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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英国制宪历程与议会制度衍化)

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英国制宪历程与议会制度衍化)亨利三世并不愿执行《大宪章》,希望依靠外部力量,来安茹王朝丧失的权利。亨利三世娶了法王王后之妹为妻,擢用法国贵族为官,支持罗马教皇,排斥英格兰本土贵族,不顾国内饥荒,出兵西西里为自己的儿子争夺王权。亨利三世及他的继承人曾多次避开及破坏大宪章的规定,但无法逆转《大宪章》在英国政治秩序基石的地位。在中古欧洲,“王权神授”是基督教神权政治的一个核心观念。《大宪章》在人类社会历史上第一次公开以法律契约的形式,确立国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原则。约翰王签署《大宪章》只是兵临城下的权宜之计,他并不打算履行,只是为了获得喘息的机会。仅仅过了3个月,约翰王就在教皇英诺森三世的支持下毁约。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与尊严,贵族们再次拿起刀剑。1216年10月18日,约翰王吃桃子染病而死,九岁的亨利三世即位。王室军队无法继续作战,安茹王朝只好罢兵,承诺《大宪章》继续有效。诺曼人于1066年入侵英格兰,在征服者威廉成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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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一种对国民素质要求极高的政治制度,否则此道必为精英所利用。罗马共和国初期还是贵族执政,平民无法分享到权力。但经过一系列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冲突和妥协。公元前494年罗马设立了“保民官”,保障了平民的权益。并且允许平民参加政治活动比如选举投票(实际呢,保民官往往由贵族担任,只需宣称曾是平民的养子,并做好相关手续即可)。

元老院、执政官和部族会议罗马三权分立在这一时期正式完成,元老院代表着权贵,部族会议就是公民代表。而罗马这套政治框架不仅影响了罗马史,甚至还影响了欧洲和现代大部分国家的政治体系。现代议会制推广的主力要“归功”于英国,每殖民一地,就任命一个总督,一个咨询会议,一个法院系统,让殖民地成为“日不落”帝国版图上的一块拼图。

英国制宪制度

盎格鲁-撒克逊侵入英国时,自身正处于原始社会后期,误打误撞开创了英国七国时代 ,带来了源于欧洲大陆条顿人“马克大会”的民主制度。新国家建立,阶级容易对立,氏族血缘又毫无瓜葛,贤人会议逐渐产生。一听名字先大概猜出,这是国王的助手,拥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利,说白了不过是个办事的工具人。欧洲封建经济分散,国王要和贵族、教会分享权力,憋屈的不行。权力分走了,那义务不能让国王一个人扛,就有了建立英国议会制的思想基础。

诺曼人于1066年入侵英格兰,在征服者威廉成为英国的国王后,于十一及十二世纪逐渐强大。他们建立了集权政府,使用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统治方法,再加上盎格鲁人和诺曼人所拥有的土地,使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权霸一方的国王。

安茹王朝(金雀花王朝)的约翰王有点飘,不愿听大臣劝告,经常破坏封建惯例,视贵族的土地为游乐场,还有意无意怠慢教皇。约翰王仅靠着坎特伯雷大主教、国王首席法官休伯特·华尔特的支持,维持着国王的威严。1205年,英王的得力助手华尔特法官去世。约翰与罗马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产生争执,于是教庭向英格兰施以绝罚。约翰王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宣布自己为教皇的封臣。

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底大部分的土地,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夺回领土。为支持战争开支,约翰王向贵族们征收各种各样的税赋,给了贵族叛乱充分的理由。1214年7月,约翰王在对法国的布汶战役中又再次失利,被迫向法国支付一大笔赔偿金。1215年,英国爆发了内战,国王成为了孤家寡人,只有雇佣军肯为他作战。6月15日,走投无路的约翰王在泰晤士河畔的尼米德草地,签署了贵族代表提出的《自由大宪章》。限制国王权力的《自由大宪章》共有61条,三分之二以上的条款均涉及国王不能任意征税、乱征费、乱摊派、乱收钱。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条款概括就是:国王征税必须得到国内代表的许可;没有法律的允许,国王不得逮捕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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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王签署《大宪章》只是兵临城下的权宜之计,他并不打算履行,只是为了获得喘息的机会。仅仅过了3个月,约翰王就在教皇英诺森三世的支持下毁约。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与尊严,贵族们再次拿起刀剑。1216年10月18日,约翰王吃桃子染病而死,九岁的亨利三世即位。王室军队无法继续作战,安茹王朝只好罢兵,承诺《大宪章》继续有效。

亨利三世并不愿执行《大宪章》,希望依靠外部力量,来安茹王朝丧失的权利。亨利三世娶了法王王后之妹为妻,擢用法国贵族为官,支持罗马教皇,排斥英格兰本土贵族,不顾国内饥荒,出兵西西里为自己的儿子争夺王权。亨利三世及他的继承人曾多次避开及破坏大宪章的规定,但无法逆转《大宪章》在英国政治秩序基石的地位。在中古欧洲,“王权神授”是基督教神权政治的一个核心观念。《大宪章》在人类社会历史上第一次公开以法律契约的形式,确立国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原则。

1295年,爱德华一世召开的“模范议会”被认为是现代英国议会的雏形。英国议会的前身是一院制,直至爱德华三世期间,英格兰议会14世纪中期才分出贵族院和平民院。1337年至1453年,英法之间发生历时116年的“百年战争”。法国获得了百年战争最后的胜利,英国几乎失去了在欧洲大陆所有的疆土。战争时期,英国国王为维持庞大的军费开支,对税收十分依赖,这使得议会的作用空前增强。法国布列塔尼流亡长大的亨利·都铎,在法王查理八世的资助下率军队登陆英格兰,建立了都铎王朝,史称亨利七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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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铎王朝建立后,英国君主专制走向顶峰,国王主要依靠星室法庭和枢密院而非议会治理国家。由于旧贵族的力量已经衰弱,而资产阶级的力量还很弱小,议会失去制约王权的能力,亨利八世在1529-1536年开了6次议会,为的就是通过一系列法案,否认教皇对英国教会的统治权。伊莉莎白一世也十分重视国王与议会的协调。辉煌的伊莉莎白时代,英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打败了西班牙,向海上霸主的地位迈进了决定性的一步,英国的资本主义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新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兴起,成为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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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伊丽莎白一世终身未婚,1603年,苏格兰女王玛丽·斯图亚特的儿子詹姆士六世继任英国国王,史称“詹姆士一世”,开启了斯图亚特王朝。斯图亚特王朝来自苏格兰,不了解或者说不认可英格兰的宪政传统和议会力量,认为国王在法之上。国王任性蛮横,只想征税,却不想保障臣民权利,议会不批钱就解散议会,这些不友善的举动引起英国社会各界的强烈反抗。宗教冲突激烈(清教、英国国教与天主教的复杂冲突)、普通法与罗马法的冲突,议会与国王的冲突,乃至王权与律界各自“维权”之间的冲突都发生了。

1625年,查理一世继位。因卷入与法国的战争和财政枯竭,国王债台高筑。资产阶级和贵族都不愿再借钱给国王。最后,国王不得不求助于另一项收入,即议会补助金。由于国王未能通过议会征收补助金,查理一世只好行使国王的特权,强迫各地人民交纳强制性的捐税,结果又引起中央与地方的敌对情绪。

查理一世在1628年召开议会,遭到了议会的强烈抵抗,27位议员因抵制国王强行征税而被捕。议会也不甘示弱,1628年于英国下议院通过《权利请愿书》。《权利请愿书》全文共有8条,直接承传了《大宪章》的“法治”精神,查理一世为了获得议会的拨款,很不情愿地签署《权利请愿书》。与前辈约翰王一样,查理一世又毁约了。

议会批准补助金后,查理一世又开始肆无忌惮地征税,随即遭到英国各界的抵抗。同时,查理一世对清教徒的大肆迫害又激化了社会矛盾。英格兰各地特别是东部和南部的农民开始起义,又以清教徒居多,故叫“清教革命”。议会用自由来号召人民,改组军队,成立新军与王党军开战。作为清教徒和长期议会议员奥利弗·克伦威尔整合了议会军,组成“铁军”。当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克伦威尔窃取了英国的政权,实行军事独裁,驱散议会,自任“护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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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8年9月3日,奥利弗·克伦威尔逝世,继任者理查·克伦威尔无力镇压反叛的贵族与军官。流亡国外的查理二世趁机复辟,选择与强势的议会妥协,谨慎地行使其有限的王权。1679年,查理二世签署国会“量身定制”的《人身保护法》,进一步肯定了《大宪章》的法治精神。

1685年,没有合法子女查理二世去世,临死前还皈依天主教。他的弟弟詹姆斯二世继位,支持议会的辉格党人与部分托利党人,为避免信奉天主教的詹姆士二世再传位给刚出生的儿子,就合谋把詹姆士二世给废黜了,力邀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时任荷兰奥兰治执政)。威廉带兵进入英国,詹姆士二世仓惶出逃,威廉未发一枪获得政权,历史上又叫“光荣革命”。

所谓的“光荣革命”,实际就是英国议会“勾结”外来军事力量颠覆了国家政权,重点是议会再度重掌大权。1689年1月在伦敦召开的议会会议上,宣布了詹姆斯二世逊位,由威廉和玛丽共同统治英国,称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同时,议会向威廉提出一个《权利宣言》,谴责詹姆斯二世破坏法律的行为;指出以后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任何法律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天主教徒不能担任国王,国王不能与天主教徒结婚等。英国君主立宪制自此形成,议会权力居于国王之上,国王交出了权力,成为国家的象征。《大宪章》、《权力请愿书》、《人身保护法》和《权利法案》一起,就构成了英国宪章制度的主体框架。

英国议会衍化

1707年5月1日,苏格兰议会与英格兰议会合并成为大不列颠议会(英国现代议会的前身)。1721年,担任财政大臣的下议院多数党首领沃尔波尔,经常主持内阁会议,英国的责任制内阁逐渐形成,沃尔波尔实际上成为英国的第一位首相。英国议会由三个部分组成,即下议院、上议院和英国君主。上院是贵族院,下院是平民院。一开始上议院的权力要大于下议院,19世纪开始,上议院的权力逐渐向下议院转移。

1830年7月,法国爆发了七月革命,推翻了波旁王朝,建立了七月王朝。国外有法国7月革命的影响,国内有此起彼伏的集会、请愿、游行,骚乱。国王威廉四世本来对宪政改革不太情愿,但他也怕人民天王盖地虎,于是同意在1832年实行议会改革,拉拢资产阶级、册封新贵族,以保证下院提出的改革议案不会被上院否决。资产阶级就是资本家,我们俗称的老板。资本家也分好多种,有商业资产阶级,搬砖赚差价的;有金融资产阶级,投资炒股放高利贷的;也有工业资产阶级,开工厂搞制造业的。工业资产阶级获得了政治地位,起来造反闹革命的就少了,安心发展赚大钱。

上议院,皇家植物园

上议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2006年增设了上议院议长。上院议员又分为“灵职议员”和“俗职议员”。“灵职议员”就是26位英格兰教会的主教们,而“俗职议员”是指拥有终身贵族或世袭贵族身份的议员。这些议员皆由君主任命产生,任期终身,想选谁就选谁。1999年启动的议会改革使数百名世袭贵族丧失上议院席位。目前,英国上院共有791位议员,其中有676位终身贵族和90位世袭贵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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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院仍有弹劾审判权及叛国罪审判权。下院通过内阁官员弹劾须送上院裁判。2006年曾有下议院弹劾首相布莱尔的动议,没有通过。法理上,仍是国王代表最高司法权,议会两院组成“王座法庭”。但下院后来不参加审判事务,所以上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上院人数众多,承审人员仅是晋封上院“法律贵族”终身职的少数法官。

上议院议事厅内的长椅鬃成红色,故上议院有时被称为“红厅”(Red Chamber)。羊毛袋设于厅内正中,支持政府的议员坐在羊毛袋右方的座位上,而反对派坐在左边。中立议员则坐在羊毛袋的对面座位。大多数的法令国会两院皆可提交,但多由下议院提交。上院的权力远小于下院,例如上院不得驳回下院通过的法案、不得提出或修正财政法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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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议院,威斯敏斯特动物园

下议院是英国最具影响力的机构,议长由大法官兼任,负责辩论问题,提议新法律,修改现有法律,对政府工作提出监督和质询。下议院议员是经由多数制选出,国会每届不可长于五年,每当君主解散国会,就是下议院议员任期终结,民众大选举行之时。至于什么时候解散国会,往往由首相拿捏。下院有659成员,2011年来每一位下议院的议员都是由英国当地的选区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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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院以红色为主调,而下院则以绿色为主调。在议事厅左、右两方座椅前的地毯上,各画有一条红线,两条红线间距大约等同于是两把宝剑的长度。昔日议员辩论时是不可跨越红线的,因为两派议员一旦踏过红线范围,那意味着他们想用决斗论高下。下院议事厅只有427个座位,如果有议员迟到,而议事厅又满座,那么多出来的议员只好乖乖地站在议事厅的入口处参会。下院的会议一般都向公众开放,也可以用投票的方式申请闭门会议(输不起吗?)。下院辩论时,所有议员在发言前必先征得议长许可(如议长不在,则须征得副议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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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两党制,大选后在下院占据最多席位的党派就是获胜的执政党,首相一般由执政党领袖担任,国王任命首相只是在走OA。首相有权提名内阁成员,比如外交大臣、国防大臣,可以从本党派选,也可以从其他多党派里挑,反正是找些政见相投的(不然给自己添堵)。然后,首相把内阁名单上报给国王,国王再走个OA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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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院占据第二多席位的政党自动成为在野党。在野党也会挑出自己的首相人选和各个部门大臣,组成一个在野党的内阁,叫影子内阁。如果执政党的内阁出现重大政治问题,被迫总辞职,在野党的这个备胎内阁就可以立马接班。内阁成员是集体负责制,在重大问题上必须态度一致。首相如果失去了下议院的支持,就要下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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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和美国的情况还不一样,美国总统是共和党的人,国会的多数党可能是共和党,也可能是民主党。英国没有这种“惊喜”,首相是保守党的人,议会多数党一定也是保守党。这样的好处就是,不会因两党对立造成重大法案持续无法决议通过,英国议会和内阁间的扯皮也远比美国的要少得多。

上议院,与下议院共同承担立法和修订法律的职责。可是在理论上,国会的权力并不归属于国会,而是属于“君临国会”。而君主的职责,仅是仪式性的存在。譬如每年5月或6月,女王都会出席在上议院议事厅举行的国会开幕大典,发表“御座致辞”。这篇演辞并非由女王亲撰,而是由内阁所撰,内文勾划出政府来年的施政大纲,亦讲述来年在下院会打算推动的立法工作。女王这一举动可视为召集议会,行使权力。同样,在每次大选前,也需要借君主的手解散两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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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革命之前,英国宪政进程的主角是贵族和商业精英,他们为捍卫自己的权利不断出剑;光荣革命之后,英国宪政进程的主角变成了中产阶级、普通民众和妇女。19世纪初,英国也只有占人口比例2.5%的贵族拥有选举权。经过19世纪30~50年代的三次宪章运动,到1884年,英国才有三分之二的男子拥有选举权。1918年,30岁以上妇女获得选举权。到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才和男人一样有投票权。到1966年,英国才有18岁以上的所有公民普选内阁首相的制度。直到这时,英国才真正实现了没有财产和身份限制的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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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政进程,从来不是什么不流血的“光荣革命”,同样经历了上百年的刀光箭雨“据理力争”。所谓民主的精髓,从来不是指形式上“一人一票的民意”,而在于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否能“为民请命,解民所困,得民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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