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的重伤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误)
交通事故导致的重伤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误)法院认为:综上,不应将逃逸作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来推定被告人应承担的责任,李某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办案经过:一方面,律师在阅卷后告诉李某家属,案发当晚,其在路边停车时未使用警示灯或警示标志,且车辆占用了部分行车道,是存在一定过错的。不管从刑事责任上考虑,还是从民事赔偿上考虑,都应该尽快筹钱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争取达成和解。由于李某的家庭并不宽裕,各方借钱也未能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另一方面,律师与办案人员积极沟通,围绕李某行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论述,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并为李某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庭审中,律师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要承担全部责任,但该条例同时也规定,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那么,根据监控视频、警方勘察结果、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显示,本案的被害人也存在过错。而且,本案系后车追尾同向的前车、行驶的车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不仅会成为被害人对肇事者请求民事赔偿的依据,甚至可能影响到肇事者的定罪量刑。举个最直接的例子,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由此可见,《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责任划分情况,即肇事者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会直接决定肇事者是否要负刑事责任。那么,《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一定正确吗?在刑事案件中,其可以被直接用作定案依据吗?不服《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如何救济?接下来,本律师就通过一起刑事案件带领大家学习。
基本案情:
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在驾驶汽车回家的途中欲给汽车加油,在路过加油站时,李某将车临时停靠于加油站对面。车刚刚停稳,骑摩托车的任某(某技校学生,无驾驶证)便追尾撞击了李某汽车尾部,由此导致任某当场死亡。李某因害怕担责,并未下车查看,直接驾车逃离现场。次日,肇事者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外,交警部门在对本案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时,主要考虑到被告人的逃逸行为,故认定为其负有主要责任。此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求追究李某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一方面,律师在阅卷后告诉李某家属,案发当晚,其在路边停车时未使用警示灯或警示标志,且车辆占用了部分行车道,是存在一定过错的。不管从刑事责任上考虑,还是从民事赔偿上考虑,都应该尽快筹钱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争取达成和解。由于李某的家庭并不宽裕,各方借钱也未能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另一方面,律师与办案人员积极沟通,围绕李某行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论述,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并为李某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
庭审中,律师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要承担全部责任,但该条例同时也规定,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那么,根据监控视频、警方勘察结果、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显示,本案的被害人也存在过错。而且,本案系后车追尾同向的前车、行驶的车辆撞到停放的车辆,任某负有更大安全驾驶义务,但其并未认真观察并及时避让前方车辆。因此,被告人李某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不应将逃逸作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来推定被告人应承担的责任,李某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法院认为: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任某的死亡系因李某的逃逸所致,因此,对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李某不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件总结:
交管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本质是证据的一种形式,由于是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做出的认定,因此证明价值较高。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认定书绝对正确,不可反驳。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有疏漏或者责任划分不准确,完全可以纠正。另外,律师在此额外提醒一下大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认定结果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相牵连的民事赔偿部分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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