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喻转喻语言学国外研究(视域彰显中华法系典籍外译的当代价值)
隐喻转喻语言学国外研究(视域彰显中华法系典籍外译的当代价值)前述典籍外译推动了中华法律文化的域外传播,但仍存在诸多不足。第一,数量比较少,难以建立起关于中华法系的全面认知。第二,译者以西方汉学家为主体,难免带有“西方中心主义”视角。如哲美森在翻译《刑案汇览》时认为,从清朝判例之中难以像英国判例法一样抽象出法律原则,这显然是对中国古代判例思维的独特性缺乏足够认知。第三,对古代中国法制的理解存在不足,导致一定程度的“原旨失真”。例如,小斯当东将“户律”译为Fiscal Laws,无视其中所包含的婚姻、田宅等民事法律方面的内容;庄为斯将“大理寺”译为Supreme Court of Justice,并未体现其在审理案件中的实际地位。第四,在西方学界,汉学家对中国古代法的研究往往全凭本人热忱。如庄为斯曾创立《亚洲法律史杂志》,但在他2007年去世之后,刊物因后继乏人不得不停刊。随着西方列强侵略的加剧,清朝逐步衰落,但中华古代法典仍然吸引了一批仰慕中华文化的
中华法系源起于夏商周,历经四千多年的发展,积累了浩如烟海、博大精深的法律典籍,它们承载了华夏民族有关社会治理和人伦秩序的深沉思考。中华法系典籍外译伴随着中外文化交流而逐渐兴起,成为中华法律文化域外影响的重要表征。
原文 :《彰显中华法系典籍外译的当代价值》
作者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秦策
图片 | 网络
历史上的中华法系典籍外译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华法系典籍外译呈现出不同特点。在近代以前,中国是“东亚大地文化惟一之策源地”,日本、朝鲜等亚洲国家出于移植中国法的需要,对中华法律典籍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引进性翻译。而由于地理和交通的阻隔,西方世界对中国法的了解甚少,只能通过旅华使节、商人和耶稣会士的零星介绍,并不存在系统的典籍翻译。尽管如此,中华法律文化已经让伏尔泰、韦伯等西方学者十分倾慕。欧洲18世纪兴起“中国热”,中国制度被奉为政制改革之理想模板。
19世纪以后,中西文明之间的直接交往日益频繁,中华法系典籍的西语外译拉开帷幕。1810年,英国汉学家、政客小斯当东翻译的《大清律例》出版,这是清代法典首次以全本形式被翻译成欧洲文字,其法文译本于1812年出版。小斯当东最初的翻译动机在于与中国发展外交、贸易关系,但对清代法律的熟谙使他后来成为鸦片战争的重要推手。
随着西方列强侵略的加剧,清朝逐步衰落,但中华古代法典仍然吸引了一批仰慕中华文化的汉学家和学者。自19世纪,一些重要的中华法系典籍被译为西语。举其要者:在法典方面有《大清律例》(钟威廉重译本,1994)、《唐律疏议》(庄为斯,1979和1997)、《大明律》(姜永琳,2005);在司法判例方面有《刑案汇览》(哲美森,1882—1883)、《名公书判清明集》(麦克奈特,1999);在法学专著方面,宋慈所著《洗冤录集》作为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论著倍受西方学界推崇,先后被译为荷兰语、英语、德语等。除此之外,《论语》《尚书》等文化典籍也有多版本被译介到西方,其中包含的传统法律思想也是中华法系典籍外译的组成部分。
前述典籍外译推动了中华法律文化的域外传播,但仍存在诸多不足。第一,数量比较少,难以建立起关于中华法系的全面认知。第二,译者以西方汉学家为主体,难免带有“西方中心主义”视角。如哲美森在翻译《刑案汇览》时认为,从清朝判例之中难以像英国判例法一样抽象出法律原则,这显然是对中国古代判例思维的独特性缺乏足够认知。第三,对古代中国法制的理解存在不足,导致一定程度的“原旨失真”。例如,小斯当东将“户律”译为Fiscal Laws,无视其中所包含的婚姻、田宅等民事法律方面的内容;庄为斯将“大理寺”译为Supreme Court of Justice,并未体现其在审理案件中的实际地位。第四,在西方学界,汉学家对中国古代法的研究往往全凭本人热忱。如庄为斯曾创立《亚洲法律史杂志》,但在他2007年去世之后,刊物因后继乏人不得不停刊。
中华法系典籍外译的当代价值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文化强国”战略。《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提出支持中华典籍等中华传统文化代表性项目走出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国家也启动了文化学术的海外传播工程。1995年《大中华文库》首次系统、全面地向世界推出外文版中国文化典籍,目前已出版100多种,法律典籍有《商君书》《韩非子》等先秦法家著作。2010年“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启动,迄今已有20种左右有关中国法制史的重点学术著作得到翻译,并在海外出版,这些著作大多以古代典籍为基础,扩大了中华法系典籍的海外影响。中华法系典籍外译可谓方兴未艾,概而言之,其时代价值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提升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在国际学术话语体系中的存在感和彰显度。由于西方理论和分析思维的影响,历史上,人们对古代法制采取“中西对立”和“古今对立”的二元对立思维,法律典籍在学术领域往往沦为没有现实价值的“故纸”或“文物”。中华法系典籍外译有助于加深国际人士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了解。
第二,消除文化误读,促进不同法律文明之间的平等交流。文化误读是主体完全按照自身的文化传统、思维方式去解读另一种文化。对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误读往往表现为西方人士对古汉语和法制状况了解不够深入,这多与对中华法律典籍缺乏全面认知有关。向世界各国文化界、学术界人士提供忠实于汉语和反映古代法制真实面貌的译本,有助于消除不必要的文化误读;而惟有消除文化误读,方能有不同法律文明之间的平等交流。
第三,在中西法律文化的互鉴中,发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分。法律文明的交流不是单向的灌输,而是双向的互鉴:一方面,应以全球视野来观照中国法律典籍;另一方面,促使世界对中国法律典籍更全面、准确的体认。唯其如此,方能超越“中西对立”“古今对立”的二元对立思维,正确认知中华法律价值;在此基础上,寻求中西方法律文明的“共鸣”与“共振”,并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第四,提升中华法律文化自觉,在世界范围内建构中华法律文化的价值认同。费孝通先生将文化自觉定义为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所持的“自知之明”。在文化交流日益密切的今天,如果没有正确的“他知”,也就难有真正的“自知”。对于传统法律文化,我们要发掘其优秀价值,展现其内在魅力。优秀的中华法律价值可以成为精神纽带,联结海内外炎黄子孙及热爱中国文化的国际人士,以“润物细无声”的感染力建构中华法律文化的价值认同。
季羡林先生曾说:“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交流是不平衡的。我们中国人拿过来太多,而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送出去太少。”在国家实力日益强盛的今天,中国法律学人应当采“拿来主义”与“送去主义”之平衡。中华法系典籍外译不单是传统法律文化成果的客观展示,它也表明,当下的中国学人将会继往开来,以更为开放和自信的姿态参与现代法律文明的全球构建。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中国古代司法制度》(英文版)”(19WFXB008)阶段性成果]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10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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