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怎样激活(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怎样激活(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要求: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须提交近三年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或“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初始注册提交:
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
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须提交近三年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审查1、初始注册标准:
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2、变更注册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的有关规定。
3、增项注册标准:
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4、重新注册标准:
申请人持有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5、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
6、注销注册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
7、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8、时限: 2个工作日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审核不同意的,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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