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聚众淫乱谈某某艺人的(从聚众淫乱谈某某艺人的)
从聚众淫乱谈某某艺人的(从聚众淫乱谈某某艺人的)两个法律适用是有区别的,至于具体该怎么适用,需要结合后期案件调查的具体情况了。《治安管理法》强调只要参与就可以被处罚,《刑法》处罚针对的是“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301条规定了聚众淫乱罪,该规定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违反刑法,刑期可在五年以下处罚。其实该微博可以算女方的实名举报了,举报内容是某艺人涉嫌聚众淫乱。如果经查实某艺人确实存在聚众淫乱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根据该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近,周扬青的微博,又给娱乐圈爆了一个重磅!
周扬青微博截图
周扬青微博截图
如果周扬青爆料的事实系真实的,只要被爆料人某某艺人在中国大陆存在上述行为,我国法律依然可以适用于该艺人,对其可以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其实该微博可以算女方的实名举报了,举报内容是某艺人涉嫌聚众淫乱。
如果经查实某艺人确实存在聚众淫乱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根据该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某艺人可以被处以10-15日拘留,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是不是感觉这个处罚对艺人来说太轻了?不急,要知道中国刑法罪名共有413个,总有一条适合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301条规定了聚众淫乱罪,该规定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违反刑法,刑期可在五年以下处罚。
两个法律适用是有区别的,至于具体该怎么适用,需要结合后期案件调查的具体情况了。《治安管理法》强调只要参与就可以被处罚,《刑法》处罚针对的是“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人员”。
聚众淫乱罪如何认定。
1、本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保护公共秩序旨在保护人的安全和尊严,特别是保护老幼弱者的安全规则,同时维护日常生活中稳定联系和风尚习俗的交往规则。聚众淫乱犯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它从这个方面破坏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说它破坏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2、本罪名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包含本人。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 (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2)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大多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的非专一性特征。比如,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由其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因此不构成本罪的犯罪。
3、本罪名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4、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是一种蔑视社会、伤风败俗的犯罪。但是,行为人破坏公共秩序不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而是为了其他个人目的,那也就不是聚众淫乱犯罪。 比如上面同一个例子,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虽然行为人嫖娼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对于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为人卖淫的多名妇女而言则不是有此动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营利。
至于本次周扬青的爆料,可以看作一次“实名举报”,对此,建议公安部门可以对此进行调查,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