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单位违规处罚(重庆梁平查处一起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
印刷单位违规处罚(重庆梁平查处一起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来源:综合重庆市梁平区“扫黄打非”办公室、中国扫黄打非网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近日,重庆市梁平区“扫黄打非”办联合区文化旅游委,对梁平区某印务服务部涉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立案调查。
经查,该印务服务部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且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印刷非法出版物1160册,试卷及答题卡27170张。
此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相关规定,梁平区文化旅游委对该印务服务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作出没收专用设备,没收擅自印刷的1160册非法出版物、27170张印刷品,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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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综合重庆市梁平区“扫黄打非”办公室、中国扫黄打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