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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履行债务后是否能申请执行(看这一篇就够了系列之)

第三人履行债务后是否能申请执行(看这一篇就够了系列之)按照银行的惯例,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分别独立签署。如果银行金融机构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协议中约定了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导致抵押合同无效,则若刑事案件仅涉及骗取银行贷款,不涉及骗取抵押人抵押的话,将不必然导致抵押担保合同无效,从而抵押人不能因此免除抵押责任。四、借款被认定的骗贷并不必然导致抵押关系无效。如果,刑事立案涉及的是借款人的骗贷行为;而执行抵押财产依据的是银行金融机构与抵押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所处理的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中止对抵押物的执行缺乏依据。三、抵押人是否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借款人涉嫌骗贷被立案侦查并不代表抵押人的抵押担保也是被骗的,换言之,抵押人并不一定为刑案的受害人。同时,当抵押人极有可能是本案涉案款项的实际用款人时,金融机构更应当加强关注,执行其提供的抵押物是否会对抵押人造成实质上的其不应承担的损失,依据刑事立案侦察而中止对抵押物的执行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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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金融机构常常在启动对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民事诉讼程序后,因债务人或抵押人、担保人涉嫌刑事案件而遭遇阻力。对此,我建议围绕以下核心法律问题寻求突破路径:

一、中止本案的执行程序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终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案件如果不属于第二百五十六条前四项规定的应当执行中止的情形,就不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至于第(五)种情形,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也应当提供充足的理由。

二、案涉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涉及的事实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如果,刑事立案涉及的是借款人的骗贷行为;而执行抵押财产依据的是银行金融机构与抵押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所处理的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中止对抵押物的执行缺乏依据。

三、抵押人是否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

借款人涉嫌骗贷被立案侦查并不代表抵押人的抵押担保也是被骗的,换言之,抵押人并不一定为刑案的受害人。同时,当抵押人极有可能是本案涉案款项的实际用款人时,金融机构更应当加强关注,执行其提供的抵押物是否会对抵押人造成实质上的其不应承担的损失,依据刑事立案侦察而中止对抵押物的执行不合理。

四、借款被认定的骗贷并不必然导致抵押关系无效。

按照银行的惯例,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分别独立签署。如果银行金融机构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协议中约定了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导致抵押合同无效,则若刑事案件仅涉及骗取银行贷款,不涉及骗取抵押人抵押的话,将不必然导致抵押担保合同无效,从而抵押人不能因此免除抵押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前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赋予了法院中止执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法律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的标准也五花八门。刑事侦查立案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的执行能否产生中止的影响,也无明确的规定。出于避免执行后对抵押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之考虑,不排除人民法院裁定执行中止的可能。

另一个方面,若刑事案件最终认定借款人不仅是骗贷,抵押人的抵押也是被骗的,则生效的民事判决也可能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纠正。如不得不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作出后再处理本案,我建议银行金融机构以受害人的身份委托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获取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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