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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了但没收到offer怎么拒绝(发了offer却临时反悔)

录用了但没收到offer怎么拒绝(发了offer却临时反悔)这下小吴有些生气了,质问对方:“为什么在已经发出offer的情况下还面试其他人?已经答应好了还能出尔反尔的吗?”并希望公司方面给出合理的处理方案。谁知周女士说:“现在让你入职,在试用期间不合适也会进行劝退,这样也是浪费你的时间哦!”之后便对小吴发出的消息置之不理。可就在约定报到日的前一天,小吴收到新公司人事部的周女士发来的消息说:“不好意思,我们这个岗位已经招满了,暂时不需要人了。”小吴很纳闷:“之前不是还在招人吗?”对方给出的回复是:还有另一名面试者,对比之下总监觉得对方更合适。对比其他几家公司之后,小吴觉得这家公司更适合自己。“运营总监说会亲自带我,感觉能学到的东西比较多,也符合自己的规划。”于是,小吴第二天就给出答复,随即也收到了该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来的录用意向书,上面标注了应聘岗位、到岗时间和薪资待遇等详细情况。小吴也回复了邮件,双方谈好在本周一到新公司报到入职。小吴和公司人事的

投简历、面试、确认offer(录用通知),这几乎是每个人在求职阶段的必经过程。对求职者来说,确认offer后,在约定的时间报到入职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但最近,杭州的小吴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就在报到前一日,用人单位的人事工作人员却发来消息说不需要她过去了。小吴一头雾水,也感觉不快:“怎么发了offer还能出尔反尔呢?”


她收到录取意向书也确认回复

新公司却在报到前一天反悔了

上周四,小吴到杭州江干区一家电商公司面试运营岗位,经过面试后,双方都比较满意,公司让小吴回去考虑一下,尽快给出答复。

对比其他几家公司之后,小吴觉得这家公司更适合自己。“运营总监说会亲自带我,感觉能学到的东西比较多,也符合自己的规划。”于是,小吴第二天就给出答复,随即也收到了该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来的录用意向书,上面标注了应聘岗位、到岗时间和薪资待遇等详细情况。

录用了但没收到offer怎么拒绝(发了offer却临时反悔)(1)

录用了但没收到offer怎么拒绝(发了offer却临时反悔)(2)

小吴也回复了邮件,双方谈好在本周一到新公司报到入职。

录用了但没收到offer怎么拒绝(发了offer却临时反悔)(3)

录用了但没收到offer怎么拒绝(发了offer却临时反悔)(4)

小吴和公司人事的邮件内容

可就在约定报到日的前一天,小吴收到新公司人事部的周女士发来的消息说:“不好意思,我们这个岗位已经招满了,暂时不需要人了。”小吴很纳闷:“之前不是还在招人吗?”对方给出的回复是:还有另一名面试者,对比之下总监觉得对方更合适。

这下小吴有些生气了,质问对方:“为什么在已经发出offer的情况下还面试其他人?已经答应好了还能出尔反尔的吗?”并希望公司方面给出合理的处理方案。谁知周女士说:“现在让你入职,在试用期间不合适也会进行劝退,这样也是浪费你的时间哦!”之后便对小吴发出的消息置之不理。

●公司回应

发offer后有更合适的人回复了

还没签合同不会对求职者赔偿

小吴面试的公司,是温州市贝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凯”公司),公司地址在杭州市江干区东溪德必易园。

记者在天眼查上查询的信息,贝凯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地在温州,注册资本是50万元,人员规模小于50人,属于批发业,其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卫生洁具及其他非前置许可商品(不含实体经营及仓储)。

贝凯公司在BOSS直聘、前程无忧、猎聘和58同城招聘等求职平台上都发布了招聘信息,招牌岗位为客服、运营和店长等。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贝凯公司人事部的周女士,对方表示确有此事。“我们先面试了一个男生,也给他发了offer,但他还没确认入职,所以第二天我们按之前约好的又面试了小吴。后来男生给了答复,领导觉得他更合适。”周女士解释,“之前我们没遇到过这种情况,都是我们发了offer,面试者不来入职的。”

当被问及是否会对小吴进行适当的赔偿时,周女士给出明确的回复:“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们不需要也不会进行赔偿。”

●律师说法

法律上属于“缔约过失”

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的陈树杨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发出offer后单方面反悔致使应聘者权利受损的情况并不少见,许多用人单位甚至认为offer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反悔也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认知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合同包括用工合同,需要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其中,“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若用人单位发出的offer内容具体明确,即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承诺”则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已成立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

“从小吴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妥的,需要承担‘缔约过失’的相关责任。”陈树杨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若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陈树杨还表示,无论是书面形式的offer还是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offer,都具有法律效力。若应聘者能进行举证,以口头形式进行明确约定的offer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维权建议

遭受的损失要举证证明

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

如果遇到小吴这样的情况,应聘者应当如何维权?为此,记者咨询了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的秦祥国律师。

秦祥国表示,若是劳动关系维权,可以向当地劳动局、劳动仲裁院申请投诉。“但小吴这种情况,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正式入职,因此劳动关系还没成立,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起诉。”

但需要注意的是,“应聘者遭受的损失需要举证证明。”秦祥国说,“应聘者应当提高就职的风险意识,保存好offer、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有利于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甚至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如果能事先在offer中对违约事项进行约定,譬如明确违约金等,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对应聘者会更有利。”

【青年观察】

诚信建设需要人人参与

还没报到上班,就被企业“炒”了,这样的事情现在并不少见,由于举证不足,让不少人吃了亏。

企业讲究契约精神,中国人也向来以诚信为傲,更何况录用通知在法律层面上,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形式发出的都是有效的。诚信代表了企业的形象,也是生意场上合作伙伴间最为看重的品质之一。在用工中,能拿着自己在用工中的强势地位去欺凌弱势的用工者,这样的形象实在有些霸权,不知道这样的企业在生意中若是处于上风位置时,是否也会如此高傲或不讲理地对处于弱势者进行施压。

那一句“现在让你入职,在试用期间不合适也会进行劝退,这样也是浪费你的时间哦!”听上去体贴入微,但细细一琢磨,企业在用工考察一开始就失去了公平公正,不然的话人都没入职还未施展身手,怎么就能“透视”到三个月后的结局?

人和人之间本身就是要尊重的。出尔反尔既让契约精神荡然无存,也丢掉了人与人彼此的尊重感,确实令人心寒。

当然,现在也有不少求职者拿了录用通知书后左顾右盼放企业“鸽子”,从而导致企业用工成本增加、运行受影响的,这样的行为也令人气愤。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来自于方方面面,更需要每个人参与其中来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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