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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

促进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5.10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5.8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企业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如有); (2)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5.9 非企业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厂长视情况审批后,必须在岗连续干满一个月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工资、保险及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期间请假的,离职时间按请假天数顺延,未按本款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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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5.2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3 在本厂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企业员工(不含大洋劳务工),经本厂同意,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4 劳动合同的解除,企业无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5.5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5.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厂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当事人经济补偿费。(1) 在欺骗单位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造成损失者;(2) 违反劳动合同或本手册规定的,经本厂认定情节重大者;(3) 对本厂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言语攻击,打击报复,使之受到伤害的;(4) 泄露本厂技术、经营机密者;(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 被劳动教养的; (7)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8) 严重违反本厂管理制度者。

5.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厂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法》规定,企业给予当事人生活或医疗补助费。 (1) 员工有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濒临破产或转让,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同意减员的;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5.8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企业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如有); (2)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5.9 非企业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厂长视情况审批后,必须在岗连续干满一个月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工资、保险及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期间请假的,离职时间按请假天数顺延,未按本款执行的,企业有权不予办理保险等手续。

5.10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5.11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5.6条除外)。

5.12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有关规定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符合经济补偿规定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5.13 新招聘人员的使用期限及合同规定

5.13.1 新招专业对口的本科、专科学生: (1)试用期3-6个月,期间签订厂内临时用工合同; (2)试用期满后,使用部门或车间写出实习情况报告,经厂领导或相关人员考核合格的,签订一年大洋劳务合同; (3)一年劳动合同期满后或合同期内,根据其本人的工作表现,身体状况。成绩突出的,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后转为企业员工,与公司签订合同; (4)一年合同期内,对于完不成企业安排的项目研制或其它工作,或是违犯厂纪厂规的,视情况有权不再续签合同; (5)一年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工伤住院超过一个月的,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合同;

5.13.2 新招聘(非大中专生)特殊技术工种: (1)试用期1-3个月,视技术水平而定; (2)试用期满后,符合企业使用条件的,所在车间根据其本人技术水平、工作表现、身体状况等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签订两年大洋劳动合同。 (3)因保险无法签订大洋劳动合同的,经本人同意与企业签订用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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