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讲述宪法内容(宪法宣传漫)
弘扬宪法精神讲述宪法内容(宪法宣传漫)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看你了解多少?
我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我还知道,现在实施的宪法就是全国人大修改并审议通过的呢!
哈哈,你说的没错!不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有修改宪法的职权,还有其他很多职权哦~下滑屏幕,一起了解↓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来源:司法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