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之间赔100万什么情况(最高赔了十几万)
一夜之间赔100万什么情况(最高赔了十几万)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Bolon”商标的专用权人。2018年6月,原告发现丹阳市开发区某眼镜批发部销售假冒“Bolon”注册商标的太阳镜。遂于同年6月26日对被告销售假冒太阳镜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随后向法院起诉。【基本案情】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案由分布来看,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最多,达540件,占全部案件78.26%;其次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共有69件;此外,侵害著作权纠纷计68件。2018年以来,我院新收知识产权类案件198件,其中确认不侵权案件1件、侵害著作权案件25件,侵害商标权案件110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58件,技术合同纠纷案3件,刑事案件1件。“暴龙”眼镜商标侵权案
4月25日上午,在第十九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丹阳法院连续第三年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近年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色亮点工作,并发布了4起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
丹阳法院知识产权案件
审理基本概况
2013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17日,丹阳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90件,审结669件;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7件,审结6件。
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案由分布来看,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最多,达540件,占全部案件78.26%;其次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共有69件;此外,侵害著作权纠纷计68件。
2018年以来,我院新收知识产权类案件198件,其中确认不侵权案件1件、侵害著作权案件25件,侵害商标权案件110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58件,技术合同纠纷案3件,刑事案件1件。
“暴龙”眼镜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Bolon”商标的专用权人。2018年6月,原告发现丹阳市开发区某眼镜批发部销售假冒“Bolon”注册商标的太阳镜。遂于同年6月26日对被告销售假冒太阳镜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随后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涉案太阳镜系从上门推销的商贩处购得,而且仅此一副,并无其他销售行为,希望法庭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法院裁判】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第3192360号“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等相关证据,原告请求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法院予以准许。根据被告侵权的过错程度(店内设有“Bolon”柜台)、等因素,酌情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为22000元。
【典型意义】
显著提高赔偿额度
早在2014年我院取得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时候,原告公司即“Bolon”商标权利人就开始在丹阳市眼镜零售市场开展了打假维权活动,当时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基本在被告赔偿1万元左右的幅度进行了调解。经过一系列维权诉讼,丹阳市内眼镜零售行业的仿冒名品大牌的情况有明显改观。但是,自去年开始,零售市场的售假情况有所抬头。为践行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我院在最近审理的涉及“Bolon”眼镜商标的侵权案件中,根据不同情况,显著提高了判赔额度。
“大润发”服务商标侵权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大润发”是由台湾润泰集团投资创办的会员制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大润发”被国家工商总局及多家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已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及社会美誉度。
被告丹阳市某镇“吴江大润发”百货超市在招牌等载体上突出使用“吴江大润发”标识。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被告辩称,其从2017年7月开始加盟吴江大润发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加盟费13000元。原告应当要求吴江大润发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本案中,被告经营过程中,系商标性使用;其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大润发”三字,与原告公司“大润发”注册商标相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被告提供了所谓“吴江大润发”的授权,但是该商标并未经核准注册,且上述商标侵权行为均由被告直接实施,应由其向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供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其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其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应予支持。综合涉案情节,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0元。
【典型意义】
擦边球也违法
被告丹阳某百货超市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将“吴江”和“大润发”两个词组分开用不同的字体标识,在部分展示部位突出标注“大润发”,加之整个营业场所的装修,容易使得消费者认为经营者与大润发超市有着某种联系。我院审理的涉及“大润发”商标侵权的案件还有“吴江大润发”1件,“北京大润发时代”5件,“九州大润发”1件,“旦润发”1件,等等。侵权人均是在百货超市个体者,为攀附驰名商誉,均在营业场所突出使用了“大润发”标志。
“小龍坎”餐饮商标侵权暨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18096479号“小龍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丹阳市某小龙坎火锅店成立于2018年,晚于原告“小龍坎”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被告在未获得原告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在丹阳市某镇开设重庆小龙坎老火锅店,导致消费者误认原被告存在关联关系,并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院裁判】
被告主要经营火锅餐饮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餐厅、餐馆属于相同服务类别。“小龙坎”与“小龍坎”属于实质性的相同,被告将“小龙坎”、“小珑坎”在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属于侵犯原告第18096479号“小龍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此所获取的利润,请求本院适用法定赔偿。本院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5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维权费用,本院认定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为8000元。
【典型意义】
保护“网红品牌”
部分商家在经营过程中,恶意攀附他人知名商标,利用他人在先宣传形成的客群优势,攫取不正当利益。本案的审理,对网红产品进行了有效的保护,维护了正品权益,同时也维护了消费者权益,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文章
【基本案情】
杨某林,系“简书”网的签约网络作家,在简书平台发表了多篇作品。原告依法获得了涉案作品《最怕你一生碌碌无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8年2月8日,原告发现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号(xyscphl)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转载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
被告辩称,其运营的微信号确实发表了涉案文章,但是系其公司工作人员上传微信号的。
【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最怕你一生碌碌无为……》一文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原告继受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本院酌情确定为3000元。
【典型意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部分自媒体或者企业的微信公众号在未经作者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转载文字作品,并且不注明来源,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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