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纠纷法律意见书(整容产品产地表述错误)
整容纠纷法律意见书(整容产品产地表述错误)其次,本案争议内容为产品产地,唯有该产地的信息依一般理性人认为对缔约具有重要性,或绵绵公司有理由相信该产地信息对于章某某属于重要信息时,才足以认定绵绵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而根据社会一般认知,在医疗美容领域,产地为美国与产地为法国相比,此种产地不同,不足以导致产品在品质上的明显差异,更难以得出产地为美国的产品品质显著高于产地为法国的产品这一结论。结合章某某、绵绵公司的缔约、沟通过程,章某某在缔约前后均没有明确提出过产地要求,故难以认定绵绵公司知晓产地信息对章某某缔约具有重要意义并故意实施欺诈行为。首先,绵绵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产地的确与真实情况不符,但不符的原因复杂多样,既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是由于过失。绵绵公司抗辩其基于对“艾尔建”为一家美国公司的认知,一直以为“乔雅登丰颜”的产地在美国,故在缔约时并不清楚产品的真实产地为法国,其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法院认为,2020年10月8日,章某某
2020年10月8日,章某某至绵绵公司进行了医疗美容的初诊,绵绵公司向章某某出示宣传彩页,其中对该院医生王永书的介绍中有“美国艾尔建乔雅登&保妥适认证注射导师”字样。当日,章某某在《肉毒毒素、填充剂、“水光针”注射美容知情同意书》(以下简称《10月8日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10月8日知情同意书》中“二医疗风险……(二)透明质酸”一栏的“商品名”、“产地”处分别由绵绵公司工作人员手工填写“乔雅登丰颜”、“美国”字样。
随后,绵绵公司医师为章某某注射了3支“肤丽美”和12支“乔雅登丰颜”美容针剂,用以面部填充。章某某为此先后向绵绵公司支付了125 000元、28 920元,合计153 920元,具体构成为“肤丽美”19 804元、“乔雅登丰颜”134 116元。注射美容针剂后,章某某发现脸部严重变形,遂要求绵绵公司为其进行恢复性治疗。绵绵公司先后于2020年11月2日、11月7日、11月14日、11月19日、11月28日为章某某进行了恢复性美容治疗。章某某在接受完绵绵公司各项恢复性美容治疗后自觉面部形态不佳,于2020年12月4日至晓琳医疗美容门诊部就诊,诊断为面部异物,需进行玻尿酸面部溶解治疗,为此章某某接受了两次恢复性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11 640元。
章某某一直从事医疗器械方面的工作,对于医疗美容针剂有一定了解。因怀疑绵绵公司给章某某注射的美容针剂存在质量问题,章某某多次与绵绵公司交涉,并曾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绵绵公司为章某某注射的“乔雅登丰颜”美容针剂产地为法国,并非美国。而绵绵公司在宣传彩页中宣称乔雅登为美国产品,并与章某某在《10月8日知情同意书》中明确约定了“乔雅登丰颜”的产地为美国,故章某某一直以为“乔雅登丰颜”为美国产品,绵绵公司在章某某就诊过程中也从未向章某某告知过该产品的产地为法国。
2021年2月24日,章某某将绵绵公司诉至市民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绵绵公司退还章某某医疗美容服务费、支付三倍赔偿款和恢复性治疗费。
法院认为,2020年10月8日,章某某在绵绵公司处购买“乔雅登丰颜”和“肤丽美”美容针剂并支付价款,绵绵公司为章某某提供了相应的医疗美容服务,章某某、绵绵公司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双方是否对产地作出约定。第二,若认定双方对产品产地进行过约定,现绵绵公司提供的产品产地与约定不符,是否构成对章某某的欺诈。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章某某、绵绵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医疗服务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应当结合由章某某、绵绵公司签字、盖章确认的《10月8日知情同意书》予以确定。绵绵公司在《10月8日知情同意书》中明确承诺主动将注射物的名称和产地告知患者,其中医疗美容产品的名称、产地由绵绵公司填写,当然构成双方对于产品名称、产地的约定,绵绵公司应当受到该内容约束。绵绵公司辩称相关记载仅系告知并非约定,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绵绵公司在《10月8日知情同意书》上记载“产地:美国”的行为应认定为双方对产品产地进行了明确约定。
关于争议焦点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认定绵绵公司构成欺诈的要件包括:第一,绵绵公司有欺诈的故意和欺诈的行为;第二,章某某因欺诈而陷于认识错误并因认识错误而作出缔约的意思表示。
首先,绵绵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产地的确与真实情况不符,但不符的原因复杂多样,既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是由于过失。绵绵公司抗辩其基于对“艾尔建”为一家美国公司的认知,一直以为“乔雅登丰颜”的产地在美国,故在缔约时并不清楚产品的真实产地为法国,其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
其次,本案争议内容为产品产地,唯有该产地的信息依一般理性人认为对缔约具有重要性,或绵绵公司有理由相信该产地信息对于章某某属于重要信息时,才足以认定绵绵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而根据社会一般认知,在医疗美容领域,产地为美国与产地为法国相比,此种产地不同,不足以导致产品在品质上的明显差异,更难以得出产地为美国的产品品质显著高于产地为法国的产品这一结论。结合章某某、绵绵公司的缔约、沟通过程,章某某在缔约前后均没有明确提出过产地要求,故难以认定绵绵公司知晓产地信息对章某某缔约具有重要意义并故意实施欺诈行为。
关于章某某是否因欺诈而陷入认识错误并因认识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一方面,从目前查明的事实,绵绵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产品产地为美国,在章某某就诊过程中也从未向章某某说明过该产品的产地为法国,导致章某某对产品产地的认识与真实情况不符,章某某主张其存在认识错误,法院予以认定。另一方面,章某某的认识错误与缔约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章某某对产地的认识错误是否足以影响其缔约决定。章某某的缔约目的是通过注射玻尿酸产品解决眼部凹陷问题,根据现有证据,法院难以认定产品产地的区别足以影响其缔约决定。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章某某在缔约前后对于产品产地为美国表示出明确的主观意愿并直接影响其缔约决定,而两个产地之间也缺乏足以导致品质差异的普遍认知。在此基础上,章某某主张绵绵公司存在故意告知虚假的产地信息以诱使章某某缔约的欺诈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定。
然而,绵绵公司作为专业的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对于其所提供的医疗美容针剂产地缺乏了解,未尽审慎义务,导致约定的产品产地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章某某、绵绵公司未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章某某主张其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后出现的面部不适构成损害,考虑医疗美容行为存在一定医疗风险,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章某某面部不适与绵绵公司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章某某主张因绵绵公司违约行为导致相应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现绵绵公司同意支付章某某补偿款3万元,于法无悖,法院予以确认。
经过一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绵绵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章某某补偿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