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女方能离婚吗(女方可以不经男方同意)
终止妊娠女方能离婚吗(女方可以不经男方同意)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可以提出离婚请求。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女方经人介绍认识了男方,由于双方系一见钟情,不到两个月相处两个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男女双方与男方父母在一起生活,女方初与公婆相处不是很顺利,除生活习惯上的差异,公婆还时常说三道四。女方将上述情况跟男方讲述后,男方听后不但不协助女方摆脱现状反而还埋怨女方不会与人相处,这使得女方倍感压力山大。半年后,女方偷偷去医院做了流产。男方发现后与女方大吵并起诉女方侵害其生育权,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6万元。法院能否支持男方的请求呢?
男方诉称,我与女方虽然结婚时间不长,但夫妻感情尚可,婚后由于女方与我父母之间相处磨合不够,缺乏沟通了解,导致婆媳关系不是很融洽。当我知道了他们婆媳关系后积极的与父母沟通、与女方交流如何改变婆媳现状或将来条件具备搬出去单独居住等解决方案,但女方却执拗冷落我与父母,认为男方对父母偏倾向而对女方缺少关爱,渐渐地在疏远我们之间的关系。最近,女方瞒着男方偷偷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我认为女方的行为是对男方的不尊重,也是对男方生育权的侵害。所以要求法院判令女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女方辩称,我与男方相处时间太短,婚前彼此缺乏了解,更不了解他们父母及家庭为人处事。到他家后感觉很不适应他家的环境,包括他父母的生活习惯、为人处事等价值观相差太大,导致婆媳关系很僵,有的时候尴尬难忍。当我把这些事情跟男方陈述后,男方却无动于衷,天天埋怨我不会待人处事,每次说到此事都会吵架。这样的生活让我抑郁烦闷,无法继续坚持,只能暗自流泪。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男女地位平等、人格权平等,生育权平等;夫妻之间有选择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生育权属于个人的自由权利,我作为女方享有的生育权平等资格就意味着不被男方干涉、不被男方管控,自己有权自由决定是否生育孩子的权利。所以女方不用经男方同意,自己有权利到医院做引产手术,这种行为并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害。女方请求法院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的权利,但在生育权实现的过程中,女方的辛苦和贡献更大,其作为生育的主要承担者,对怀孕、避孕、终止妊娠等享有更大的决定权,这种决定权是对其人身权的行使,任何人(男方)不能干涉。作为男方,其享有的生育权必须以女方同意为基础,如果不经过女方的同意,这种生育平等权只能以牺牲女方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为代价的,有变相鼓励婚内强奸的嫌疑。女方在双方感情破裂的前提下,单独终止妊娠,是自己的权利。所以不会侵害男方的生育权。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可以提出离婚请求。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