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改的意见(民诉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民诉法修改的意见(民诉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汤维建:本次修法最大的亮点或特点是注重提高程序效率。其实,与很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相比,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具有制度上的优越性。以近期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中“执行合同”为例,该指标考察的是:如果一项合同在当地发生了纠纷,用于解决该合同争议的程序所消耗的时间成本与金钱成本等相关问题,也就是诉讼效率和效益问题。在此项指标的考核结果上,我国排名名列世界前茅,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此,就此而言,可以推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是较为发达且实用的。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继续以效率为主题,全面简化审判组织,广泛推行一审终审,大幅缩短诉讼周期,减程序不减权利,去形式不去实质,降成本不降质量,致力于让人民群众更加容易、更加便捷地接近正义,使人民群众的诉讼维权和司法体验更有获得感、幸福感。记者: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是什么?汤维建:当前,法院面对日益突出的三大矛盾需要解决: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尖锐化;二是诉讼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现正在对民诉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审判机关解决民事纠纷,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事诉讼法通过对法院审判活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调整,保证了民事诉讼合法进行。此次修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有哪些?还有哪些修改建议?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
记者:汤教授您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正在征求意见,此次民诉法修法的背景是什么?
汤维建:当前,法院面对日益突出的三大矛盾需要解决: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尖锐化;二是诉讼效率较低遭受人们质疑;三是司法上仍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服判息诉率和司法执行率还有待提升。鉴于此, 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全国15个省(区、市)的20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记者: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汤维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共16条,其中一半为新条款,一半为修订条款,其主要目的是将繁简分流的试点成果上升到立法的高度,提高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效率。其所涉内容主要有:将原来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必须实行合议制改为合议制和独任制并行;提高小额程序的适用标准,扩大小额程序的适用范围,细化小额程序的具体规定;扩大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均可申请司法确认;规定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实行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由60日改为30日等。
记者: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是什么?
汤维建:本次修法最大的亮点或特点是注重提高程序效率。其实,与很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相比,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具有制度上的优越性。以近期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中“执行合同”为例,该指标考察的是:如果一项合同在当地发生了纠纷,用于解决该合同争议的程序所消耗的时间成本与金钱成本等相关问题,也就是诉讼效率和效益问题。在此项指标的考核结果上,我国排名名列世界前茅,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此,就此而言,可以推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是较为发达且实用的。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继续以效率为主题,全面简化审判组织,广泛推行一审终审,大幅缩短诉讼周期,减程序不减权利,去形式不去实质,降成本不降质量,致力于让人民群众更加容易、更加便捷地接近正义,使人民群众的诉讼维权和司法体验更有获得感、幸福感。
记者: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正在征求意见,您认为该草案还有哪些待完善的地方?
汤维建:鉴于本次修法时间短、速度快,其中也存在一些有待继续完善的方面。我提6条修改建议:
一是修正草案的第一条:建议将《在线诉讼规则》第1条全面放入现在修正草案的第16条,以体现出线上诉讼的制度完整性。即将该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是建议删除修正草案的第二条。因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0条关于合议制作为基本诉讼制度的规定,修改基本诉讼制度需要全国人大通过。
三是建议删除修正草案的第三条。二审案件都是对一审裁判不服而提起的诉讼,适用独任制并不合适。况且我国不实行三审终审制,审级制度本来就紧张,二审如实行独任制实际上是对二审终审制的减损,不利于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不利于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四是修正草案第六条后一句建议改为:人民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决定书,应当向受送达人提供相应的纸质文书。因为获得纸质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论其是否提出该请求,当事人均有权获得这些文书。
五是修正草案第九条:建议将小额案件的标的额还是维持在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以下,50%显得过高了。以北京为例,北京2019年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66803元,2019年民商事案件共555359件,按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计算,北京所有基层法院的财产类案件约二分之一将适用小额程序。此外,建议增设小额程序的异议制度,当事人在小额程序产生确定性结果后,如果不服,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原审法院重新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六是修正草案第十六条,建议将“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删除。调解员进行调解应当以组织的名义进行,而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
记者:徐艳红
编辑:黄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