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思想主张的影响(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霍布斯的思想主张的影响(霍布斯的法律思想)霍布斯反对分权,而主张集权,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集于国王一身,所以,他的主权论是君主主权论,是君主专制主权论。霍布斯认为,既然国家是人们订立契约产生,人们将自然权利毫无保留地让主权者;既然要保障人们的生命,主权者的权力则应是无限的。主权者是按契约产生的,立约的一方不能废除契约,更不能废除主权。主权者的权力是契约授予的,主权者不是订立契约的一方,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题,主权者不可被推翻。2)国家的本质。他说“国家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一遍使它能够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御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人格”,承担这一人格的人就被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3)主权的取得。霍布斯认为取得主权,建立国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自然获得;一种是人们相互达成协议。(一)君主主权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是著名的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君主专制制度的拥护者,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之一。是他将弗兰西斯·培根开创的近代唯物主义哲学系统化了;也是他使格老秀斯开始的古典自然法学趋于完善。他的著作有《法的原理》、《利维坦》、《论公民》、《论人性》,其中《利维坦》最具影响力。
一、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1)自然状态。霍布斯从人性恶出发,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既然人人都是只顾自己不顾别人,好猜疑斗争,那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人类社会必然是一种战争状态。这种战争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是非、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在这个状态中是不存在的。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2)自然权利。在《利维坦》一书中,霍布斯给“自然权利”下了明确定义: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由此看,霍布斯所定义的自然权利主要内容是人的平等权利、自由权利和生命保存权利。
二、国家的起源和本质1)国家的起源。霍布斯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他认为国家是基于契约产生的。他认为,所谓契约就是权利的互相转让。转让的方式有两种,单纯的放弃和转让,无论是那种方式放弃权利,就有义务或受约束不得妨碍受让人享受该项权益。因此,国家是人们转让权利、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产生的,目的是对外相互帮助抗御外敌,对内谋求和平。
2)国家的本质。他说“国家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一遍使它能够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御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人格”,承担这一人格的人就被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
3)主权的取得。霍布斯认为取得主权,建立国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自然获得;一种是人们相互达成协议。
三、君主主权和政体(一)君主主权
霍布斯认为,既然国家是人们订立契约产生,人们将自然权利毫无保留地让主权者;既然要保障人们的生命,主权者的权力则应是无限的。主权者是按契约产生的,立约的一方不能废除契约,更不能废除主权。主权者的权力是契约授予的,主权者不是订立契约的一方,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题,主权者不可被推翻。
霍布斯反对分权,而主张集权,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集于国王一身,所以,他的主权论是君主主权论,是君主专制主权论。
(二)政体
霍布斯主张按照掌握统治权人数的多少来划分政体,分为君主国、民主国家(平民国家)、贵族国家。他不承认混合政体的存在,认为僭主政体、寡头政体是由于人们对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不满而使用的称呼,在民主政体下不满的人就称其为无政府状态。
霍布斯竭力推崇君主制,认为君主制有三点好处:1)君主的私利与国家公利是一致的,君主即国家,国家即君主,国家的富强即君主的富强。2)政策是一贯的,不会出现经常的变更。3)权力和财产在君主专制下同属一人,比其他政体要公平。
他还分析了导致国家解体的原因,主要是:当人人有决断善恶之权时,当人人有财产的绝对之权时,当统治者实行分权时,当神权与国权并存或高于国权时,君主专制国家就会解体。因此,为了避免君主专制国家解体,就必须加强君主专制,强化统治权力,臣民对主权者要坚决服从而不能抗拒。
四、法的概念及特点
霍布斯对法的概念有明确界定:“法律,普遍来说都不是建议,而是命令,也不是任何一个人对任何另外一个人的命令,而是专对原先有义务服从的人民发布的那种人的命令;至于国法国法则只是加上了发布命令的人的名称。”
法的特点:1)法律是主权者制定的,主权者是唯一的立法者。2)国家的主权无论是个人还是议会,它发布命令、制定法律,但却不服从法律,甚至可以废除法律。3)习惯必须得到主权者的默许才能称为法律。4)自然法和民约法互相包容且范围相同。5)原先的成文法被战胜国所用并继承,此时它已不是原来国家的法而是战胜国的法,借以强调法律不在于谁来制定而在于谁有权力执行。6)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权威和效力都是来自国家的意志和主权代表者的意志。7)法不能够违反理性,要符合立法者的意向意图。8)法律既然是命令,而命令须通过语言、文字及其他方式来表达和宣布,而且要明显的证据说明这一法律来源于主权者的意志。
法的作用:首先是约束统治者,统治者与公民通过社会契约建立起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统治者的权力来源于自然法和人民的意志,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并事先得到人民的同意。其次,法律保障自由,霍布斯认为自然权利赋予人们皆有自由,法律正是自由的可靠保证。自由也不是无限的,自由也受法律约束,没有约束的自由,只是无政府主义的表现。
五、自然法与民约法
(一)自然法的含义
霍布斯说,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和一般法则,这种法则是指每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希望时就应获得和平,不能时就利用战争和一切有利条件求得保存。所以,自然法讲的是一种义务,即决定或约束人们做还是不去做某种行为的义务。
(二)自然法的基本内容
霍布斯罗列的自然法的内容相当广泛,有14条之多,但他重点强调是第一、第二自然法。1)寻求和平,信守和平;2)自然法的概念——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自己。他认为这是基本的自然法。霍布斯的自然法可以被精简为一条简易的总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三)自然法的特征
1)自然法在人的内心范畴中具有约束力,但在人的行为中却不是永远有约束力。
2)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
3)自然法所要求的只是努力,努力履行这些自然法规则的人就是实现了正义。
(四)自然法与民约法的异同
霍布斯认为,自然法与民约法的原则、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维护和平,为了人们的自我保全,都有同样的约束力,都是一种行为规则。它们的不同点:
1)来源不同。自然法来源于人类的理性;民约法来源于主权者的意志。
2)表现形式不同。自然法一般表现为道德规则,存在于人们内心之中;民约法由书面文字表达、公布,自然法没有用明文或其他方式在人们可以看到的地方加以公布。
3)实施方式不同。自然法凭人类的理性保证执行,;而民约法基于国家权利保证实施,法官对民约法的实施有特殊意义和作用。
同时,自然法与民约法的内容还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自然法是民约法的组成部分,民约法也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因为无论是自然法还是民约法都要求公道、正义和道德,要求履行信约的法律义务。所以,在这些方面,自然法与民约法是一致的。
六、犯罪和刑罚
(一)罪恶与罪行
罪恶非但指违反法律的事情,而且包括对立法者的任何藐视,不仅在于为法律之所禁为、言法律之所禁言,或不为法律之所令为,而且在于犯法的意图或企图;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
因此,罪行仅仅是指可以在法官前明确指控的罪恶。
(二)犯罪原因
一切犯罪来源于理解上的某些缺陷、推理上的某些错误,或是某种感情爆发。
(三)公罪和私罪
以国家名义起诉的犯罪,控告者为主权者,这是公罪;私罪是以私人名义起诉的犯罪。
(四)刑罚
霍布斯说:“惩罚即公共当局认为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违法的行为,并为了使人们的意志因此更好地服从起见而施加的痛苦”。惩罚可分为神的惩罚和人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