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访缠访的处罚规定(信访应依法依规进行)
闹访缠访的处罚规定(信访应依法依规进行)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但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提出合理的诉求,在基层组织得不到及时正确处理时可以逐级信访。但应该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正确的方式,依法、文明、理性上访。采取非正常方式进行缠访、闹访,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切记以下行为不可为:孙律师提醒大家:案例二:被告人宋某某明知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门前是非上访地点的情况下,两次在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门前无理上访,在保安事先明确告知其去指定地点上访的情况下,仍强行进入监察部上访,后在保安制止过程中,对田某甲等保安进行辱骂,并先后将田某甲等四名保安挠伤,造成群众围观,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认为,被告人在上访中不听劝阻,在国家机关门前故意辱骂、殴打保安人员,制造事端,致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伤害,妨碍了正常的公共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辩护人
信访是公民表达利益诉求和反映问题的一项权利,但信访也要依法依规进行。如果行为人通过缠访、闹访等方式达到不正当诉求,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例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下面就举出两个小案例,提请大家依法依规上访。
案例一:
黄某甲、黄某乙因亲友被他人故意伤害致轻伤,对相关机关的处理不满。多次到建始县县委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采用堵塞机关大门、身穿写有“冤情”的衣服或挂着写有“冤情”的牌子下跪、喊冤等方式闹访,严重扰乱建始县县委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建始县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严重受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与其他多名亲属聚集多次到建始县县委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采用堵塞机关大门、身穿写有“冤情”的衣服或挂着写有“冤情”的牌子下跪、喊冤等不正当方式闹访,意图以此给相关国家机关施加压力,达到其个人目的,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建始县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严重受损,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受刑罚处罚。
案例二:
被告人宋某某明知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门前是非上访地点的情况下,两次在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门前无理上访,在保安事先明确告知其去指定地点上访的情况下,仍强行进入监察部上访,后在保安制止过程中,对田某甲等保安进行辱骂,并先后将田某甲等四名保安挠伤,造成群众围观,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上访中不听劝阻,在国家机关门前故意辱骂、殴打保安人员,制造事端,致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伤害,妨碍了正常的公共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没有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目的和侵犯的客体和程度不符,但事实表明被告人宋某某辱骂、殴打监察部的保安,系故意撒泼、逞凶,制造事端,符合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的特征;其在公共场所实施上述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应属情节恶劣,具备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孙律师提醒大家: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但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提出合理的诉求,在基层组织得不到及时正确处理时可以逐级信访。但应该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正确的方式,依法、文明、理性上访。采取非正常方式进行缠访、闹访,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切记以下行为不可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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