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可否定罪(被告人到底在不在现场)
只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可否定罪(被告人到底在不在现场)王某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杜某2、王某供述,王某与刘某相互抓扯过程中,杜某2去追赶杜某1,杜某2回来后,双方抓扯行为已经结束;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亦表明案发当日系刘某与王某发生抓扯,杜某2去追赶杜某1,故杜某2存在不在抓扯现场的可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刑事犯罪证明标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杜某2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有具体明确的犯罪行为人、行为人主观意图、客观实施的行为,要有具体明确的被害人、被害人伤害后果,以及犯罪行为人客观实施的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等要素构成。杜某2不构成犯罪: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上述四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相互辱骂,引发本次纠纷;纠纷发生过程中,杜某2去追赶杜某1,刘某与王某抓扯在一起,在抓扯过程中导致刘某与王某不同程度受伤(后刘某伤情经鉴
司法实践中,因为故意伤害案件并不一定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不可能每一起案件都有证人见证全部过程。当在案证据可能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时,能给被告人定罪吗?我们先看看下面的小案例:
案情回顾:(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下文进行模糊化处理)
刘某与杜某1系夫妻关系,其二人与王某、杜某2发生口角,相互辱骂。杜某2气不过,起身追打杜某1。在此过程中,刘、王二人也撕扯在一起。杜某2因追不上杜某1而返回,此时发现刘、王二人都坐在地上无法动弹。杜某1此时也返回找媳妇刘某,刘某告知其自己被杜某2打了(抱摔),就医后诊断为三根肋骨骨折,已经构成轻伤标准。
律师辩护: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有具体明确的犯罪行为人、行为人主观意图、客观实施的行为,要有具体明确的被害人、被害人伤害后果,以及犯罪行为人客观实施的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等要素构成。
杜某2不构成犯罪:
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上述四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相互辱骂,引发本次纠纷;纠纷发生过程中,杜某2去追赶杜某1,刘某与王某抓扯在一起,在抓扯过程中导致刘某与王某不同程度受伤(后刘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但没有证据证实刘某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系具体哪一被告人造成的。
被告人杜某2、王某供述,王某与刘某相互抓扯过程中,杜某2去追赶杜某1,杜某2回来后,双方抓扯行为已经结束;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亦表明案发当日系刘某与王某发生抓扯,杜某2去追赶杜某1,故杜某2存在不在抓扯现场的可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刑事犯罪证明标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杜某2犯故意伤害罪。
王某不构成犯罪:
自诉人刘某陈述及证人杜某1证言,表明系杜某2在刘某背后进行抱、摔,造成刘某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刘某陈述表明王某只是抓她的手,没有其他行为,王某系女人且身体有残疾,对她造成了皮外伤,但不可能对其造成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王某虽认可与刘某发生了抓扯行为,但表明其系肢体四级残疾,身体行动不便,不可能造成刘某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本案案发当时除刘某、杜某1、杜某2外,现场无直接证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刑事犯罪证明标准,亦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
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自诉人刘某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系哪一被告人造成的,不能认定二被告人之间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被告人杜某2、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王某在与自诉人刘某抓扯过程中,导致刘某受伤,具有过错,应当赔偿民事部分损失。自诉人刘某、被告人王某在本次纠纷发生过程中,双方均未保持冷静克制,相互进行殴打,各自都受到了伤害,双方均有过错,应平分责任。
总结:
在这个案件中,因为缺少其他证据与自诉人的陈述相互印证,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刑事案件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依靠证据推定的案件事实必须具有唯一性,在自诉人坚持是杜某2打其的情况下,又不能排除是其与王某撕打的过程中受伤的可能性,自然只能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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