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铜电缆中间接头附件说明(电力电缆导体用压接型铜)
高压铜电缆中间接头附件说明(电力电缆导体用压接型铜)GB/T 2900.10 电工术语 电缆(GB/T 2900.10-2001 idt IEC 60050(461):1984)GB/T 1800.3-1998 极限与配合 基础 第3部分:标准公差和基本偏差数值表(eqv ISO 286-1:1988)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527-2006 铜及铜合金拉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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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35kV(U=40.5kV)及以下电力电缆导体用压接型铜、铝及铜铝过渡接线端子和铜、铝连接管的型号、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检验规则、包装及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35kV(U=40.5kV)及以下电力电缆导体用压接型铜、铝及铜铝过渡接线端子和铜、铝连接管。适用铜导体截面范围为(10~630)mm²、铝导体截面范围为(16~630)mm²,对固定敷设用的其他电线电缆亦可参照采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27-2006 铜及铜合金拉制管
GB/T 1800.3-1998 极限与配合 基础 第3部分:标准公差和基本偏差数值表(eqv ISO 286-1:1988)
GB/T 2900.10 电工术语 电缆(GB/T 2900.10-2001 idt IEC 60050(461):1984)
GB/T 3190-1996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neq ISO 209:1991)
GB/T 4423-2007 铜及铜合金拉制棒
GB/T 5231-2001 加工铜及铜合金化学成分和产品形状
GB/T 9327-2008 额定电压35kV(U=40.5kV)及以下电力电缆导体用压接式和机械式连接金具 试验方法和要求
技术要求
3.1 产品用材料的化学成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1)铝材应不低于GB/T 3190-1996 二号工业纯铝的规定;
2)铜材应不低于GB/T 5231-2001 三号铜的规定;
3)铜、铝挤压棒材和拉制铜管尺寸应分别按GB/T 4423-2007、GB/T 3190-1996及GB/T 1527-2006 规定的相应规格选用。
3.2 尺寸
3.2.1铜接线端子(DT型)
3.2.1.1形状如图1
3.2.1.2铜接线端子(DT型)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2 密封式铜或铝接线端子(DTM型或DLM型)
3.2.2.1形状如图2。
3.2.2.2 密封式铜接线端子(DTM型)尺寸应符合表2的规定。
3.2.2.3 密封式铝接线端子(DLM型)尺寸应符合表3的规定。
3.2.3 铜铝过渡接线端子(DTL型)
3.2.3.1 铜铝过渡接线端子(DTL型)形状见图3。
3.2.3.2 铜铝过渡接线端子的尺寸应符合表4的规定。
3.2.4 铜或铝连接管(GT型或GL型)
3.2.4.1 形状见图4。
3.2.4.2 铜连接管(GT型)尺寸应符合表5的规定。
3.2.4.3 铝连接管(GL型)尺寸应符合表6的规定。
3.2.5 堵油式铜或铝连接管(GTM、GLM型)
3.2.5.1 形状见图5。
3.2.5.2 堵油式铝连接管(GLM型)尺寸应符合表7的规定。
3.2.5.3 堵油式铜连接管(GTM型)尺寸应符合表8的规定。
3.3 产品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形状、主要尺寸的图样(见表1至表8)制造,其主要尺寸及加工精度应符合3.2及3.6规定。
3.4 产品经压接与导体连接做成接头后,其电气、机械性能应满足由表9规定的技术要求。
3.5 经冷轧、冷挤的铜、铝半成品在表面处理前,应退火,退火后的硬度,铜HB应不大于62,铝HB应不大于25。
3.6 产品内外表面应光洁平滑,不允许有毛刺、裂纹、锐边、折叠;端子板部应平整。
3.7 铜产品表面可酸洗或镀锡,镀层应均匀,色泽一致,无脱皮;铝产品表面应经化学方法处理或抛光。
3.8 压接圆管管口加工时应采取措施,不应有尖角、卷边。
检验规则
4.1制造厂应按表10规定,对产品进行型式试验(T)、抽样试验(S)、例行试验(R)。
4.2 抽样试验的样本大小为每批产品的0.5%;定期抽样频度每年至少一次,抽样数不得少于六件,如第一次抽样试验有一只不合格时,则应另取双倍数量的试件就不合格项目进行第二次试验,如仍有一只不合格,则该批为不合格批,制造厂可逐件检查。
4.3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按4.1 规定进行型式试验:
1)产品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有重大变更时;
2)产品停产一年后,又重新投产时;
3)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4)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检验时。
4.4 产品应由制造厂质量检查部门检查合格方能出厂。
标志、包装
5.1 产品上应由符合规定的型号、规格标志,自己应清晰可辨。
5.2 包装产品前应清除其内外表面油污或金属屑末,铝产品应在压接圆筒内表面涂上导电油脂,套上塑料帽盖后,用合适的包装物包装。
5.3 包装物外表面应具有以下标志:
1)制造厂名;
2)产品型号、规格;
3)本标准编号。
5.4 包装袋内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
1)产品出厂年月;
2)检验者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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