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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成功率(法律理论与实务)

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成功率(法律理论与实务)2、【问题2】异议登记有何意义?(异议登记异议之示例说明)1、【问题1】何种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以对登记事项直接予以更改?——名义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如属于第(1)类型的错误(如土地面积)则无须征得名义权利人的同意,只要查实错误即可更改。如属于第(2)项(涉及权属及权利类型)的错误,登记机关不能根据主张者的证据对不动产的归属作出判断而只能作出形式审查;因此需要名义权利人的同意。(参考第2款对本条的衔接)【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异议登记可以理解为利害关系人在更正登记未果的情况下转而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时的保全措施。异议登记记载了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簿上的名义权利人的登记地位有异议的事实(作用在于备查)。异议登记的

一、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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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20条***(《物权法》第19条):

【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登记簿的登记事项主要有:(1)登记标的物即土地或不动产的自然状况(面积、结构等待),此项与权属无关;(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等。

如属于第(1)类型的错误(如土地面积)则无须征得名义权利人的同意,只要查实错误即可更改。如属于第(2)项(涉及权属及权利类型)的错误,登记机关不能根据主张者的证据对不动产的归属作出判断而只能作出形式审查;因此需要名义权利人的同意。(参考第2款对本条的衔接)

【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可以理解为利害关系人在更正登记未果的情况下转而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时的保全措施。异议登记记载了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簿上的名义权利人的登记地位有异议的事实(作用在于备查)。异议登记的存在排除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不动产的可能。(参见《物权法解释(一)》第16条)

1、【问题1】何种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以对登记事项直接予以更改?——名义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2、【问题2】异议登记有何意义?(异议登记异议之示例说明)

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成功率(法律理论与实务)(1)

3、关联《物权法解释(一)》第16条(对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善意”的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成功率(法律理论与实务)(2)

二、 预告登记

【问题】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乙签订期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款项;双方约定,乙于订立合同之日起的1年内确保建成、交付房屋,并为甲办理所有权登记。甲担心,乙可能会将已出售于己的房屋再次出售给他人,并为他人办理过户。试问:

1.甲有没有办法确保自己最终获得所购买之房屋的所有权?什么是预告登记?其功能为何?

2.如果在作了预告登记后,乙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则丙能否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规范:《民法典》第221条(《物权法》第20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按照约定”的说法似乎不太妥当,开发商能否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排除预告登记的办理呢?应当认为,可以单独依据期房买卖合同就可以享有办理预告登记的权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表达非常准确,预告登记将限制所有权人的处分权(意味着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成功率(法律理论与实务)(3)

预告登记的功能:

(1)通过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使一项旨在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获得某些物权的效力,从而使得该债权获得保全。

(2)“债权物权化”的一种表现。

补充规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

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排斥了后续不动产登记的可能)。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物权法解释(一)》

(1)第3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2)第4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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