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ford 至死不渝(快播案中Alfordplea式认罪协议)
tomford 至死不渝(快播案中Alfordplea式认罪协议)这两个协议其实牵涉出一个价值取向,即正义是可以讨价还价的。我们管它叫”辩诉交易“(pleabargain)。因为在”真实“与”效率“之间,常常会面临非此即彼的取舍,既然交叉质询,对抗制,陪审团制度等程序设计已经为实现”真实“提供了程序工具,那么,提高效率这一追求,也应当有相应的工具作为保障。当然了,这两类认罪必须要经过公开听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被告提出了一个表达自己真实想法的机会。这个制度初一了解,会让人有这样一种误解:“如果是因为担心“抗拒从严”而选择认罪,大可以直说,没必要遮遮掩掩的”这个行为的意义是什么呢?其实啊,明尼苏达州这一认罪协议制度设计,某种程度上就是允许被告在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而作出选择的同时,给他一个机会,让他告诉法官:”我不服气“”我还是觉得自己没犯罪““我认罪只是为了少判几年”。除了这个“Alfordplea”式认罪协议。明州还有一个更极端的制度就是种“Norgaa
在四年前,网络上有一款名为“快播”的软件,它提供的是各种音像视频的链接。该软件的所有者是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快播”被人举报。公安介入调查后,提起公诉。因为“快播软件应用非常广泛,和当时急需遏制互联网色情的需要。综合多种因素决定对这次庭审进行网上直播。
其实国家有推行庭审公开制度,网上有一个“中国庭审公开网,几十万的庭审记录都在网上可以查到”国家在这方面做的还是很好的。但能引起全民关注的只有快播了,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影响力,在于快播的使用人数特别多。2014年的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曾披露快播覆盖用户达到四到五亿。而CNNIC在京发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 中国网民规模总数才6.49亿。说明全国有六分之五的人都用过这样一个被认为是违法的软件。这个比率是很恐怖的,大家熟知的春节联欢晚会收视率现在都达不到全国的六分之五吧。
说回案件本身,快播案件是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件。它以其自身的复杂性和影响力当之无愧地入选了2016年十大影响力法治事件。其牵涉到了互联网平台所有者对于内容监督的积极义务履行与否、网络技术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具体适用等多个问题。对于法治实践具有很大意义。很多学者在庭审直播中看到了不同的侧重点,写了大量的文章。当时,庭审直播时我也观看了,我个人注意到了这样一个现象。就是这个被告人(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王欣。在两次庭审中,一次强调自己“技术无罪”(相信大家对这四个字很熟悉),另一次呢,王欣却主动在法庭上表现出了认罪的态度,甚至接受了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图片显示的文字上:(理解一下潜台词)王欣想表示的仍然是公司的技术被用于传播非法视频,但是自己是无罪的,自己承担责任是因为公司的过错,而非自己的过错。
只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件事,(不考虑政治、内幕一类的)当事人针对被指控的事实,一方面声称自己无辜,一方面为了获得实质上的更加宽大的量刑处理和缩短审判时间而认罪。对于这种矛盾的行为。
在这里要提到一个美国的制度。在美国的明尼苏达州的刑事诉讼中是允许“Alford plea式认罪协议”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这个“Alford plea式认罪协议”就是源自一个发生在1970年的案件。
一个叫做阿尔福德的男性,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受到一级谋杀的指控。刑事审判下陪审团参与审判,在出示证据和答辩程序完成之后,陪审团没有给出“无期徒刑”这样一个审判推荐结果。也就是说阿尔福德只能在承认所指控的“一级谋杀”罪和不认罪两者之中选择一个。最终阿尔福德选择了承认所指控的“一级谋杀罪”。
审判后,阿尔福德立刻向北卡罗莱纳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书中,他的上诉理由是这样的:我承认了被污蔑的“一级谋杀”,陪审团及法官就可能会考虑到我的认罪态度,而在量刑上仅仅判处我以无期徒刑,从而不被判死刑。相反,如果我不认罪,那么很大可能我就要受到到死亡的威胁。正是对于死刑的恐惧,让我做出了非自愿的认罪答辩。结果是州最高法院不认可,最终上诉到了美国最高法院,当时的最高院大法官拜伦白道出了阿尔福德行为的实质:即被告承认控方有足够的证据来定罪,但是被告仍然拒绝承认有罪。案件的主人公在案件没有最终结果前,1975被时间耗死在监狱中。但是这个“Alford plea式认罪协议”却被留了下来。
这个制度初一了解,会让人有这样一种误解:“如果是因为担心“抗拒从严”而选择认罪,大可以直说,没必要遮遮掩掩的”这个行为的意义是什么呢?其实啊,明尼苏达州这一认罪协议制度设计,某种程度上就是允许被告在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而作出选择的同时,给他一个机会,让他告诉法官:”我不服气“”我还是觉得自己没犯罪““我认罪只是为了少判几年”。除了这个“Alfordplea”式认罪协议。明州还有一个更极端的制度就是种“Norgaard式认罪协议”,(Norgaardplea),即被告可以宣称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有没有做出犯罪行为,不知道检方的指控是否证据确凿,但同样为了获得宽大量刑处理而选择认罪。
这两个协议其实牵涉出一个价值取向,即正义是可以讨价还价的。我们管它叫”辩诉交易“(pleabargain)。因为在”真实“与”效率“之间,常常会面临非此即彼的取舍,既然交叉质询,对抗制,陪审团制度等程序设计已经为实现”真实“提供了程序工具,那么,提高效率这一追求,也应当有相应的工具作为保障。当然了,这两类认罪必须要经过公开听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被告提出了一个表达自己真实想法的机会。
这样的制度,兼顾了真实和效率不是很好嘛?
在本次快播庭审直播案件中,这样做直接的作用就是:法官和几百万的直播观众有机会了解被告自身的态度,而非默认只要“认罪”就是承认了检方一切事实陈述和一切法律论证。
所以,王欣在案件中做出的相矛盾的说法反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后作出的。
当事人面临审判结果已经发泄出了心中所有的问题。这不是很好吗?中国有一种特色制度叫做上访。即公民因为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就毅然决然的不顾程序、不顾规定找高级行政领导人来解决事情。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每个县乡都专门设置一个专门机构“信访办”来阻止这样的事情发生。每届县政府向人大报告还要把信访事件数量作为专门的一项评议标准,评价自己的工作是否到位。
所以,这个“Alfordplea式认罪协议”作为一种制度在中国在推广开来。对于法治实践来说是很有裨益的。
我们学院的薛潮平老师,是一位业务非常精湛的律师。也是我认识的最好的律师。2015他经办了21世纪传媒系列案件,当时是被中央台的新闻报道了的。也是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薛老师在课堂上给我们讲了他辩护现场的辩护策略。一方面当事人沈颢自己辩护无罪。另一方面薛老师作为辩护人辩护为有罪同时申请从轻量刑。当事人和辩护人是同一利益体。那么一个辩护无罪,一个辩护有罪。这实际上不就是“Alfordplea式认罪协议”?相信大家对两年前薛老师的那节课印象都还很深刻。这个案件最后呢,获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既让当事人获得了实际的诉讼利益(因为没有从重判处),也让法院和监督这个案件的高层领导很满意。觉得中国的法制建设效果还是很显著的。
虽然,这样一个行为制度在法律法规面前,显得不那么重要。但是我觉得我看到了它的优点。它在日后的实践中很定会被越来越多的应用。在中国大陆这个法治实验土壤中也是会开出鲜艳花朵的。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配图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