伞空中宣传事故的一审判决书中,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淘某会公司申办某国际美食节活动。2019年10月10日,被告淘某会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飞某鸿俱乐部经营者电话联系,要求在美食节开展时由俱乐部作动力滑翔伞空中广告宣传,次数现场决定。按照双方的贯例,按每架次支付广告费600元,俱乐部经营者按次数向飞行员支付200元,飞行员的食宿交通全包。
同月13日,该俱乐部经营者电话通知张某枫和李某龙在平昌美食节开展时作动力滑翔伞空中广告宣传。同日下午,李某龙与张某枫同行到达平昌,并确定试飞地点。次日,两人在何家坪起飞,降落时,张某枫驾驶的黑魔M25动力滑翔伞不慎触及高压线,坠落地面受重伤,经医院急救中心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淘某会公司与被告飞某鸿俱乐部口头约定,由被告飞某鸿俱乐部为被告淘某会公司举办的美食节做空中广告宣传,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张某枫接受被告飞某鸿俱乐部经营者的安排为美食节做空中广告宣传,张某枫与俱乐部之间构成劳务关系。2019年10月14日,张某枫的试飞行为属于空中广告宣传活动的组成部分,即属于提供劳务行为。
原告虽未提供张某枫的动力伞飞行员运动证书,但被告未对张某枫的资质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张某枫具有动力伞飞行员资格。张某枫在试飞过程中负有确保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但在试飞降落时不慎触及高压线导致身亡,其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飞某鸿俱乐部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安排张某枫和案外人李某龙在平昌县城上空从事空中广告宣传活动,其行为违反《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淘某会公司作为美食节主办方(定作人),虽然制订了实施方案、活动方案和安全工作方案,但未对空中广告宣传活动制订安全、应急方案,应当认定被告淘某会公司对被告飞某鸿俱乐部的指示存在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被告淘某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合全案情况,酌定张某枫、被告淘某会公司及飞某鸿俱乐部的责任比例为3:3.5:3.5。此外,被告飞某鸿俱乐部提出与张某枫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而是出于飞行爱好的个人行为。该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淘某会公司提出将全部空中飞行广告宣传活动承包给被告飞某鸿俱乐部,飞行风险应由俱乐部承担。如前所述,被告淘某会公司存在指示过失,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原告张某胜、孙某华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755438.5元,由被告江油市飞运鸿滑翔伞俱乐部赔偿264403元,剔减垫付15万元,实际支付114403元;由被告四川省淘某会商务有限公司赔偿264403元,剔减垫付15万元,实际支付114403元;下余部分由原告张某胜、孙某华自负。
采写:南都记者 敖银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