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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庭审现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庭审直击虎口疑案)

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庭审现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庭审直击虎口疑案)因调查报告,又产生了两起行政案件:在申请公开调查报告相关材料未果后,赵青状告延庆区政府,后因对方在开庭前提供相关材料而撤诉;在研究相关材料并认为存在诸多问题后,赵青再告延庆区政府,要求撤销该报告,目前该案尚未开庭。而在2016年8月延庆区联合调查组公布的“7·23事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中,结论定为“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发一年零五个月之后,2017年12月19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系列案几经周折,终于在北京市延庆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2016年7月23日下午,位于北京延庆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惨剧:安徽籍女子赵青(化名)在东北虎园被一只老虎咬伤,试图救女的其母周克勤被另一只老虎咬伤致死。(详见《南方周末》2016年10月20日《虎口之旅》)此次延庆法院连审两起民事案件:原告赵青诉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要求园方承担70%侵权责任,索赔69万元;赵青和父

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庭审现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庭审直击虎口疑案)(1)

2017年12月19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系列案在北京市延庆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文婧/图)

(本文首发于2017年12月21日《南方周末》)

原告:表面上看,赵女士因未遵守园方规则下车导致了悲剧发生。但根本原因在于,园方安全设施不足,猛兽区自驾游项目存在安全隐患且未经安全评估开业经营。园方针对游客所做的规定,实际上是转移风险,逃避责任。

被告:赵女士在猛兽区的下车行为是重大过错,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园方责任。在自驾游模式下,只要遵守园方规定,特别是做到不下车、不开窗,就能保证安全。该园至今没有出现过乘客未下车、未开窗而受伤害的情况。

事发一年零五个月之后,2017年12月19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系列案几经周折,终于在北京市延庆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

2016年7月23日下午,位于北京延庆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惨剧:安徽籍女子赵青(化名)在东北虎园被一只老虎咬伤,试图救女的其母周克勤被另一只老虎咬伤致死。(详见《南方周末》2016年10月20日《虎口之旅》)

此次延庆法院连审两起民事案件:原告赵青诉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要求园方承担70%侵权责任,索赔69万元;赵青和父亲、外公为共同原告,要求园方对赵母周克勤之死承担全部责任,索赔124万元。

而在2016年8月延庆区联合调查组公布的“7·23事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中,结论定为“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因调查报告,又产生了两起行政案件:在申请公开调查报告相关材料未果后,赵青状告延庆区政府,后因对方在开庭前提供相关材料而撤诉;在研究相关材料并认为存在诸多问题后,赵青再告延庆区政府,要求撤销该报告,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两起民事案件于2016年11月提起。原告均曾申请上级法院提级管辖,但延庆法院审委会决定仍由该院审理;两案又因赵青申请伤残鉴定曾中止审理。

原定今年9月18日开庭的上述两案,在发出传票后又因故推迟。据赵青介绍,此次开庭前,延庆区法院曾多次组织原被告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过大未果。

12月19日的庭审,原告赵青及其父亲和6名代理律师出庭,被告的园方由两名律师出庭。

下车原因:吵架还是晕车?

关于赵青在东北虎园下车的原因,“吵架说”曾广为流传,并使赵青饱受非议。

赵青当庭否认“吵架”。她说自己“开车不晕坐车晕”。入园时由她开车,因有些累在一处休息区改由丈夫驾驶。到了东北虎园,因路况不好,丈夫车技不佳,她感到有些头晕,于是想换座位,改由自己开车。

在快到一个门时,他们以为已经出了东北虎园,因为前面几个园都是一字形,惟有东北虎园是U字形。此外,他们看到前面有一辆巡逻车,司机在车上玩手机,遂误以为到了安全地带,这才停车准备换座位。

根据园方一名巡逻员接受调查组调查时所作的证言,东北虎园的老虎恰恰常年待在出口西侧的土坡上,“别处我们也不让它们去,它们自己现在也养成习惯待在这个地方,不去别的地方”,“这样既能保证老虎被游客看见,又能让老虎离游客有段距离”。

园方代理律师则认为,赵青“头晕”下车的解释不能成立,并引用一名目击游客的证言称,赵青下车时“气呼呼的”。

这份证言,出自延庆区安监局对该游客所做的询问笔录。后者驾驶一辆红色马自达车跟在赵青一家人所乘车辆后面,并目睹了事发经过。在笔录中,调查人员问:当时你看见那个女的下车有什么表情么?游客答:看着有点气呼呼的。

赵青否认自己当时“气呼呼的”。她认为,这份询问笔录是在事发几天后做的,当时“吵架说”已经传得很广,这个游客可能正是受了传言影响才这么说。

事发当晚,某晚报网站就披露了“吵架说”,引自一个匿名信源:年轻男女在车内发生口角,女子突然下车去拽男司机的车门,结果被蹿出来的老虎叼走。

据采写该报道的作者介绍,这个匿名信源自称是动物园工作人员。而同一匿名信源还曾向新京报记者报料,并提供了一段关于车内“发生口角”的文字,但新京报因该细节无法核实而未采信(详见《南方周末》2016年10月20日《舆论之“虎”》)。

对“吵架说”的来源,原被告律师当庭激烈交锋。

原告方代理律师直称,“吵架说”是园方员工散布的谣言,误导公众对赵青作出负面评价,直接导致此事发酵。

被告方代理律师对此断然否认,强调园方从未说过赵青是因为吵架下车,并警告,如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需要承担责任,园方保留追责权利。

原告方代理律师进一步回应称,谣言是与监控视频一块出现在网上的,而监控视频由园方控制,并反问:“如果不是园方散布的,那么是公安机关散布的吗?是调查组散布的吗?”

赵青则向审判长建议,如果要查清“吵架说”的细节,可以传唤上述晚报某记者。

园方警示:下车前还是事发后?

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从赵青所乘车辆停稳到东北虎发起攻击,仅有16秒钟。而一辆园方的巡逻车(3号巡逻车)随后就向老虎叼走赵青的方向驶去。

在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3号巡逻车曾对赵青发出警示。但对于警示发出的时间点,双方的看法迥然不同。

由延庆区安监局牵头成立的调查组形成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询问笔录,成为庭审的重要证据。原被告双方均引用部分内容以支持己方观点。

根据调查报告,赵青“未遵守园方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因此被告方主张,赵本人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园方不承担责任。

原告方认为,报告认定园方先警示,赵青后下车,这与事实不符。被告代理律师也认为,赵青下车在先,巡逻车鸣笛在后。

赵青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动物园是允许游客停车观看动物的,仅仅停车而不下车的话并不违规,巡逻员不可能未卜先知她会下车而提前发出警示。

3号巡逻车司机卫佳宁在事发当日接受安监局询问时的说法,也与调查报告不同:“在她一下车后我就赶紧喊她不要下车,赶紧上车,我马上挂挡转向开到大众车的后方拉响了警报。”根据这种说法,卫佳宁是在发现赵青下车后发出的警示。

卫佳宁当时刚到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上班不到4个月。园方另一位司机王锦峥在接受延庆区安监局询问时说,东北虎园有两辆固定的巡逻车,分别是其驾驶的8号车和1号车。事发前,1号车司机被调走,卫佳宁被调到东北虎园。

事发后,王锦峥通过对讲机从卫佳宁处接到消息,“用了不到10秒钟”就赶到现场,“因为那里有树荫凉,所以我们巡逻车平时都爱停在那里,连看看老虎,所以我很快就能判断出卫佳宁当时的位置”。

目击事发现场的一些游客也接受了安监局的询问。

驾驶红色马自达的游客称,当时他女儿发现车左侧山坡上有2只老虎趴着睡觉,“我就把车停下来了,我女儿还给老虎照相了。正照相时我听见有喇叭喊,赶紧上车,我回头看到苏A白色大众车一女的(指赵青)走到了司机驾驶室。驾驶室车门已经打开。我再一回头就看见老虎从山坡上站起来,(做)猫腰准备扑食的动作……我就赶紧按了一下车喇叭,示意她赶快上车,那个女的回头看了我一下……”他没有说明,“喇叭喊”是在赵青下车之前还是下车之后。

跟在红色马自达车后面的本田雅阁车司机则称,当时他也看到“老虎站起来了,开始从山坡上走了下来”,也曾连续多次按喇叭,但赵青没有理会。

而赵青的代理律师反复观看监控录像后发现,赵青从副驾驶下车,经车头绕到驾驶室,在此期间并无任何扭头动作,仅仅是在驾驶室车门打开时,向侧后方张望了一下。

他认为,这表明在老虎袭击之前,只有后面的游客曾向赵青发出过警示,所以赵青本能地朝那个方向张望;赵青没有向巡逻车方向看,说明巡逻车司机(当时)没有发出警示。

赵青自己的说法是,她朝后车方向张望时,并不知道此时身后出现了老虎,还以为自己的车挡路,后面车鸣了喇叭。

因此,原告方否认,在老虎发起攻击之前巡逻员发出过警示。

本次庭审前,南方周末记者获取了调查组的部分调查材料,以延庆区安监局对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为主。除了赵青夫妇外,园方负责人、巡逻车司机、目击游客等,几乎所有笔录中的被调查人姓名等身份信息都被隐去。

这些材料,双方都在使用。但赵青的一位代理律师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因为无法获取相关个人信息,找不到这些证人核对笔录内容并申请他们出庭作证。

责任归属:游客违规VS园方违法

老虎伤人事件曾在社会上掀起一番关于规则意识的讨论。但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更多集中在法律层面。

原告方律师认为,表面上看,赵青没有遵守规则下车导致了悲剧发生。但根本原因在于,园方安全设施不足,猛兽区自驾游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却未经安全评估开业,属于“违法经营”。旅游法规定景区开放的必备条件之一是: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被告方律师则认为,园方的自驾游项目2002年就已经开展,而旅游法是在2013年实施的,对园方没有约束力;而且目前没有安全风险评估的相关程序规定,园方自己做过评估。

原告方律师反驳称,在旅游法实施后,只要该项目继续开展,就应该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园方自我评估没有意义,属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7·23事件”调查报告曾建议园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的安全设备设施、日常管理、安全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各方面进行隐患排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参与验收。

在本次庭审后,被告方律师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承认,园方没有做过第三方评估。

为了佐证园方的管理及自驾游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原告方罗列了一系列与园方相关的伤亡事件。“7·23事件”之前,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发生过3起老虎袭人事件,比如,2012年10月27日,在该园自驾游的退休职工刘女士因下车小解被老虎咬伤。“7·23事件”之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又发生了至少两起黑熊袭人事件。

原告方还当庭提交了四份证据,包括事发前园方两次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材料。

据此,原告方认为,“7·23事件”之前,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就已经存在安全隐患,但并未按监管部门要求整改。事件之后,园方增加了36块警示牌,在东北虎园内装了电网,等于承认先前存在安全管理不足。

原告方律师进一步指出,自驾游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游乐项目,不能把最后一道安全防线交给游客自己。游客在游园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意外不得不下车,比如刘女士是为了小解,赵青是因为头晕。园方针对游客所做的规定,实际是转移风险,逃避责任。

被告方律师则强调,在自驾游模式下,只要乘客遵守园方规定,特别是做到不下车、不开窗,就能保证安全,该园至今没有出现过乘客未下车、未开窗而受伤害的情况。他还认为,赵青不仅违反了园方的规定,也违反了旅游法。后者明确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方律师还称,“7·23事件”之后,园方因停业损失巨大,采取相关措施是为了满足相关部门的要求尽快恢复营业,并非因为先前的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双方还对法律的适用提出各自看法。

原告方认为,赵青在事件中存在过错,但仅是过失,不是要自杀,她不可能明知有危险故意下车。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园方应举证证明自己已尽管理职责,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方则认为,赵青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园方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27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当天的庭审持续了6个小时后宣布休庭。结束之前,主审法官代表合议庭对周克勤的去世和赵青的受伤表示同情。法院将择期对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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