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的保密义务(合同的后契约义务与保密义务)
合同里的保密义务(合同的后契约义务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属于附随义务一种。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之所以将保密义务单独作为一条,因为保密义务并不仅仅存在于合同结束后,作为保密义务的附随义务于各个阶段均可发生,违反保密义务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违约金和侵权损害赔偿金,保密义务外在表现形式既包括保密协议,还包括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也有很大一部分并没有外在表现形式,但却因为其本质属于主合同附随义务而要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二、合同的保密义务【案例1】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与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相适应,同时,另一方没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减少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主张权利。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66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有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及相应附随义务的行为,对软件测试的停滞及合同不能继续
合同的后契约义务,也即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在终止之后,债权债务即告消灭,当事人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关系。不过有些合同关系终止之后,当事人之间还需要一定的后续事务处理,这就是合同在后契约阶段的附随义务,分为独立的附随义务和非独立的附随义务,两种附随义务因注意程度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只有违反独立的附随义务情形下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的保密义务本属合同附随义务一种,由于保密义务注意程度要求较高且贯穿于合同全部阶段,所以将它和后契约义务并列予以阐述。
一、合同的后契约义务
1.独立的附随义务是指债权人可独立诉请债务履行以完全满足给付利益的义务,例如不动产买卖,出卖人应当将不动产的产权证明文件交买受人,某些动产的转让出让人应将有关的证明文件、单据(如发票、保修卡、执照等)交付于受买人等。若合同当事人违反独立的附随义务,将产生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及其它不完全履行等后果,他方当事人可据此诉请法院强制履行。
2.非独立的附随义务主要有: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通知义务、说明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按照《民法典》第558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这种非独立义务不能单独诉请债务人履行。
【案例1】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与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相适应,同时,另一方没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减少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主张权利。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66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有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及相应附随义务的行为,对软件测试的停滞及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后果均持放任态度,导致了本案合同的解除。墨领公司作为验收的主要义务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舆道公司未能积极配合验收,应承担次要责任。
二、合同的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属于附随义务一种。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之所以将保密义务单独作为一条,因为保密义务并不仅仅存在于合同结束后,作为保密义务的附随义务于各个阶段均可发生,违反保密义务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违约金和侵权损害赔偿金,保密义务外在表现形式既包括保密协议,还包括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也有很大一部分并没有外在表现形式,但却因为其本质属于主合同附随义务而要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属于法定义务。
【案例】科技企业采取保密措施下的技术合作,保密期为合同终止后3年,在没有脱密期限内被相对方未经许可使用,因技术指标构成实质相同,该相对方违反保密协议构成侵权。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621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如前所述,泽兴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在战略合作协议、加工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单独使用了涉案商业秘密,构成侵害君德同创公司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战略合作协议、加工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和保密期限届满后,泽兴公司与大晓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君德同创公司商业秘密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泽兴公司、大晓公司停止侵权,并无不当,但是在确定泽兴公司、大晓公司的侵权责任时,没有根据技术许可合同的特点,保密期限的法律性质等严格区分泽兴公司作为被许可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大晓公司作为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且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并非指对相关产品的制造、销售行为,而是对所涉商业秘密的非法使用、许可使用、披露等行为,原审法院对此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亦依法予以纠正。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只要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就一直受法律保护。技术许可合同约定保密期间,仅代表双方当事人对该期间的保密义务进行了约定,该保密期间届满,虽然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终止,但被许可人仍需承担除自己使用以外的保密义务。
其次,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既包括侵权法意义上的、普遍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如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都不得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包括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前、合同中、合同后的保密义务。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仍然有保密义务,未尽到保密义务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合同法未区分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上述规定应当适用于技术许可合同。依据前述规定,技术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至少包括:未经许可人同意,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相关商业秘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保密措施,不应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相关商业秘密;对许可人提供或者传授的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承担保密义务;对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和期限仍需保密的技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保密的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