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16章(民法学第二版)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16章(民法学第二版)二、占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3.占有的内容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二)占有具有如下特征1. 占有的主体是实施占有的人;2.占有的客体是物;
第一节 占有概述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占有在物权法上有两种含义
1. 指作为所有权四项权能之一的占有权能;
2. 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控制的一种事实,也就是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五分编专编规定的占有制度;
(二)占有具有如下特征
1. 占有的主体是实施占有的人;
2.占有的客体是物;
3.占有的内容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二、占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占有与持有
持有与占有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占有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而持有仅是对事实状态的简单描述,不发生法律效力;
(2)占有依抽象状态可以形成双重占有,即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而持有只是一种实际控制状态,不存在双重状态;
(3)占有的客体为流通物,不包括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而持有的客体可以为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4)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而持有则不发生此类效力;
(5)占有依法定事实可以移转和继承;而持有则不能。
(二)占有与占有权
1.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但占有构成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外观,所以占有具有一定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2. 当民事主体对特定的物存在占有的事实状态时,此种占有既是一种事实状态,也受到民法的承认和保护,构成占有权;
3. 占有事实的存在与否,决定着占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4. 占有人的占有可能基于其所享有的本权如物权或债权等,但也可能并无本权支撑,属于无权占有,但法律均赋予各种占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其效力强弱程度不同而已。
三、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本权,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意义在于
(1)有权占有除受占有制度的保护外,还受其他法律制度如所有权制度、他物权制度及合同制度的保护;无权占有则只能根据其占有事实及状态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
(2)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行使本权;
(3)留置权的成立要求债权人事先已经取得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此时的占有必须是有权占有,因侵权行为而占有他人之物的,占有人不得因此而取得留置权。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1. 依照无权占有人主观心理状态上是否误信自己具有占有的权源,可以将占有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2.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两者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
(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物,可以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占有物加以占有,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五)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根据占有人是否亲自进行占有,可以将占有分为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一、占有的取得
(一)占有的原始取得
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占有为根据而取得对物的占有,如遗失物的拾得、无主物的先占。
占有的原始取得具有以下特点:占有的原始取得并非基于法律行为,而是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如事实行为、违法行为等。
占有的原始取得,主要是指直接占有。
占有的原始取得并不以取得人亲自进行为限,也可以指示占有辅助人代为进行。
原始取得占有的标的物既可以是无主物,也可以是有主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二)占有的继受取得
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对物的占有。
占有的继受取得可分为占有的创设取得和占有的移转取得(1)占有的创设取得。
(2)占有的移转取得。
二、占有的变更
占有的变更,是指占有从一种形态转向另一种形态。
占有变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
三、占有的消灭
(一)直接占有的消灭
直接占有既可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消灭,也可能因占有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消灭,如占有物被盗、遗失、意外灭失等。
(二)间接占有的消灭
间接占有的消灭有如下原因
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直接占有人拒绝承认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
一、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占有的效力主要涉及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占有人的权利:对占有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费用偿还请求权。
占有人的义务:返还占有物的义务;赔偿损失的义务。
二、占有的推定效力
(一)概念
占有的推定效力,是指法律赋予占有的一定法律效力。
(二)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法律基于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事实,而推定其具有占有本权的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占有的最主要的效力,体现在如下方面:
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负举证责任,对其有无实质权利发生争议时,占有人可直接援用这一推定予以对抗。但若对方提出反证,占有人应承担推翻反证的举证责任。
对于权利的推定效力,不仅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
权利的推定效力,一般是为占有人的利益而设,但是对其产生不利益时,占有人也可以援用。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消极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这种推定效力作为其行使权利的积极证明。
(三)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
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是指法律为了更好地保护占有人的利益,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占有人的占有是无瑕疵占有。
第四节 占有的保护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包括自力防御和自力取回
占有人的自力防御,是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力量进行防御,以排除侵害。
占有人的自力取回,是指占有人于占有物被侵夺时,有自行取回其物的权利。被侵夺之物如果是不动产,占有人有权即时排除侵害而取回;如果是动产,则可以就地或追踪向侵害人取回。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得以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以及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得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权利。
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三种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人侵占,并因此种侵占或者妨害而造成占有人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