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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关于子女赡养老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民法关于子女赡养老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李老太和李老爷子有子女三人,老两口一直与最小的儿子李三、儿媳陈某、孙子李小小一家共同居住。2003年,李老爷子因病去世。2010年,李三也因车祸离世。儿媳陈某一直未改嫁,也未搬离,仍与李老太共同居住,互相照顾。2020年5月,李老太因病去世。李老太去世前身体一直可以自理,且自2010年李三去世后,她的其余两个子女每月替李老太向陈某支付2000元生活费。那么,儿媳陈某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

答案是肯定的。陈某丧偶后与婆婆共同生活、照料长达十年,应当认定其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本案中,陈某在丈夫去世后,继续与婆婆李老太共同生活,互相照顾达十年之久。尽管李老太在世时,每月给陈某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但并不能据此否认陈某在劳务方面提供了长期的、经常的扶助。因此,应当认定陈某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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