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一男子高铁猥亵女乘客(高铁父亲高铁疑似猥亵女儿)
网传一男子高铁猥亵女乘客(高铁父亲高铁疑似猥亵女儿)从刑法来说,该男子不但涉嫌强制猥亵小女孩,同时存在在公众场所强制猥亵小女孩的行为。一旦另外监护人或者小女孩(成年后)对该男子提起公诉,极有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故意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以后奸淫幼女之外的方式进行性侵犯的行为。同时,就猥亵儿童而言,猥亵方式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只要有猥亵儿童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一旦发现有儿童的猥亵,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从重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中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首先,笔者想要纠正一个说法,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这是一个涉及猥亵这种严重犯罪行为的案件,与孩子、周某某二人如何关系毫无关联。法律,高于人情,是建立在人性之恶的惩处方式而成。如果孩子的监护人以及孩
几天前,一则“疑似高铁上父亲猥亵女儿”的视频在微博上引起了网友炸锅似的讨论和关注,视频中的父亲在高铁上多次对女儿做出猥亵举动。女孩的妈妈、外婆坐在一旁无动于衷,也无其他乘客进行阻止。在性侵和儿童保护、亲子关系日益严峻的今天,此举引起了广大网友的愤懑和谴责。
事情发生在10月27日晚,有网友曝光了一段在G402次高铁上的视频。从视频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一个30多岁的黑衣男子,抱着一名五岁左右的小女孩,用手伸进女孩的下身和背部,还撩起女孩的衣服,不断抚摸、亲吻她的背部、脸部、颈部,但小女孩一直都很抗拒,试图挣扎。两旁坐着女孩的妈妈和外婆,小女孩不停呼救,两人仍然毫无反应。因为马上要下车,网友停止了拍摄,但随后男子竟然还将手伸进小女孩裤子里,小女孩一直在叫:“爸爸,我疼,你不要又摸我屁股了。”高铁到达长沙南站后,这一家人也收拾行李下了车。
10月29日,南昌铁路公安局回应:通过实名制可以找到相关当事人,已开展相关工作。于31日晚,南昌铁路公安处发布对视频进行了回应,称“现已查明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
此言一出,更是引起了网上一片哗然,众多网友更是纷纷发表言论表示对执法机关的纵容和不作为感到痛心。本案何止是结果论断 解析有问题,这简直是敷衍了事。只想说这种草草了案的方式是不是因为没有业绩KPI考核因素在内?弄得沸沸扬扬的事件,真的是“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这不到二十个大字就能解释得清吗?笔者作为一个律师,真的感到痛心疾首。
首先,笔者想要纠正一个说法,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这是一个涉及猥亵这种严重犯罪行为的案件,与孩子、周某某二人如何关系毫无关联。法律,高于人情,是建立在人性之恶的惩处方式而成。如果孩子的监护人以及孩子本人(孩子成年后)追究法律责任,周某某和小女孩的父女关系不能成为周某某的免罪金牌。因此大众无需担心,这件事情并没有到应该放演职人员表的时候。从法律程序上来说,事件没有结束,仅仅只是段落式的谢幕。
其次,笔者想和大家分析周某某的犯罪行为。
儿童权益保护是当下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而据裁判文书网截至2018年11月1日的数据报告显示猥亵儿童罪相关的一审判决书已达1430个。但我国刑法对于猥亵儿童罪的规定仍不够精细,关于具体的量刑,哪类行为属于猥亵行为等一系列的规定仍然存在有许多的疑难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故意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以后奸淫幼女之外的方式进行性侵犯的行为。同时,就猥亵儿童而言,猥亵方式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只要有猥亵儿童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一旦发现有儿童的猥亵,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从重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中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刑法来说,该男子不但涉嫌强制猥亵小女孩,同时存在在公众场所强制猥亵小女孩的行为。一旦另外监护人或者小女孩(成年后)对该男子提起公诉,极有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解释,猥亵儿童的行为是指以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其中认定的猥亵行为包括有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从网传视频来看,父亲的确有对女儿进行抠摸、亲吻、搂抱等这些符合刑法涉及的几项猥亵行为手段,所以这位父亲的这些行为是符合猥亵儿童罪的。但是,却并不能完全确认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因为除了手淫、鸡奸外,前四种行为还需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人若是处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的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是不具违法性,甚至无需法律介入的必要的。所以倘若,当事人的另一位监护人不予行动,或者该男子否认行为动机,则该男子犯有猥亵儿童罪的罪名则不成立。
从刑法237条第三款处罚来看我国对于猥亵儿童行为的从重处罚来看,我国对于猥亵儿童罪是从重打击的。如果该男子的猥亵儿童罪罪名不成立,该男子猥亵儿童的行为,也可以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处罚。
但是各位受众不要误解为,该男子的行为只是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意味着笔者是为行为人开脱,这属于不得已而为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介于该男子对于小女孩(未成年人)的猥亵情节,极有可能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于猥亵行为而言,需要从程度上划分出之其违法行为究竟是应该接受治安处罚还是犯罪行为处罚,而不能一概而论,盲目规划入刑事犯罪的范围中。
的确相比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四条处罚明显较轻,但是这同时也让我们在生活中更加明确治安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的区别。
父亲高铁猥亵女儿这个事件当中,这个事件的盲点在于,如果仅仅从视频进行判断,很难清楚的判断出该男子是否处于需求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女儿进行抠摸、亲吻、搂抱等这些行为。因此,仍旧需要警方进一步的调查、知情人进一步的配合,才能最终判断出该父亲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最后,笔者仍然有一些疑问需要与受众一起探讨。该男子是否属于恋童癖的范畴。
恋童癖在《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重正式命名为恋童障碍,并将其定义为对青春期前的儿童拥有强烈且反复的性冲动和幻想,且已将这种性冲动采取行动或受其困扰的人。目前只有两种方式治疗恋童癖患者,一种是“行为认知疗法”,另一种是“化学阉割”(一种内分泌疗法,通过药物来降低睾酮水平,慢慢失去性冲动,难以勃起)的方法,但是它们都无法改变恋童者对孩子的性取向。目前没有任何临床疗法和精神药物得以控制或者治愈恋童障碍症疾病,大多数人采取的方法就是绝对严格地控制自己的欲望,不将他们脑内的性幻想付诸行动。最让人头疼的是这些恋童癖患者的欲望被释放。
笔者作为一个律师而言,从社会和法律角度来看,避免他们将罪恶之手伸向孩子才是最终目的。但是,一个尴尬的事实是,未曾犯罪的恋童障碍者都非常隐蔽,他们或者就在你的身边,也许是医生、幼教等,而心理学家们对数据进行的分析对象,一般都是已经犯罪入档的人。
欲望是犯罪的根源。但一个健全的社会会用道德和法律适当压制欲望,在压制欲望的同时还需要给每一种欲望提供多种不同的疏解渠道,甚至这种渠道如果能够把导致犯罪的欲望导向对社会有用的事情那真的会是一件太值得庆幸的事。当然,法律可以压制一代人、两代人的欲望,但当欲望达到临界点就可能会发生令人恐慌的大丑闻了。对于医学界,笔者呼吁能够尽快的寻找到一种能够治愈恋童障碍症人群的有效疗法。
我们从刑法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猥亵儿童行为的重视。孩子是每一个家庭的未来。为保护家庭暴力、性暴力被外界及时发现,一些西方国家设置有强行报告制度,也有对若是孩子的紧急庇护制度和相关的第三方庇护设施,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未建立类似的制度和方案。希望国家可以尽快建立相关制度,完善相关法律,为儿童建立保护伞,让月结之人得到相应的严厉惩罚。作为一个父母而言,一定要警惕针对未成年的越界行为。作为孩子的家长,一定要从小教育好孩子如何正确的保护自己的身体行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