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如何操作(民事诉讼中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如何操作(民事诉讼中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这些案件的权利主体多无生活来源,先付给其一定费用,就可使他们的生活有保障,有益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1.追索赔偿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一种制度。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一种制度。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1.追索赔偿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先予执行
这些案件的权利主体多无生活来源,先付给其一定费用,就可使他们的生活有保障,有益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2.追索抚恤金案件的先予执行
追索抚恤金案件,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因公牺牲或伤残,应由民政部门依法对死者的家属或者伤残者发给抚恤金而没有发给所产生的案件。
3.追索医疗费用案件的先予执行
有一些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伤害案件,受害人住院治疗,急需住院费、手术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如等到判决生效再给付,就会贻误时机,影响治疗。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劳动报酬,是当事人应得的劳动收入。它直接关系到原告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故可先予执行。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紧急情况是指如不先予执行实现申请人请求的实体权利,将严重影响其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情况。根据《适用意见》第107条的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案件;(2)需要制止或者实施某项行为的案件;(3)急需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的货款的案件;(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索赔费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