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什么时候不包括暂列金额(实用干货工程预算中的暂列金额与暂估价有何异同)
工程造价什么时候不包括暂列金额(实用干货工程预算中的暂列金额与暂估价有何异同)预见性不同。暂列金额是在发承包时还不能确定或不可预见的预备支出,也就是说,具体项目、数额都不确定。而暂估价则是一定会有的项目等支出,只是价格尚不确定所以也就无法确定总数额。不同点则较多,主要有以下四点: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定义,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而《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暂估价的定义与上述文件大体一致,指的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暂列金额与暂估价主要有两个地方是相同的,第一是二者都会被计算到合同价之中,第二就是在招投标阶段,其具体金额都是由发包人来给出的,承包人无权进行更改。
在建设工程领域,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会对工程有一个整体的估算,其中就包括工程款预算。在预算中,有“暂列金额”和“暂估价”两个听起来很相似的概念,它们都是暂未确定的费用。
不过,实际上二者是有一定区别的,如果不弄弄清楚二者的具体含义,往往会引发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本文中,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将就这两个问题展开讨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主要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也对暂列金额有规定,跟上述内容基本上没有差别:指的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定义,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而《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暂估价的定义与上述文件大体一致,指的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暂列金额与暂估价主要有两个地方是相同的,第一是二者都会被计算到合同价之中,第二就是在招投标阶段,其具体金额都是由发包人来给出的,承包人无权进行更改。
不同点则较多,主要有以下四点:
预见性不同。暂列金额是在发承包时还不能确定或不可预见的预备支出,也就是说,具体项目、数额都不确定。而暂估价则是一定会有的项目等支出,只是价格尚不确定所以也就无法确定总数额。
性质不同。暂列金额本质上是发包人的预备金,不管其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是否有明确,都对施工合同的具体履行不产生影响。而暂估价由于涉及到必然会实施的内容,只是价格不确定,所以如果不按约定履行,一般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使用方式不同。暂列金额最终是否会实际产生,或者怎样产生,一切都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暂估价则必须要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与工程款结算的关系不同。暂列金额跟工程款结算没有关系,因为无论它有没有、有多少,都影响不到工程款。但暂估价是跟工程款结算紧密相关的,等到暂估价的具体数额确定后,会取代合同中的暂估价,然后算到工程结算金额里面。
在实践中,一旦产生工程款纠纷,双方对簿公堂时,法院做出裁判最重要的证据就是结算书与合同,因此,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在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读每一则条款。
特别是在一些大型工程中,都会涉及到暂列金额与暂估价的条款,承包人一定要深入了解这二者之间的区别,才能在签合同时做到心中有数,进而避免踩坑,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