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四条解读(关于办理退役和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四条解读(关于办理退役和安置)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档案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办理预备役登记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
岁月流转,时光飞逝,又一批老兵告别了朝夕相处的战友,告别了曾经挥洒汗水的军营,回到家乡,开始新的生活。
离别之际,为方便老兵战友办理退役和安置的各种事项,我们准备了一份“退伍指南”,请大家收藏!
30天以内到民政部门报到
注:退役士兵实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安置的办法。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档案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预备役登记
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
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
注:士兵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财务部门根据退役安置去向和服役期间月缴费工资,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义务兵的月缴费工资,按退役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确定。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注:士官服役期间,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按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按同等数额给予补助,退役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军队财务部门将退役医疗保险金通过银行转移至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义务兵服役期间不缴费,退役时按统一标准乘服役年限计算,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温馨提示: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到地方后,可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退役军人失业保险
自愿报名参加退役士兵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支取或者划转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残疾抚恤关系的转移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地方机动车驾驶证
本文内容摘自《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文字整理、图片制作:陈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