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前后工龄连续计算(工龄连续计算的三个必要条件)
哪些情况下前后工龄连续计算(工龄连续计算的三个必要条件)综上,可见,普通劳动者的工龄与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应当引起劳动者更多的重视。因此,王先生所咨询问题的答案也呼之欲出:假如王先生当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从A公司转移至B公司,是因公司的安排,而且当时王先生也并未向A公司递交过离职申请材料,且未从A公司领取过相关补偿,那么如今B公司在计算王先生的工龄时,应当将王先生在A公司的工龄一并计算。工龄用处多很多劳动者在就业时,关注的焦点往往是工资标准,工作岗位环境以及社会保险待遇等日常劳动待遇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工龄的长短,也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权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劳动待遇与工龄直接相关:
最近接到一位王先生的咨询。他从2012年1月份入职A公司,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被B公司整体收购后于2014年12月份注销登记。王先生随即与B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至2017年12月,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没有发生变化。2017年11月B公司通知王先生单位不在续签,并按照3年工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王先生咨询,在计算补偿时自己2012年1月至2014年期间在A公司的工龄,是否应当计算呢?
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王先生在A公司的工龄是否可以顺延至B公司。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可见,根据上述规定,王先生工龄顺延要满足三个条件:
- 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从A公司到B公司的变更是受单位安排;
- 当时A公司并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 此外,还应当考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也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假如王先生在2014年12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向A公司提交过“离职申请”或类似的辞职申请材料,从而失去主张补偿金权利的特殊情况。
因此,王先生所咨询问题的答案也呼之欲出:假如王先生当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从A公司转移至B公司,是因公司的安排,而且当时王先生也并未向A公司递交过离职申请材料,且未从A公司领取过相关补偿,那么如今B公司在计算王先生的工龄时,应当将王先生在A公司的工龄一并计算。
工龄用处多
很多劳动者在就业时,关注的焦点往往是工资标准,工作岗位环境以及社会保险待遇等日常劳动待遇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工龄的长短,也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权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劳动待遇与工龄直接相关:
- 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病假天数):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计算依据: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赔偿金为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 单位内部工龄工资。
- 主张社会保险权益。如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主张补缴时,补缴期限以工龄为依据;
- 特殊保障。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部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宜。
综上,可见,普通劳动者的工龄与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应当引起劳动者更多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