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法律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时你不得不知道的法律小常识)
合同签订法律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时你不得不知道的法律小常识)3合同约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先履行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吗?《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处理的情况,那么就需要根据第62条的规定,分别从质量要求、价款、合同的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方面分情况讨论。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因为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如何解释格式合同?
企业经营的过程中,最常遇到的就是合同的问题,哪些合同能签?哪些不能签?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签订合同的效力如何让认定等都是企业关注的问题。今天,杰科律所为大家梳理这些合同小常识。
1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怎么处理?
合同是对当下或者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进行规定的文本,但是合同不可能考虑到现实情况的方方面面,当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又该如何处理呢?这是企业在订立合同中需要掌握的。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处理的情况,那么就需要根据第62条的规定,分别从质量要求、价款、合同的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方面分情况讨论。
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因为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如何解释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合同约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先履行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债权人一定要同意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违约时怎么适用?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7出卖方交货时多交的部分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对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尽量考虑周全,尤其是涉及到合同履行不能的问题。合同的问题是企业必然会面对的,也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企业千万不能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