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如何认定为预期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如何认定为预期利益损失)[法官说法]驳回原告邹立武的诉讼请求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预期利益损失,原告自2003年即开始养殖肉牛,养殖场日常用水来自于旁边的鱼池。但自2005年起由于被告的开采行为导致地面塌陷,水井枯竭、鱼池漏水、建筑物受损、农作物减产。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4日作出(2005)鸡商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补偿原告53 591元。2007年原告的养殖场及鱼池停产。原告提供经营养殖场的场房面积,证明其依据该面积能够确定养殖多少头牛,但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养殖厂一直不能经营。故原告要求2007年-2010年不能养殖牛的损失,应当认定为预期利益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应认定为预期利益损失。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4日作出(2005)鸡商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已经获得赔偿53 591元,且亦明确说明该地已经不适宜经营养牛,原告却于2010年6-9月办理了鸡西
[案情简介]
2003年邹立武在鸡西市鸡冠区西郊乡梁家村开始养殖肉牛,养牛场日常用水主要来自于旁边的鱼池。从2005年开始西郊乡梁家村、新发村由于受到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以下简称龙煤)井下采掘的影响,造成地面塌陷,水井枯竭、鱼池漏水、建筑物受损、农作物减产。2005年梁家村村委会及105户村民(包括邹立武)诉至法院,要求龙煤赔偿2005年及2006年各项损失3 753 900元。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4日作出(2005)鸡商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由龙煤补偿梁家村村委会及105户村民2005年、2006年各项财产损失共计300万元。邹立武的养牛场及鱼池获得53 591元赔偿。2007年邹立武的养殖场及鱼池停产,2014年4月18日邹立武就该养牛场再次提起诉讼,要求龙煤赔偿因缺水无法正常养牛所受经济损失壹万元(以鉴定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原告损失是否属于预期利益损失问题,存在以下两种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预期利益损失,原告自2003年即开始养殖肉牛,养殖场日常用水来自于旁边的鱼池。但自2005年起由于被告的开采行为导致地面塌陷,水井枯竭、鱼池漏水、建筑物受损、农作物减产。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4日作出(2005)鸡商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补偿原告53 591元。2007年原告的养殖场及鱼池停产。原告提供经营养殖场的场房面积,证明其依据该面积能够确定养殖多少头牛,但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养殖厂一直不能经营。故原告要求2007年-2010年不能养殖牛的损失,应当认定为预期利益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应认定为预期利益损失。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4日作出(2005)鸡商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已经获得赔偿53 591元,且亦明确说明该地已经不适宜经营养牛,原告却于2010年6-9月办理了鸡西市鸡冠区立武养牛场的相关证照,原告主张的预期损失,不是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时所造成的损失,而是在原告明知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故不应认定为预期利益损失。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邹立武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法官采纳了第二种观点,预期利益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过失地损害另一方财产或财产权利,使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本来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未能实现和取得,或者由于损害行为而减少。预期利益受法律保护,对预期利益的损害,侵害人应承担责任。本案原告自述2007-2009年没有养牛,2010、2011、2012年每年养7-8头牛,而原告在2005年就已经知道该地区因被告的采掘行为,已不适合经营养牛,却于2010年6-9月办理了鸡西市鸡冠区立武养牛场的相关证照,现原告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不是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时而使原告所受到的损害,是原告明知的。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曾养殖过肉牛,但无充分证据证实其养殖的规模、肉牛存栏数以及因缺水导致其存栏数下降的具体数量,且该事实亦无法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本案不应认定为预期利益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因为预期利益损失在客观上无法准确判断,赔偿预期利益对加害人有时过于苛刻,稍有偏失受害人则可能因此获得不当得利。故审理预期利益案件时应对预期利益的案件在适用条件上严格把控,应考虑到以下几点:1、预期利益损失应发生在侵权行为之后;2、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包括直接的因果关系和间接的因果关系。3、赔偿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受害人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该损失可以预见,但不采取相应的措施,会必然导致损失扩大,对扩大的损失受害人有过错,应自己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