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哪些不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哪些不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英美法系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的。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制定法)的方式存在,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不包括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B、法律结构不同(法典;单行法 判例法)
(迎战2023年法考,传桃自学、思考、归纳、整理,每天提高一点点)
在某本法考辅导教材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的区别只有很小的一个表格,内容是:法律思维方式不同(大陆法系是演绎性思维;英美法系是归纳型思维,注重类比推理),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是制定法、判例法并重),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是纠问制;英美法系是对抗制);法典编纂不同(大陆法系是法典编纂;英美法系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规念等方面存在着不同。
笔者认为,要应对法考,仅仅掌据上述的要点是不够的,必须加以细化,全面并且深入复习——
A、制定方式(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制定法)的方式存在,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不包括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B、法律结构不同(法典;单行法 判例法)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的。
C、法官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要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院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D、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A、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一般会把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
英美法系主要把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普通法和衡平法。
【注意】分类方法的不同,对法律的制定有思想上的根本差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术语有很多不能相互对应的概念,即使有相同名词的法律术语,但是在意思上也会有很大的区别。
【补充】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英国王室法庭实施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习惯法和判例法。普通法实际上是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王权强化的结果。
所谓普通是相对于特殊而言,具有“共同”、“普遍”、“通行于全国”的意愿。
从普通法的这一最初含义出发,可以引申出其他四种含义:
① 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普通法是指判例法;
② 与衡平法相对而言,是指上述普通法法院的判例;
③ 与大陆法系相对而言,是指英美法(英美法系);
④ 与教会法相对而言,是指世俗政权或法庭发布的法律。
衡平法(平衡法、公平法、公正法)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
衡平法是为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只能像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包括根据公平与正义比普通法更重要的思想而建立的一些法则。
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在裁决法律诉讼时,如果在法律原则和公平原则之间产生分歧,那么公平原则应占上风,法庭并会按此作出裁决。现时,所有法院可同时适用衡平法和普通法。
当衡平法与普通法出现矛盾,便以衡平法为归依。
衡平法与普通法形成的严格规则形成对照,它产生的理由是“法越严时无辜者伤害也就越大”,通常指普通法过严,约束一人也就有害于他人,如无衡平法来调节,则不公道,所以衡平法代表公平。
在现代法庭,法官以衡平法审理案件的权力正日益扩大,法官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衡平法不完全固守自己单一的传统救济措施,往往交叉使用某些彼此有联系、穿插、混合的调整方式。
【补充】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A、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全方位,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有限,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B、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C、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D、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