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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发现女子和他人同居(男子与其他女子同居)

一男子发现女子和他人同居(男子与其他女子同居)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大多数女性在婚姻中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但不知自己是否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权,名俱扬婚姻律师团队为大家整理了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 一室一厅的出租屋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规定,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破坏婚姻关系。即使江某真的如其所说,与刘某并无关系,但江某明知这样的行为会伤害夫妻间感情还为之,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江某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认定江某与梁某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梁某占70%,丈

在一些婚姻中,有些男人欺女性不敢轻易离婚,因此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还把女性当做傻子一样对待。今天,名俱扬婚姻律师团队就为大家分享一件渣心丈夫得到报应的经典离婚案件——《男子与其他女子同居,称只是“合租”,妻子怒起报复!》:

2012年5月13日,梁某向当地派出所举报称,江某在一出租房内嫖娼。民警接报后调查发现,报案人梁某是被调查人江某的妻子,江某与涉事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出租屋,江某坚决否认自己嫖娼,坚称与女子刘某仅是合租关系。

据妻子梁某介绍,自2010年4月开始,她便发现丈夫江某与女子刘某有不正当关系,之后夫妻失和、感情恶化。自2010年底开始夫妻分居,随后丈夫江某与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个出租屋,并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两年多

丈夫江某则表示,由于和妻子梁某感情不和,于2010年年中,先搬到工厂宿舍居住,后与单身女子刘某一起合租了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刘某住房间江某住客厅。并称两人仅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是由两人共同承担。

一男子发现女子和他人同居(男子与其他女子同居)(1)

案情分析: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 一室一厅的出租屋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规定,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破坏婚姻关系。

即使江某真的如其所说,与刘某并无关系,但江某明知这样的行为会伤害夫妻间感情还为之,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江某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认定江某与梁某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梁某占70%,丈夫江某占30%。

一男子发现女子和他人同居(男子与其他女子同居)(2)

名俱扬婚姻律师团队提醒您

大多数女性在婚姻中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但不知自己是否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权,名俱扬婚姻律师团队为大家整理了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仍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此条与新婚姻法第32条二款四项规定不同,已不再适用,编者说明)。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一男子发现女子和他人同居(男子与其他女子同居)(3)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人生风雨不断,愿你跋山涉水后,迎来晴好明天。

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由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婚姻 家庭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毕业于全国著名高校的法学院,数名律师先后荣获“婚姻家庭专业律师”、“百姓信赖的名律 师”等荣誉称号,律所的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龚本宝执业18年 ,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继承法》、《公司法》、《保险法》、《物权法》等领域都有深入研究,曾办理了近千件婚姻家庭相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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