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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可预见性原则怎么理解(如何主张合理的赔偿请求)

赔偿损失可预见性原则怎么理解(如何主张合理的赔偿请求)【案例1】预期利益只能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下合同如果被确认为无效,将不会产生预期利益,法院也不会保护预期利益。二、司法实践对预期利益保护的态度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第一款是违约损害赔偿,第二款则是惩罚性赔偿。合同预期利益属于违约责任中的一种,大多对善意一方预期商业利益有所预见的保护。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前言

对于不合理的诉讼请求,请求权人不但要自行承担不合理部分的诉讼费用,加大诉讼成本,还会给法官留下不利的印象,影响违约金中酌定情节的考量。唯有合法且合理地提出诉讼请求,才是赢得利益最大化的良策,合理的诉讼请求需建立在对权利保护的认识基础上。

一、预期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合同预期利益是建立在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前提下,原《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第一款是违约损害赔偿,第二款则是惩罚性赔偿。合同预期利益属于违约责任中的一种,大多对善意一方预期商业利益有所预见的保护。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司法实践对预期利益保护的态度

【案例1】预期利益只能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下合同如果被确认为无效,将不会产生预期利益,法院也不会保护预期利益。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22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由于案涉合同无效,潘梅征主张预期利益损失不应予以支持,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是正确的。由于先锋公司不应再返回投资款,原判决未支持潘梅征关于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原审法院查明,潘梅征、张洪江还存在“一房多卖”、通过案涉房地产项目房屋抵押、变相抵押进行高息借贷等过错,故原判决未支持潘梅征、张洪江请求先锋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原《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2】对违约损害后果有约定赔偿范围或受框架协议约束条件下,法院不会突破保护范围。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47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以勒砖厂与成渝和成贵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镇雄县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雄县国土资源局共同签订的《压矿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以勒砖厂同意按照铁路建设要求,压覆成贵铁路建设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以保证成贵铁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故成贵铁路公司压覆案涉砖厂的行为具有合同依据,不构成侵权。

《压矿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所压覆矿产资源及相关费用,根据铁道部与云南省人民政府签订的战略框架协议,按国家政策法规和云南省有关规定办理”,可见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已经转化为《压矿协议书》中当事人约定的一部分,在双方未进一步对补偿范围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以勒砖厂的损失进行补偿。根据国土资源部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局的文件规定,对所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范围限于对权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预期利益损失。况且,案涉砖厂系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后进行压覆,即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不再许可采矿权人以勒砖厂继续对被压覆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以勒砖厂的预期利益也无从实现。故以勒砖厂关于其矿产储量开发损失、停业损失等预期利益应当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3】对于高度概括性、原则性的预期利益损失,需要提供最基本的证据做支撑,仅凭说理很难获得法官支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61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二审判决对连利硅矿主张的压覆范围之外的采矿权损失未予支持是否正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连利硅矿对压覆范围外的矿产资源“因储量小,投资大,已经失去了开采的意义,损失也应当由高速公路公司承担”的主张,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一、二审判决就其此项诉讼请求的处理,并无不当。

【案例4】预期利益损失不可超出违约方在签约时可预见范围

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33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应当知道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风险而轻信能够避免,现因政策原因案涉采矿许可证被注销,高速公司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故宝标公司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超出了高速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此种情形下违约损失的可预见范围。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宝标公司主张的预期利润损失超过高速公司可预见的范围,且宝标公司未能提供其利润损失的具体金额和充分依据,对宝标公司主张的利润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5】在一方延迟履约但不足以造成违约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无权主张预期利益损失。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19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中中山大学从签署《合建协议》到《补充协议》,其根本合同目的系按时获得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故业丰公司与长城公司未能依约交付的行为已致中山大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虽然中山大学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迟延签署《土地出让合同》的行为,但该行为并非造成业丰大厦停工的因素,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判决认定中山大学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业丰公司与长城公司主张中山大学单方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理由不能成立。业丰公司与长城公司主张中山大学赔偿其预期利益损失,但是,本案不存在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前提条件。案涉合同被解除的过错责任在于业丰公司与长城公司,故业丰公司与长城公司作为根本违约方,无权要求中山大学损害赔偿。原审驳回业丰公司与长城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案例6】对于基础建设、土地、采矿、海域使用权期限较长或酒店等商业经营租赁合同,发包方/出租人如果违约,除向承包方/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实际损失外,还要支付未来可预见的利益损失,这是法律对善意经营一方当事人对未来商业预期利益的保护,是践行古老的商业诚信原则的体现。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13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定:根据双方《养殖台筏买卖补充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于乃勇应于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一周内返还40台养殖台筏,如未按约定返还按每天500元计算违约金。另案确认双方合同于2018年8月6日解除,并判决于乃勇一方归还案涉台筏及其所在海域。该另案判决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于乃勇实际返还的时间为2020年6月20日。于乃勇于合同解除后及判决作出后,继续占用案涉台筏及其所在海域构成违约,过错明显。侍建文根据上述违约金条款提出本案主张,违约金条款作为结算和清理条款,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失效。二审法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损失,酌定于乃勇、邹焕荣向侍建文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并无不当。

三、预期利益与“信赖利益”的关系

我们有时也会把预期利益和“信赖利益”发生认识上的混淆,从法理上分析,两者确有不同之处: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

信赖利益损失,则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但要真的想说清楚两者的具体差别,恐怕连解释者自己也会陷入迷惑。

有一个较明显的特征就是,信赖利益中常常离不开“行动”或“意思表露”这两个构成要素。行为人正是实施了该“行动”或“意思表露”,才使得相对方有理由信赖未来会发生的利益,“信赖”与“行动”和“意思表露”密不可分。笔者感觉,预期利益多用在经济合同领域,而信赖利益多用在行政诉讼领域,法院在适用上也泾渭分明。比如某地政府投资或参股的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即便没有政府的参与,但相对方有理由信赖这就是政府的行为;再比如,政府某领导以私人之交的“意思外露”和相对人订立的投资性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赖双方的合作关系有政府背景做依托,在此信赖心理下决定的投资规模等。

赔偿损失可预见性原则怎么理解(如何主张合理的赔偿请求)(1)

结语

涉及预期利益损失的案件,往往涉案标的较大、金额较高,对预期利益保护的诉求,从请求权方面来讲,需要存在利益保护的客观基础条件,比如为履行合同付出较大投资,长期租赁或投资性的合同履行期较短等,从利益构成要素上讲,该预期利益的丧失源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致而不是其他因素。在提出具体诉讼请求时,如果对预期利益估算不够准确,承受巨大的诉讼成本而无法获得支持,将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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