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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示范家庭农场标准(山东出台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示范家庭农场标准(山东出台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在生产管理方面,具备标准化、机械化和品牌化要求。人员稳定。主要经营者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家庭成员参与生产经营不少于2人。办法规定,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须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场所齐备。种植、养殖等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经营土地规模相对稳定,流转年限原则上在5年以上(因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情况除外)或已连续流转3年以上、流转预期稳定,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有必要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备,有醒目的家庭农场标识,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设施配套。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生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农业废弃物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污染物排放等达到环保要求。

记者 杨璐

近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省级示范场每2年认定一次,有效期3年。

山东省示范家庭农场标准(山东出台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1)

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生产经营规模适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是指经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相应标准、程序认定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有哪些条件呢?

办法规定,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须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场所齐备。种植、养殖等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经营土地规模相对稳定,流转年限原则上在5年以上(因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情况除外)或已连续流转3年以上、流转预期稳定,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有必要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备,有醒目的家庭农场标识,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设施配套。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生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农业废弃物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污染物排放等达到环保要求。

人员稳定。主要经营者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家庭成员参与生产经营不少于2人。

在生产管理方面,具备标准化、机械化和品牌化要求。

其中,生产组织标准化。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推广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产地准出、原产地可追溯;近三年无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问题等不良记录,省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监测合格率100%。

生产过程机械化。通过自有设备或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基本实现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生产手段达到该领域的先进水平。

主要产品品牌化。主要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所销售产品实行品牌化经营,鼓励拥有注册商标;按要求落实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

在生产规模方面,种植业要求粮食作物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棉花、油料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水果、茶叶、露地蔬菜、中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50亩以上;设施农业占地面积30亩以上。

畜牧业要求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3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只以上,或能繁母羊5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达到10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2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羽以上;兔年出栏1.5万只以上,或存栏母兔500只以上;貂狐貉等特种养殖年出栏1500只以上,或存栏母畜500只以上;蜂100箱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的,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

林业要求经营山林面积500亩以上,种植用材林、经济林、发展林下经济和从事苗木生产,经营面积200亩以上。

渔业要求池塘养殖面积50亩以上;大水面养殖面积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浅海滩涂等养殖面积500亩以上。

种养结合要求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生产效益方面要求,经济效益好。土地产出率高出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10%以上。上年度农场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不低于本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带动能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

生态效益好。按照绿色生态、循环高效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过程严格按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农业资源利用率高,农业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办法规定,省级示范场每2年认定一次,有效期3年。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数量、规范化建设水平等因素,将申报数量和要求下达到市。各市根据本市家庭农场发展情况,下达申报限额到县(市、区)。省级示范场评定按照自愿申报、市县审核、省级评定的程序开展。

据悉,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实行三年一次的动态监测评价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进行抽查监测,并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

办法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撤消其省级示范场称号,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示范场:违反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放弃或拒绝参加监测、未按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或材料弄虚作假;不再满足本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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