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这8种违建不能拆除(农民朋友注意这8类)
下面这8种违建不能拆除(农民朋友注意这8类)第八种,在土地总体规划调整之前建造的房屋。 该房屋符合当时的用地规划,并取得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律师认为符合当时的规定,但不符合现在条件的农村土地,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依据法律规定,只能没收,不能限期拆除。 第七种,农村的三种土地上的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 农村承包地、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复垦的土地、基本农田生产建设的土地,这三类土地上的建筑,不应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四种,行政机关同意招商引资企业建设的建筑不是违章建筑。 招商引资企业经行政机关或职能部门同意建设的建筑(审批方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在各地这种现象并不少见,导致无证的原因是行政机关自身的原因,不应无视历史原因。 第五种,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 自从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1982年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随之废止。所以说,1986年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各地更是不折不扣的执行中央的规定。但是,其中出现了一种令人担心的现象,那就是很多的地方政府容易将不是非法建筑的建筑,列为违建。实际上,很多的建筑表面上是违建,但是介于其建造的时期有客观原因或者历史原因,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法不溯及既往,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证照不全的可以补办手续的建筑,不应直接认定违章建筑。 依照《城乡规划法》,取得相关的手续,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来获得《房屋建设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对于可以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应该给予限期改正的机会。这符合行政机关执法的比例原则,不能一刀切执法,有损公信力。
第二种,2008年以前首次完成建造或者改扩建的建筑,不应认定为违章建筑。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且该建筑在2008年之前首次完成建造或改建扩建。
第三种,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不应直接认定违章建筑。 如果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房产证和建筑工程规划手续,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这种情况属于证照不全,可以补办手续。
第四种,行政机关同意招商引资企业建设的建筑不是违章建筑。 招商引资企业经行政机关或职能部门同意建设的建筑(审批方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在各地这种现象并不少见,导致无证的原因是行政机关自身的原因,不应无视历史原因。
第五种,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 自从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1982年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随之废止。所以说,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长期以来,农村的证件意识不足,很多的农民建房都是跟村里说一声,房子就建起来了,并且,相应的审批机关也不完善。
第六种,从行政机关直接买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例如通过行政机关的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土地使用权,但是出售时只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没有办理手续,这种情况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七种,农村的三种土地上的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 农村承包地、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复垦的土地、基本农田生产建设的土地,这三类土地上的建筑,不应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八种,在土地总体规划调整之前建造的房屋。 该房屋符合当时的用地规划,并取得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律师认为符合当时的规定,但不符合现在条件的农村土地,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依据法律规定,只能没收,不能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