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糖的保质期是多久会不会坏(红糖保质期不符合标准)
红糖的保质期是多久会不会坏(红糖保质期不符合标准)其次,关于涉案红糖标注的保质期,少于其执行标准的保质期,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法院认为,生产日期是指成为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的计算起点。甲公司从另一家公司购入红糖后,经简单切割、分装后出厂销售,并未改变涉案产品的技术指标、理化指标,并沿用原生产商的执行标准。既符合客观事实,且该行为也未违反《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以及《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张某坚持认为,既然涉案红糖标注的执行标准是DB52/T1070-2015《贵州红糖》,那就应该严格执行该标准。但实际上,涉案红糖所标注的保质期,与该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并不相符,是短于执行标准所确定的保质期的。因此明显是违法。市监局对该行为不予处罚,确属不当。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检验报告,涉案红糖是符合其标注的DB52/T1071-2015《贵州红糖》地方标准的。并且符合相关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品本
四川成都,张某在某连锁超市购买了由甲公司生产的红糖。张某发现红糖上标注的保质期有问题,短于执行标准所规定的保质期。遂向市监局举报,要求对该公司和超市进行处罚、罚款,并且要求获得奖励。
市监局接到举报后,随即展开调查。经查明,甲公司生产的红糖执行的是DB52/T1071-2015《贵州红糖》标准,并且是从另一家公司购入后,进行简单切割、分装,再对外销售。
经鉴定,涉案红糖符合《贵州红糖》标准,并且符合与之相关的,GB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据此,市监局认为张某举报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涉案红糖并无问题。张某收到市监局的回复后,并不满意,又提起了复议。但复议申请再次被驳回。张某遂提起了行政诉讼。(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图片仅供参考,与本案无关)
张某坚持认为,既然涉案红糖标注的执行标准是DB52/T1070-2015《贵州红糖》,那就应该严格执行该标准。
但实际上,涉案红糖所标注的保质期,与该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并不相符,是短于执行标准所确定的保质期的。因此明显是违法。市监局对该行为不予处罚,确属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检验报告,涉案红糖是符合其标注的DB52/T1071-2015《贵州红糖》地方标准的。并且符合相关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品本身并无质量问题。
甲公司从另一家公司购入红糖后,经简单切割、分装后出厂销售,并未改变涉案产品的技术指标、理化指标,并沿用原生产商的执行标准。既符合客观事实,且该行为也未违反《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以及《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
其次,关于涉案红糖标注的保质期,少于其执行标准的保质期,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法院认为,生产日期是指成为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的计算起点。
涉案红糖从生产到分装形成最终的销售单元,客观上会经过一定的时间。因此在最终销售单元上,标注保质期短于其执行标准中载明的保质期,符合食品分装生产的实际情况。
而且更有助于消费者在安全的期限内及时购买食用,而不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反之,如果不考虑上述问题,而是机械地按照执行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反而容易导致消费者误食超期产品。因此张某主张的保质期问题,并不成立。
最终法院认为,市监局受到张某举报后,及时调查并取证、检验,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处理程序上也无不合法之处。
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认为市监局的处理并无不当。张某还是不服,又提起了上诉。其主要理由还是关于保质期的问题。
二审法院除了认可一审判决的理由外,再次重申:案涉红糖所标注的保质期,短于其执行标准中载明的保质期,符合食品分装生产的实际情况。而且分装后的产品保质期,也就是涉案红糖的保质期,与原料保质期的长短并无直接关系。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上诉请求。
就本案来看,张某的确有些鸡蛋里挑骨头了。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的确也需要像张某这些“较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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