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林地租赁最全的法律(一块林地一地两租)
临时占林地租赁最全的法律(一块林地一地两租)张洪伟72岁的父亲告诉记者,随后他们一家在那块地的部分地段栽种了2500多株李子树和苹果树,“栽的时候是小树苗,第二年开始剪枝,第三年开始结果子。”栽种2500余棵果树被人拨掉他说,2009年4月1日,他与黑河市爱辉区河南屯林场签订了一份《林地栽植果树协议》,承包该林场1.2公顷即18亩林地,使用年限为30年,也就是至2039年3月30日止。记者看到,该协议同时约定,张洪伟在承包期间,河南屯林场不得随意收回林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宗地的使用权,“在林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宗地的开发利用和林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张洪伟说,协议约定他每年要向河南屯林场支付6000元林地使用费。
黑龙江一块18亩林地出现“一地两租”现象,致使两租户对簿公堂,先前一租户栽种的果树被人拔掉建蔬菜大棚,法院判决要求率先确权再解决纷争,律师提醒承租前一定要核实土地权属证明。
签18亩林地合同获得30年承包权
这名男子叫张洪伟,今年42岁,现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某小区。
他告诉记者,他老家在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农村,上世纪80年代中期,父母带着年幼的他来到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打工,“那些年我爸爸妈妈在建筑工地上挖地基,后来给人开拖拉机耕地,我在那里上学长大。”
他说,2009年4月1日,他与黑河市爱辉区河南屯林场签订了一份《林地栽植果树协议》,承包该林场1.2公顷即18亩林地,使用年限为30年,也就是至2039年3月30日止。
记者看到,该协议同时约定,张洪伟在承包期间,河南屯林场不得随意收回林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宗地的使用权,“在林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宗地的开发利用和林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张洪伟说,协议约定他每年要向河南屯林场支付6000元林地使用费。
栽种2500余棵果树被人拨掉
张洪伟72岁的父亲告诉记者,随后他们一家在那块地的部分地段栽种了2500多株李子树和苹果树,“栽的时候是小树苗,第二年开始剪枝,第三年开始结果子。”
老父亲回忆说,小树苗栽种不久,时任爱辉区幸福乡上二公村村主任的李某找到他们称那块地是村委会的,已经承包给了他,叫他们让出来。
他说,有一天,他和老伴正在地里干活,突然来了一伙人,他认出领头的是村主任李某,对方强行要他们把地让出来,遭到拒绝,“后来双方发生口角,李某把我打倒在地。”
因为争地,他们曾报过几次警,每次民警都将他们带回派出所作笔录。
“第二年,当这些果树剪枝后,有一天突然被人全部拔掉了。”老父亲气愤地说,后来李某在那片地上建起几个蔬菜大棚,还在旁边建了房子。
争夺土地对簿公堂一审遭驳回
黑河市爱辉区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2015年初,时任村主任李某将张洪伟告上法院,同时河南屯林场和村委会作为第三人,案由是“排除妨害纠纷案”。
李某诉称,2009年10月28日,他与上二公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书》,约定上二公村将集体所有的闲置废弃地4.5公顷出租给他使用,使用期限为30年,至2039年10月期满,他每年交付租金1000元。
他说,在他使用该土地期问,被告张洪伟在他承租的那1.4 公顷土地上烧炭,没有给他腾出那块土地,后来第三人河南屯林场又私自将他具有使用权的那块1.4公顷土地发包给被告张洪伟使用,他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返还土地,被告拒不返还,第三人河南屯林场承认自已对该土地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但一直没有解决。
他认为张洪伟侵犯了他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给他造成经济损失225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洪伟返还他的1.4公顷土地,并赔偿他的那笔经济损失。
2015年3月10日和6月30日,爱辉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该院认为,两人争议土地的权属应由第三人上二公村委会与河南屯林场到有关部门先行确权。
同年12月7日,该院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上诉后被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该裁定,向黑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李某上诉时称,原审法院审理该案认定事实错误,当时他与上二公村委会签订的《用地协议书》约定使用期限为30年,附图面积为77449平方米,原审法院认定协议涉及土地面积为4.5公顷没有事实依据,张洪伟提交与河南屯林场签订的土地协议中5个坐标点均不在他承包的土地范围内,河南屯林场对协议内容认可的同时却随意变更重要的土地位置图,无事实根据,从历史状况上看,争议地属上二公村的采石场,定性为集体用地,与林业部门无关。
他称,张洪伟侵占他的土地,早在2012年6月河南屯林场与上二公村委会土地争议情况说明中,由黑河市国土资源局爱辉分局做出确认并绘制宗地图,证明该土地系上二公村委会所有。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他曾向黑河市爱辉区政府提出确权申请。2015年11月20日,黑河市国土资源局向黑河市爱辉区政府做出土地确权建议书,指出争议土地产权清晰,未予受理他的土地确权申请。
李某还称,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洪伟和河南屯林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诉争土地归河南屯林场所有,该林场绘制的林相图不属于土地确权的有效证据,且林地栽植果树协议、土地补偿协议及河南屯林场出具的情况说明、纠正申请均无法证实土地与河南屯林场有关,不能证明其享有权利。
他认为原审法院驳回起诉错误,该案土地权属清楚,系土地侵权纠纷,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他对张洪伟侵占的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请求黑河市中级法院撤销原裁定,改判张洪伟返还1.4公顷土地并赔偿他的相应损失或发回重审。
2016年3月28日,该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黑河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6月18日《爱辉区幸福乡二上公村与河南屯林场土地权属权界协议书》中体现该案争议土地曾在黑河市国土资源局见证下,上二公村委会、河南屯林场对诉争土地权属问题区分界线,河南屯林场对此协议形成事实不予认可,但对协议中河南屯林场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国有土地部门曾对诉争土地进行权属权界确认,原审法院裁定以该案诉争土地先确权的理由驳回李某的起诉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2016年4月14日,黑河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称,撤销爱辉区法院当初作出的那份民事裁定,指令该院对此案进行审理。
林场要求撤销“土地确权建议书”未获立案
2016年6月16日,黑河市爱辉区法院收到河南屯林场起诉状称,他们与爱辉区上二公村村民委员会就位于其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发生权属争议,上二公村委会一直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争议地块为其所有,而该林场提供了林权证及林相图予以证实争议地块为林地,爱辉区政府对该争议地块没有作出明确处理。
同时称,2009年4月份,河南屯林场将争议地块承包给张洪伟,2009年10月份,上二公村委会将争议地块承包给村主任李某。后来李某对张洪伟提起排除妨害诉讼,将河南屯林场列为第三人。2016年3月28日,黑河市中级法院对该起案件二审开庭审理,李某提交了黑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土地确权建议书,建议将土地所有权确定给上二公村委会所有,而河南屯林场在此之前对黑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并不知情。
该林场认为,黑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这一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在作出这一行政行为之前,上二公村委会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实争议地归其所有。黑河市国土资源局在上二公村委会未提交申请材料,未向该林场送达受理通知,未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争议地块到林场处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对争议地块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就草率作出土地确权建议,其程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显然,黑河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林场与上二公村委会的土地权属争议无管辖权及处理权。该林场认为,黑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确权建议书的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土地权益,给林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请求撤销黑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那份土地确权建议书。
经审查,爱辉区法院认为,该林场提供的土地确权建议书,是黑河市国土资源局针对爱辉区政府所作出的建议,并在最后写明“供参考”。该建议书系黑河市国土资源局与爱辉区政府之间的一种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或拘束力,林场不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故林场的诉求不符合法院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
2016年6月22日,爱辉区法院作出裁定称,对黑河市爱辉区河南屯林场的起诉,不予立案。
村主任起诉后终审裁定发回重审
而就在该裁定作出之前,作为村主任的李某又向爱辉区法院起诉张洪伟,内容与第一次起诉的基本一致。
爱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河南屯林场认为诉争的土地系国有林地,同时称李某与上二公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无效。第三人上二公村委会认为诉争的土地系村集体的废弃地。
该院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政府解决,双方诉争的土地,第三人河南屯林场和上二公村委会在诉讼中均提出享有土地所有权,该案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实质是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林地之间的权属争议,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无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所以该案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016年9月20日,爱辉区法院裁定称,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李某不服,又向黑河市中级法院上诉。
审理后,该院认为爱辉区法院的那份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同年12月20日,该院作出终审裁定称,撤销爱辉区法院的那份民事裁定,指令它重审。
法院重审判决先确权再解决纷争
李某向爱辉区法院提出再审诉求与先前基本相同。
庭审时,作为被告的张洪伟辩称,李某所述与事实不符。
他说,当年他与第三人河南屯林场签订了果树承包合同,早于李某与第三人上二公村委会签订合同的时间,李某认为侵占他的土地进行诉讼,依据的是该案的两个第三人在2012年6月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对此案争议的地块没有明确规定。张洪伟称,该案是李某和他分别与两个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在两个承包合同中有土地交叉出现的土地权的争议,该交叉的土地确权应由政府部门予以确认,该案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希望法院能在政府确权以后再进行审理。
作为第三人的河南屯林场述称,李某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他的林地是在上二公村委会承包的,就林地的权属问题上二公村委会与河南屯林场各执己见,现对该林地的权属双方存在争议,认为李某是无权作为原告起诉的,应当由上二公村委会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该案应当先确权,然后才能确定谁有发包权,之后才能判断出两个合同之间是否存在侵权的问题。
同时称,李某与上二公村委会签订的用地协议无效,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为第三人河南屯林场所有,黑龙江省林业厅对该地块进行了勘察,2004年9月30日,爱辉区政府为河南屯林场颁发了林权证,林场依法享有诉争林地的永久使用权、管理权、处分权,林场与张洪伟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
“总之,上二公村委会不享有该地的所有权,没有爱辉区政府下发的有关该林地的有效证据,上二公村委会将该林地承包给李某没有法律依据。”河南屯林场认为,“李某作为该案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他与上二公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无效,请求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上二公村委会述称,李某与他们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有效,该土地应由原告李某使用。
爱辉区法院审理后认定的基本事实有,当年河南屯林场与张洪伟签订了那份林地栽植果树协议,后来上二公村委会与李某签订了用地协议书,将位于上二公村西一处采石场的闲置废弃地租给他用于养殖场用地,租期30年,年租金1000元,2012年6月18日,河南屯林场与上二公村委会签订爱辉区幸福乡上二公村与河南屯林场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2015年5月6日,黑河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黑河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河南屯林场与上二公村土地争议情况的说明,其中记载“争议地块在第一次土地调查时,标明属幸福乡上二公村。2008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时标明为河南屯林场。2012年国家部署开展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要求对集体的每一个地块进行权属调查确认,此地块就是在此种情况下,由村集体申请,由林业部门确认、盖章,作为权属调查的基础,已经达到可以发证的程度。”2015年11月20日,黑河市国土资源局向爱辉区政府出具土地确权建议书,其内容为“争议地块在第一次土地调查时,标明属幸福乡上二公村,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标为国有,2012年国家部署开展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该争议地块也在确权登记范围内,林业部门对认定该地块为集体所有无异议,并在界线图上加盖了公章,综上所述,我局建议将土地所有权确定给爱辉区幸福乡上二公村所有,供参考。”
爱辉区法院认为,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对诉争土地均主张使用权,其归结于第三人上二公村委会与河南屯林场对诉争土地是否享有所有权,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实质即为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林地之间的权属争议问题,此争议应由政府处理。虽然李某提供了黑河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黑河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说明以及黑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确权建议书,但该说明与建议书均非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的有效确认,在争议土地的权属性质没有确定之前,无法确认张洪伟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故李某主张张洪伟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要求他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2017年9月26日,爱辉区法院宣判称,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回应:林场称服从自然资源局的重新确定
那块争议地,究竟属于哪方所有?
记者多次联系原告李某未果。当地村民称,已经很久没有看到他了,也不知道他的情况。
当地上二公村村委会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李某已经不是村主任了,“不清楚他在哪里,那块地是有争议的。”对于传言李某被抓的事,该负责人称“我不清楚。”说完便挂断了电话。
河南屯林场一名负责人称,目前那块地被李某占据着,建的是蔬菜大棚,至于该地块最终被确定是谁的,具体要由黑河市自然资源局来确权,他们服从最后的确权结果。
黑河市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士获知记者的采访内容后称,询问具体的业务部门后再给予回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律师提醒:承租前要核实土地权属证明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山东祟真(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泽宇告诉记者,“一地二租”在实践中时有发生,提醒承租人在承租前一定要核实土地权属证明,做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他说,出现“一地二租”的原因有很多,常见的有领导班子换届、对合同管理不善、村民固有矛盾升级、权力中途介入甚至滥用等,这些都会导致“一地二租”甚至“一地多租”情况的发生,部分地方甚至还存在同一块土地有两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情况。
他称,出现“一地二租”现象有一个较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涉案土地往往是荒山荒地,平时处于较为粗放的管理状态,相当多的承租人承租这些荒地荒山大多是用作长远投资,这就导致“一地二租”情况较难被发现,甚至有的承租人经过十几年才发现承租的土地被另行租给了他人。实践中,很多“一地二租”案件是由于土地征用涉及补偿,以及承租人改变土地用途想要进行较为精细的开发后,才发现自己承租的土地还存在另外的承租人。
鲍律师提醒说,鉴于这种情况,承租人在租赁土地,尤其是荒山荒地时,应当尤其注意核实相应土地的权属证明,确认是否存在已经发包或者租赁情形,一定要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切勿租到已经“有主”的土地。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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