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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文书档案(明清时期徽州谱牒的编修)

明清文书档案(明清时期徽州谱牒的编修)清康熙十八年(1679),胡德良、胡永弼、胡余庆三人担任编次缮书,此为六修;七修则在乾隆二十七年(1762),董其成者为胡光辉、胡光树、胡士晃等五人;八修则在嘉庆六年(1801),胡大义、胡家熊等十三人共襄厥事;九修在同治十三年(1874),胡锦标、胡光熊、胡文耀等人从事三年,始克告成。明景泰二年(1451),胡汝器、胡天民兄弟二人,戮力鼎新,纂成十本,以十干字为次,此四修也⑦;胡宜、胡良乾等于嘉靖三十年(1551),担任编次,纂成二十五本,此为五修⑧。如同家族的悠久历史,清华胡氏宗谱的纂修同样源远流长。自南宋直至民国初年,胡氏总共十次纂修宗谱,其编修世次如下:北宋治平元年(1064),胡氏后裔胡仁昉始修统宗谱系,可惜遭寇乱,真迹无存。宣和二年(1120),睦寇之变,谱庐俱尽。至南宋隆兴二年(1164),胡誉官河南,得先祖行实并像以归。开僖年间(1205-1207),胡文靖担心谱牒无传,乃

明清文书档案(明清时期徽州谱牒的编修)(1)

明清文书档案(明清时期徽州谱牒的编修)(2)

徽州谱牒的编修源远流长,于明清时期达到了繁荣。与此同时,“赝鼎之乱真”、“私售之灭典”①等伪造盗卖现象,也屡有发生。为了杜禁此类恶劣之风气,保证宗谱正传,维护血脉正统,徽州宗族几乎无一例外地在其谱牒的规条或凡例中制定了严格的防伪防盗和处罚措施。然而,这些防伪处罚措施的采用对谱牒的编修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明清徽州较为突出的一种谱牒文化现象,也透露出中国封建社会宗法制度的一些重要信息②。

同其他名门贵族一样,婺源清华胡氏也十分注重宗族的正脉源流,是明清时期徽州谱牒编修的一大族。翻阅民国五年(1916)春月编修的婺北《清华胡氏宗谱》③即可发现,明清时期婺北清华胡氏宗谱的编修及其防伪措施非常值得注意,其对明清时期的徽州谱牒研究乃至徽州地域社会研究等皆具有相当典型的意义。

一、清华胡氏宗谱的编修世次及其影响因素

晋大兴年间,胡氏开始迁入徽州。胡公满六十三世孙名瞳,官浙西节度副使,封金紫光禄大夫,家于黄墩。子学,唐僖宗时平黄巢有功,历官宣歙节度讨击使、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国子祭酒兼殿中侍御史、散骑常侍,光启三年(887)诏加御史中丞,由黄墩徙居婺源清华,为清华胡氏之始迁祖。自此之后,清华胡氏历朝各代皆有为官入仕者,成为“冠盖蝉联”、“朱紫相仍”之簪缨世家,望出新安④。

如同家族的悠久历史,清华胡氏宗谱的纂修同样源远流长。自南宋直至民国初年,胡氏总共十次纂修宗谱,其编修世次如下:

北宋治平元年(1064),胡氏后裔胡仁昉始修统宗谱系,可惜遭寇乱,真迹无存。宣和二年(1120),睦寇之变,谱庐俱尽。至南宋隆兴二年(1164),胡誉官河南,得先祖行实并像以归。开僖年间(1205-1207),胡文靖担心谱牒无传,乃与胡正丞旁搜遍采,光复谱图,此为一修⑤。

元至元十三年(1276),复罹兵火。第二年,胡定庵协助胡文靖后裔胡庆龙,易图缮册,立家庙、作祭说、录孝思,以示久远,此为再修;至元二十九年(1292),胡修存又按胡定庵所藏,增修博访,厘而跋之,胡一桂为之作序,此为三修⑥。

明景泰二年(1451),胡汝器、胡天民兄弟二人,戮力鼎新,纂成十本,以十干字为次,此四修也⑦;胡宜、胡良乾等于嘉靖三十年(1551),担任编次,纂成二十五本,此为五修⑧。

清康熙十八年(1679),胡德良、胡永弼、胡余庆三人担任编次缮书,此为六修;七修则在乾隆二十七年(1762),董其成者为胡光辉、胡光树、胡士晃等五人;八修则在嘉庆六年(1801),胡大义、胡家熊等十三人共襄厥事;九修在同治十三年(1874),胡锦标、胡光熊、胡文耀等人从事三年,始克告成。

民国二年(1913),再次提议续修,在胡鸣鹤等人的担纲下,于民国五年(1916)告成,此为十修⑨。

关于明代的编修世次,其实在正德年间,族裔胡大参、胡棠荫等人曾经呈请府篆而再修,得到了官府的给示,并且也有文书存证⑩。因而,明朝实际上总共有三次编修。这样算来,明清时期胡氏宗谱的编修总共达到了七次,与徽州谱牒的发展于此时走向繁荣的特点一致。

“家之有谱,犹国之有史也。”谱牒的编纂和延续,是明清徽州宗族的头等大事。对于有着辉煌族史的胡氏宗族来说,同样如此。胡氏修谱,恪守“三代不修即为不孝”之朱子家箴。然而,仔细研究上述修谱世次却发现,其中还有一个更为直接的促使动因,即外姓对胡氏宗谱的“赝鼎”与“私售”。从民国《清华胡氏宗谱》提供的信息来看,上述编修世次中,就有三次直接与之有关,几占总编修世次的三分之一,明清编修世次的二分之一。显然这是一个非常令人吃惊的比例,在同时期徽州的其他宗族谱牒编修史上,也属罕见。正因为如此,非常有必要对之作一考述。这三次编修,有两次发生在明代,一次发生在清代,现简述如下:

第一次发生在景泰初年。景泰元年(1450)五月二十九日,胡氏不肖之子胡庶,贪财忘本,收接“白银贰两五钱”,将其父胡尚文原掌宗谱,设计私卖给了“非族”小姓胡巽宇之孙胡否、胡礼道兄弟。之后,胡否兄弟“冒认所迁祁门支派,插写其名于下”,妄图扳援“认宗”,胡氏举族惊骇。最终,以族长胡汝器为首的胡氏宗族,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出宗谱还众。胜诉之后,胡氏宗族认为:“旧谱被非族谋买,妄接枝派,若不革弊重修,恐莠乱苗惑深难辩”,为此召开宗长会议,于景泰二年立式修葺本宗正谱,最终纂成十本(11)。

第二次发生在嘉靖中期。在正德朝胡棠荫等人再修之后,“不四五十年而赝售并兴”。就是说,这时一些人为了大肆射利,出现了伪造胡氏宗谱并四处进行兜售的现象。为了杜绝赝售、澄清宗派源流,于是以胡良乾等人为首的胡氏宗族,从嘉靖二十九年(1550)八月开始,再次编修宗谱,于第二年十月最终告成,纂成二十五本(12)。

第三次发生于康熙初年。自嘉靖中期至康熙初期,一百三十年将过。胡氏宗族“考诸祖训,三代一修之期,则过矣”。更重要的是,此时“借鬻之弊又兴矣”。考虑到若不亟为修续,宗族则有“中坠之虞”,而后世子孙“不几按籍而叹缵述之无从”。于是,宗族族长合议,在胡文璧、胡德良、胡永弼等人担纲下,合修宗谱(13)。

从以上统计和介绍不难发现,嘉靖朝与正德朝修谱间隔只有四五十年,相较于三世一修而言,至少提前了十几年的时间。而景泰朝离元至元朝修谱居然长达一百六十多年之久,康熙朝与嘉靖朝修谱间隔也达到了一百三十年,并且在谱牒事件发生之前根本就没有发出续修“公启”或“知单”的任何信息。可见,这几次谱牒事件直接促成了上述三次宗谱的及时编修。同时也说明,谱牒的赝鼎与私售等事件,是明清时期徽州宗族谱牒编修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对宗族谱牒编修的世次具有重要影响。

二、清华胡氏宗谱采用的防伪措施及其实施效果

从上文来看,胡氏宗谱的编修具有一个重要特点,即一旦发生赝鼎或私售现象,首先考虑的就是对世系进行重修。可以说,重修世系实为杜绝非族异姓买谱乱宗的重要防范措施。然而,每次编修谱牒都要花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随着宗族的不断扩大,子孙的不断蕃息和外迁,修谱成本也将越来越高,加上盗卖与伪造的现象又非常普遍,倘若每次都跟着重修的话,无疑将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这是每一个宗族不得不慎重考虑的事情。为了保证正谱真传,防止或降低伪造盗卖的几率,胡氏宗族首先想到的是制定祖训诫谕。根据记载,在景泰朝之前,胡氏宗族就曾两次制定祖训以告诫后世子孙谨守而勿怠:

人生本乎祖,如水之有源。乔木名故家,后裔自邈绵。燕毛叙乎齿,昭穆犹粲然。披图观遗像,冠盖若蝉联。诫尔后子孙,谱牒宜宝焉。爱护勿借鬻,非族莫攀缘。行止有瑕玷,芟除不入编。三代一修五代吊,相传慎勿忝于先。(14)

故家编谱明昭穆,三代一修五代吊。遵命不许鬻借人,世世相承毋违背。(15)

但从实际来看,运用祖训诫谕的方式其效果并不大。更重要的是,“有连城即有碔砆,有蚌胎即有鱼目”(16),在“私售”的同时,开始出现了“赝鼎”而兜售的新趋势。显然仅仅依赖祖训的方式,再也不足以防范了,毕竟祖训只能约束族人。

然而,无论是“赝鼎”还是“私售”,对那些买谱者来说,最终是要妄插其支下而达到“认宗”的目的。倘若能够在正谱中制定辨别真伪的标志,就可以不变应万变了。于是胡氏宗谱编修者们,开始着力研究并制定了一系列防伪措施。

首先,给谱牒编号并用朱墨钤盖卷首。

景泰初年,胡汝器、胡天民等人“戮力鼎新”(17),最后纂成谱牒十本,以十干(即天干)序次编号,每本一个字号,并书定掌管合同者,是为首创。对于十干防伪,胡氏宗族赞道:“此吾族之正谱也,斯可以杜其弊,族众咸曰:所谓尽美又尽善也。”(18)正德朝,胡棠荫等人再修时,也纂成十本,仍旧沿用十干编号(19)。之后,十干编号一度长时间停止使用,直到民国第十次修谱时,此种方法再次被重新采用。这次编修,共有六十副,从十干甲字起,每字有壹至陆号六个号,编成六十个写。如甲字壹号至陆号,再转到乙字壹至陆号,依此类推,最后到癸字壹至陆号,癸字陆号 为最后一个字号。每副谱牒各有一个不重复的字号,都注明某字某号某派领,如:“甲字壹号 清华晓公众领”,“癸字陆号歙邑篁程塘派领”,等等。此外,还用朱墨钤印卷首,以昭慎重(20)。如笔者所看的胡氏宗谱,在卷首就钤有“清华安定胡氏”和“拾修宗谱图记”两枚小篆阳文朱印,在头序还钤有“清华胡氏拾修宗谱图记”小篆阳文朱印和“癸字陆号”宽边楷体阳文朱印各一枚。

胡良乾等修于嘉靖朝的宗谱,达到了二十五本,于是新启用如后之二十五字加以编号:“太极初分判,人生宇宙中,山河成地利,日月佐天功,水火及金木。”(21)

乾隆朝之七修与嘉庆朝之八修,又改以千字文编号,某字下注某派某公下领,并且统计各派散谱之数,另刻字号条记,用朱墨钤盖(22)。

同治朝之九修,谱共一百一十副,每副三十六本,于是又新采用十二支(即地支)编号。以子字壹号起至亥字拾号止,内缺丑字号,亦即每字有壹至拾号十个号,共编成一百一十个号。每副都有一个不重复的字号,并注明某字某号某派领,另用朱墨钤盖卷首(23)。

由于资料限制,康熙朝的具体编号形式不得而知。但从乾隆朝编修者把千字文作为新的方法写入凡例来看,它应当是一个不同的编号方法。

其次,用“缮写”的方法修谱。

缮写,亦即手抄誊写。这种方法,胡氏在清乾隆之前的几次编修,皆采用之。一者,它在世系不远、子孙不多时使用,可以节省不少刊刻费用而减少修谱成本,可谓省时省功。因此这种方法在清以前徽州谱牒的编修中应用非常普遍,甚至到了清代,仍有一些宗族延用不替。二者,这种方法还可起到重要的防伪功能。因为一个人的书写笔迹是不太好模仿的,当系图中某个名字的记录笔迹有异时,即可提示其中可能有诈。

在徽州,采用缮写修谱的方法,宗族更为看重的应当是它的防伪功能。这一点,于清华胡氏修谱史来说尤为典型。那么,胡氏采用这种方法始自何时?囿于资料,我们不能妄下结论。可以肯定的是,至少在胡氏于元至元二十九年第三次编修时,就应当已经采用了。这一点,完全可以根据景泰元年胡否兄弟盗买谱牒案中的相关信息来判断,因为他们买到胡氏谱牒之后是用来“抄写”,并且为了冒认外迁的祁门支派,是“插写其名于下”(24)。可见,通过“抄写”、“插写”即可达到“认宗”,显然不可能是刻本。到了明代,三次编修皆为手写。如胡宜、胡良乾等于嘉靖朝编修时,缮书者就达到了三十余人(25)。对于这种方法的防伪功能,当时的编修者给予了高度评价。胡宜、胡良乾就认为:“(谱牒的)誊缮者则汝济、良忠……告我族属,共世守之,慎无甘于不肖而蹈鬻谱之弊,使鱼目至于混珠,燕石得以乱玉也。”(26)到了清康熙朝时,编修者胡余庆等人也十分推崇这种方法的防伪功能,认为:“(明代)三修皆缮本,所以辨刻谱之赝也。”于是决定,由日新、日华二公支裔胡德良、胡永弼和胡余庆担任编次和缮书,继续采用此种方法(27)。然而到了乾隆朝时,情况发生了变化。尽管编修者对缮书也是倍加肯定:“旧谱皆前人手录,以字迹难假,杜冒滥也。”但是,由于此时的清华胡氏“派衍支蕃”、“领谱者多”,因而这次编修卷帙浩繁,于是“不得不付剞劂”。针对新的刻本的形式,他们也适时地更新了防伪措施:为了杜绝私地刊卖,规定在印刷之后“即毁其板”,并且还于宗谱的卷首朱墨钤盖。在采取了这些新的措施之后,编修者们方才自我安慰道:“然字号钤盖为法,已密质诸前人,谅无谬也。”(28)至此,缮写编谱被永久地搁置不用了(29)。

还要指出的是,正德年间,胡大参、胡棠荫等人曾就访得的胡氏旧谱向徽州府公呈,申请府篆而再修,得到了时任知府张芹(30)如后之给示:“……合仰诸生即将胡滋收藏老谱,如式抄誊,投印钤盖,以传永久,毋得因而冒作不便。须至出给者。”(31)可见,胡氏申请府篆,目的还是为了防伪,对于这种有利于重伦教化与地方社会秩序稳定的事情,官方大都给予鼎力支持。此类现象,在徽州其他宗族谱牒编修时也非常普遍。

那么,胡氏宗族千思百虑而采用的防伪措施,其实施有效果吗?《清华胡氏宗谱》提供了有关缮书防伪效果的信息。

首先,来看缮书的成效。正德朝修谱之后,到了嘉靖中期赝售事件又逐渐纷至沓来,并且仍然与前述景泰朝胡否后人有关。来看下文的记载:

……今又不期胡否兄弟子孙、奸诈之徒胡应龙、应时,无耻生员胡襄表,诈冒胡濋名字刊启,遍谒各宗,求讨支派,私地刊板,族众骇惊。今专告禀各处同宗,宜洞察清华本宗正传谱系,古今并系写本,自无刊刻。从兹以始,若有会谱者,并到清华进士举人牌坊及东园,详审真伪,免被非族诈冒,混乱宗支。庶得上承祖训,以全孝悌之风。(32)从上文来看,胡否兄弟后世子孙采取了不同于其先辈“抄写”的方法,即通过私地刊板,希图攀高“认宗”。但是,胡氏一语点破其伪,即清华本宗正传谱系,“古今并系写本,自无刊刻”,从而破灭了他们的觊觎,维护了本宗正脉。到了康熙朝,又出现了所谓胡氏谱牒之“赝鼎”,依然是“刻谱”,同样很容易就被胡氏后人识破了(33)。可见,缮书的方法至少两次有效地维护了胡氏宗谱的正传。

其次,来看缮书的缺点。尽管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成效,但缮书的方法,还是有其不足之处。一是后人难识先人手迹。这主要是与宗谱的收藏管理有关。胡氏宗族恪守祖训,把宗谱视为珍宝,“(宗谱)不以示人,使继代不知其家之有谱牒”。因而,先人之手迹也就难以被后人所熟识。对此胡文璧就认为,如此做法,“则私售之渐,过犹不及也”。于是他在第六次编修时建议:“不若藏之(宗谱)于掌祭器之家,每清明祭祀,捧其椟于香案,使众验之,亦陈其宗器之遗意焉耳。”(34)二是外姓容易插写。毕竟是手写,只要系图适当的位置留有空隙,就可以很容易插写。倘若妄插不被及时发现,随着时间的流逝,在字迹逐渐漫漶不清或正谱散轶无存的情况下,也就真假难辨了。例如康熙朝修谱,由于年久世远,最后只访得唯一一部嘉靖朝缮本旧谱,编修者说是出于先祖胡良乾之手(35)。但是,一百三十年前的手迹,在没有第二部可校对核实的情况下便下结论,未免显得草率。此外,景泰元年胡否兄弟妄图插写同样也是很好的例证。

由此看来,似乎没有绝对意义上的防伪,对于谱牒来说同样如此。也正因为如此,才会促使谱牒编修者们绞尽脑汁去继续探究和实施新的防伪措施,从而不断地改变和丰富着徽州谱牒的谱例。

三、明清徽州谱牒防伪措施的实施与秩序维护

明清时期,谱牒的赝鼎与私售现象同样困扰着徽州其他名门大族。明嘉靖朝,新安瑯琊王氏宗谱的编修者们就指出:“乙亥给谱,徒有字号而无纪录,以致诈伪纷纷而出。”(36)到了清代,康熙二十四年(1685),新安程氏宗族也发生了一起“仆子奴孙”盗卖谱牒事件,最后通过诉讼告官方才得到解决(37)。乾隆三十年(1765),休宁县十二都三图汪氏与小姓胡姓之间的互控案中,在汪氏上递的禀状中就提到:小姓胡姓“倡各姓仆众赴黟(即黟县)赴婺(即婺源县)谋谱”(38)。乾隆年间,休宁古林黄氏族谱的编修者们也感叹道:“每见世家之谱滥授匪人,据为讼柄,甚有私增私删欺人耳目者,为弊滋多。”(39)新安徐氏甚至还揭露了非族谋谱之行径和目的:“每见有非我族类,出身微贱,不知来历,偶尔暴富,即思冒入世族,而不肖支丁贪其多金,暗将领谱私卖,致下届续修得以执谱插派乱我宗支。”(40)此类记载甚多,足见明清时期的徽州,不肖者私鬻、射利者伪售以及非族者扳援现象之普遍。

为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徽州宗族在编修族谱时无一例外地采用了种种防伪措施以应对。而这些防伪措施的实施又给明清时期徽州谱牒的编修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当赝鼎与私售现象发生时,徽州宗族首先考虑的是对原有世系进行重修,这是促使谱牒编修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到了谱牒的编修世次。明清时期,徽州宗族谨遵谱牒六十年一修之法,但当赝鼎私售事件发生之后,徽州宗族大都会及时重修世系,调整修谱的时间。关于此,清华胡氏较为典型,在其他宗族也非常普遍。如同胡氏一样,在谱牒事件之后不久,上述新安程氏于康熙朝也及时对宗谱进行了重修,而嘉靖朝《新安瑯琊王氏统宗世谱》与乾隆朝《休宁古林黄氏重修族谱》的及时续修同样也与该类现象应当有着直接的关联。由此可见,如同兵燹散轶、丁繁派迁一样,赝鼎私售对徽州宗族谱牒编修的时间与世次具有着重要影响,而重修世系已然成为徽州宗族用以防范非族紊乱血缘秩序的一个重要举措。

近似猖獗的赝鼎私售现象,促使明清徽州谱牒防伪措施不断趋于严密,这对谱牒编修的谱例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清华胡氏一样,诸如谱牒的缮书、编排字号、印刷之后即毁其板、朱墨钤印,甚至修谱时向官府请示、请篆等(41),在当时徽州的其他宗族也是极其严格而又非常普遍的现象。另外,从上文胡氏宗谱的防伪效果来看,这些措施并非尽善尽美,为确保万无一失,后世编修者们在前人的基础上继续研究和探索着新的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如嘉靖新安瑯琊王氏,除采用上述诸多措施之外,为了彻底防止非族妄插支下,还要求各大房必须做到如下总计:“本房谱,纸张几百页,碑记迁几处,续迁几十处,共几万几千人、几万几千字。”此外,还对系图编修的格式给予严格规定:“凡系图每行止书一名,示皆正传也,每名之下行略注脚字,皆尚五分书,如单名之下行各四字,双名之下行各三字,余□□□五字分书。自始至终,一切不容增省,所以防伪也。若或名有分书,字有多寡,即有假冒之弊”,“凡小宗派系,相推而去,长房派尽,系接二房,二房派尽,系接三房,俱不许留行,所以防伪也”(42)。瑯琊王氏这种近似天衣无缝的防伪措施,一直延续到了清代(43)乃至民国时期(44)。嘉靖祁门善和程氏在其宗谱“凡例”中也规定:“是谱页数、字号逐卷顺序编定,并无重页,如又几前几后几之类。每页二十二行,每行二十五字,字字相对,高下有伦,俱是一手写出,并无异笔及添插减除、参差不齐。后人如有插页、插行、插字、改字等弊,观者察之。”(45)而嘉庆桂溪项氏除了在卷首钤盖之外,还不厌其烦地在宗谱的每一页上都钤上了领谱号楷书朱印(46),成为徽州谱牒编修的一大景观。这些主观上为确保正谱真传、世系不紊而制定的严密防伪措施,客观上也给徽州谱牒编修的谱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清时期,围绕着谱牒而发生的近似猖獗的赝鼎私售行为与徽州宗族极力采用防伪措施之间形成了强烈冲突,可谓徽州谱牒文化演进过程中的一种奇异现象。而这种看似奇异的现象又恰恰真实地反映了当时徽州地域的社会生活实态。

我们知道,宗法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特点之一,它实行的是普遍的身份等级制度,规定着不同血统出身者之间森然有别的等级秩序。亦即这种身份等级制度,规定着社会权力和地位分配的一系列等级差别。在时人看来,血统和身份等级是家族的标志、子孙的延续和权力地位的象征,不容有丝毫毁损和改变。拥有了高贵的血统出身,自然就具备了尊贵的身份,在现实中即可高高在上,享受封建法律所规定的种种权利和地位。

明清时期的徽州“最重宗法”(47),新安理学的兴盛则愈加强化了宗法制度。“我新安为朱子桑梓之邦,则宜读朱子之书,取朱子之教,秉朱子之礼,以邹鲁之风自待,而以邹鲁之风传之子若孙也。”(48)徽州宗族多聚族而居,所谓“千年之冢,不动一抔;千丁之族,未常散处;千载谱系,丝毫不紊;主仆之严,数十世不改,而宵小不敢肆焉”(49),这是对徽州宗法制度盛行的真实描述。宗法制度的盛行,促使徽州宗族大兴谱牒,并将之提到与“国史”同等的地位,所谓“族之有谱,犹国之有史;国无史不立,族无谱不传”(50)。可见,族谱本身既是封建宗法制度的产物,也是宗法制度的象征,更是维护宗法制度的重要工具。

对于徽州宗族而言,记录血统源流的族谱其实是一纸出身符,是宗族成员的社会地位与权利分配的身份证明,承载和维系着不同血统出身者之间不可逾越的等级差别。在他们看来,“谱也者,礼之善物也”(51),族谱是宗族维护封建礼教的载体。谱之“溯远以统同也,详迁以辨异也”(52),族谱又是辨异统同、收族统宗、维护宗法制度的工具。“族之有谱,上以征祖宗之渊源,下以绵子孙之血脉,族大丁繁,非有谱统之,何以光前而裕后也。”(53)族谱还是祖先信仰的承载和血脉、等级的维系。正因为如此,徽州宗族对于族谱都极为看重,决不容许私鬻“非我族类”现象的发生。为确保宗族世系不紊,等级名分有序,徽州强宗大族历来都极为重视谱牒的编纂和保护。体现在谱牒的纂修上,遵奉三代一修之朱子家箴,尤其在赝鼎私售之风猖獗之时,纷纷重修世系,借以“清源正本”,防止“黑白混淆”(54);而在谱牒的保护上,由于赝鼎私售的现象较为普遍,为了杜绝非族的僭越,徽州宗族在谱牒编纂时大都制定了严密的防伪措施。一旦发生谋买族谱以致“异姓乱宗,玉石溷淆”(55)之时,就会举族告诉,累讼不休。这些现象说明,徽州宗族对于本宗血脉正统源流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显示出谱牒实质上维系了所谓的非族与望族之间不可逾越的等级差别。

明清徽州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社会群体——小姓。徽州小姓大都没有显赫历史,社会地位极为低下(56)。然而,在尤重名分等级、讲求门第的宗法社会里,没有高贵的出身血统,就没有应有的社会地位,一些政治权利也因此受到制约,甚至是完全被剥夺。比如科举入仕,由于受到等级身份的限制,明清两朝的小姓就曾被长期取消科考的权利,直至清乾隆朝方才逐渐有所改变(57)。而在相对封闭的徽州,则直至清朝末年科举废除,此等风气方才革除(58)。可见,徽州小姓的生存环境极其恶劣,究其原因,关键还是他们缺少了享受应有社会地位和权利的出身。对于小姓来说,科考入仕无疑是彻底改变出身的一个最佳途径,但这至少需要有被准许入学科考的可能。而报捐鬻爵在明清两朝也有重重法律限制(59),皆非有了金钱即可实现的。因此,当科考入仕和报捐鬻官的希望成为绝望时,借助于赝鼎和私售望族谱牒以攀高认宗、获得族籍,就成为那些小姓彻底改变卑微出身和恶劣生存状态的最佳捷径了。事实正是如此,在明清时期的徽州,被豪门大族嗤之为“非我族类”之“扳援”者其实就是那些小姓。

由此看来,不断严密的谱牒防伪措施和近乎猖獗的赝鼎私售行径,实则反映了徽州宗族与小姓之间对于血缘等级秩序的维护与摆脱之矛盾关系,透露了封建时期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信息。仅就前文介绍的景泰年间清华胡氏所发生的赝鼎私售谱牒事件而言,表面上看似属于一起非常普通的民事纷争,然而诚如其后裔胡良乾所言:“非我族类者,窜名以紊,真狗尾而继貂,羊质而虎皮,黑白虽自较,然朱紫未免相夺,其为我名宗之累非小也。”(60)显然是对本族尊贵血统和身份等级的恶意玷污和挑衅,由此即可理解胡氏宗族为何对重修世系和采用防伪措施如此不遗余力了。而对小姓胡否兄弟来说,赝鼎私售谱牒则是他们凭借胡氏之血统用以改变出身的一种捷径和手段,获得胡氏宗族的身份和族籍,由此平等地享受各种权力和地位才是他们的根本目的。看似简单的赝鼎与私售谱牒事件,实则暴露了小姓与宗族之间围绕着身份等级秩序而展开的激烈冲突,触动了封建宗法制度的神经。

总之,宗法制度下森严的血缘等级秩序,导致了徽州宗族与小姓在长时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了截然对立的社会地位和权利追求,这种彼此排斥的价值追求具体地体现在二者之间重重的矛盾冲突和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本文围绕着谱牒所作的初步考察,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而已,徽州宗族与小姓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实际上要远远丰富、丰满得多。(郑小春)

注释:

①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谱序·重修族谱序》,民国五年刻本。

②目前学界围绕徽州谱牒编修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多,但对其防伪防盗措施的专题研究则很少,相关研究可参见陈瑞《明代徽州家谱的编修及其内容与体例的发展》,《安徽史学》2000年第4期;陈瑞《明清时期徽州族谱的控制功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卞利《明清时期徽州族谱的纂修及刊刻等相关问题研究》,《徽学》第5卷,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卞利《明代徽州谱牒的纂修、管理及其家国互动关系研究》,《江海学刊》2010年第1期。

③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共24卷,首1卷,末1卷。该宗谱为民国五年胡鸣鹤等人所修,卷首刊有“婺北清华胡氏宗谱”字样,为“勋贤堂”所发,可见此宗谱为清华胡氏中“婺北”宗支所纂修。本文即根据此宗谱的记载,仅对该宗支历史上纂修谱牒的情况进行分析,与清华胡氏其他宗支纂修谱牒的情况无关。

④(明)戴廷明、程尚宽编纂:《新安名族志》前卷《胡》,明嘉靖二十九年刻本。

⑤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谱序·修谱世次》。

⑥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谱序·续修六公宗谱序》。

⑦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谱序·重编世系录》、卷之一《十六世至二十世·清华日新公房》。

⑧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谱序·重修宗谱序》。

⑨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谱序·修谱世次》。

⑩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谱序·永思祠修族谱记》、《事迹类考·修谱呈请徽州府给示》。

(11)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事迹类考·具诉情状》、《事迹类考·革弊重修赞》。

(12)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谱序·重修族谱序》。

(13)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谱序·永思祠修族谱记》。

(14)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祖训诫谕》。

(15)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再诫谕》。

(16)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谱序·重修族谱序》。

(17)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谱序·修谱世次》。

(18)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事迹类考·革弊重修赞》。

(19)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谱序·永思祠修族谱记》。

(20)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旧条例·民国新增凡例》。

(21)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谱序·永思祠修族谱记》。

(22)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旧条例·乾隆新增凡例》、《旧条例·嘉庆新增凡例》。

(23)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旧条例·同治新增凡例》。

(24)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事迹类考·具诉情状》。

(25)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谱序·修谱世次》。

(26)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谱序·重修宗谱序》。

(27)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谱序·编修世次》、《谱序·永思祠修族谱记》。

(28)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谱序·七修谱序》、《旧条例·乾隆新增凡例》。

(29)要提醒的是,在明代,清华胡氏谱牒刻本并不少见,如天顺《清华胡氏族谱》、嘉靖《清华胡氏统宗会族谱》、万历《清华胡氏统会族谱》、万历《婺源清华胡氏统会族谱》等等,但这些刻本谱牒并非由婺北清华胡氏宗支所纂修,与本文并不矛盾。

(30)张芹,峡江人,正德十一、十六年,两次知徽州。道光《徽州府志》卷八之二《职官志·名宦》,清道光十年刻本。

(31)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事迹类考·修谱呈请徽州府给示》。

(32)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事迹类考·辩正知单》。

(33)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谱序·重修族谱序》。

(34)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谱序·重修族谱序》。

(35)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谱序·重修族谱序》。

(36)嘉靖《新安瑯琊王氏统宗世谱》首卷《凡例》,明嘉靖三十九年刻本。

(37)康熙《新安程氏世忠原录琼公支谱》卷之十《禁伪谱碑文》,清康熙中后期刻本。

(38)乾隆《休宁县状词和批示汇抄》,清抄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

(39)乾隆《休宁古林黄氏重修族谱》卷首上《凡例》,清乾隆二十二年刻本。

(40)乾隆《新安徐氏宗谱·凡例》,清乾隆三年刻本。

(41)万历《新安许氏世谱》卷二《举创祠修谱立宗法呈》,清康熙年间抄本。

(42)嘉靖《新安瑯琊王氏统宗世谱》首卷《凡例》。

(43)道光《新安瑯琊王氏宗谱》卷之首《凡例》,清道光二十九年刻本。

(44)民国《(绩溪)盘川王氏宗谱·凡例》,民国十年刻本。

(45)嘉靖《祁门善和程氏谱·凡例》,明嘉靖二十年家刻本。

(46)嘉庆《桂溪项氏族谱》,清嘉庆十六年刻本。

(47)嘉庆《黟县志》卷三《风俗》,清嘉庆十七年刻本。

(48)雍正《茗洲吴氏家典》卷首《序》,清雍正十三年刻本。

(49)(清)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十一《泛叶寄·故老杂记》,清光绪刊本。

(50)民国《盘川王氏宗谱·凡例》,民国排印本。

(51)万历《(休宁)程典·程典序》,明万历二十六年家刻本。

(52)万历《休宁范氏族谱·新安范氏会通谱序》,明万历二十一年家刻本。

(53)道光《新安歙西沙溪汪氏族谱·谱成告祖文》,清道光五年刻本。

(54)乾隆《朱氏正宗谱》卷之首《重修朱氏正宗谱序》,清乾隆三十四年刻本。

(55)嘉靖《新安瑯琊王氏统宗世谱》首卷《凡例》。

(56)关于小姓的来源及地位,详见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57)(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九《户律之一·户役·人户以籍为定》“条例”,清光绪三十一年京师刊本。

(58)民国《歙县志》卷一《舆地志·风土》,民国二十六年铅印本。

(59)(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九《户律之一·户役·人户以籍为定》“条例”。

(60)民国《清华胡氏宗谱》卷之首《谱序·重修宗谱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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