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法考论述题(法考客观题:代理制度的概述与试题参考答案)
历年法考论述题(法考客观题:代理制度的概述与试题参考答案)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单选题)甲去购买,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并替乙保管。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15-03-09」
12-03-53」
(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15-03-09」
(单选题)甲去购买,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并替乙保管。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
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更换了号码
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按比例承担购买款
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
|「16-03-04」
(单选题)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2-03-53」
【答案】ABC
【考点】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特征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61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代理,指代理人基于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为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代理为间接代理。
根据《民法典》第926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关于A选项,乙基于委托代理权,为了甲的计算,以自己名义购买的那一套炊具构成间接代理。故A选项当选。
关于B选项,乙的行为构成直接代理。故B选项当选。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属于法定代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甲是乙的指定代理人,他们构成代理。故选项C当选。
关于D选项。甲虽然与歌星和主办方订立了三方协议(中介合同),但仅此而已,除此以外,甲并未基于代理权以歌星或主办方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故D选项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15-03-09」
【答案】D
【考点】委托代理
【解析】
《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甲乙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甲是代理人,乙是被代理人。甲作为乙的代理人应当按照乙的授权指示办事。虽然甲改变效果,但是甲乙之间的代理关系没有变化,所以代理行为的效果仍然归属于被代理人乙。
本题中,乙的核心指示是让甲为其购买。由于博彩属于不确定性明显的行为,甲更改乙的号码行为也是为了乙的利益,故该行为并未超出乙的授权范围。因此,乙作为委托人应当享有利益,D正确,BC错误。
乙委托甲让其代购,甲、乙之间并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A错误。
综上,本题选D。
|「16-03-04」
【答案】D
【考点】代理、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据此,《民法典》实施以后,在事实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146条规定。其中,“合法形式”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效;“非法目的”属于“隐藏行为”,虽然被隐藏的事实不影响其效力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二款的规定,亦属无效。
本题中,只存在一个委托代理人唐某与相对人乙公司恶意串通订立损害被代理人甲公司利益的买卖合同,且当事人在主观上均希望明面上的(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与私下履行的(唐某与乙公司的)赠与合同均生效,因此,不存在双方虚假行为(所谓“双方虚假行为”,指当事人就意思表示不在当事人之间生效达成致),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情形。故A选项错误。
B项,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唐某的行为经由甲公司授权。同时,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因此,作为代理人的唐某可以自由决定净化器单价,并不构成无权代理。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欺诈的核心是因欺诈方的原因导致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本题中,乙公司与有代理权的甲公司员工唐某签订合同,系因有权代理而产生的合同,合同合法有效,虽然乙公司故意对甲公司实施了欺骗行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暗中给唐某回扣),但代理人唐某知情,唐某未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故C项亦错误,不当选。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64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行为人唐某(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相对人乙公司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甲公司(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买卖合同无效,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害,唐某与乙公司应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