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收取电梯费合法吗?(住一楼却被强收电梯费)
一楼收取电梯费合法吗?(住一楼却被强收电梯费)王先生工作繁忙,每天回到家里还要赶几件设计,每天走路都争分夺秒,然而这天下班之后王先生发现电梯发生了故障,令他十分糟心。«——【·案件回顾·】——»但这钱花出去了,就得花的有所得,黄大妈每天在上下班高峰期前卡点进电梯,然后把所有电梯按亮。这无疑对高层住户带来了折磨,电梯一层一停,众人全部堵在一楼大厅,不堪其扰之下,业主们纷纷找到物业要求制止。这事最终该如何解决?住在一层的住户有义务交纳电梯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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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交费了,我就用,有问题就去找物业!”
住在广东白云区某小区的黄大妈面对高层住户的抗议丝毫不为所动。
她住在一楼很少使用电梯,然而物业非要其交纳电梯费。起初,黄大妈拒不交纳,物业多次催收无果,欲要起诉,这下黄大妈不得不补足了之前所有的滞纳费用。
但这钱花出去了,就得花的有所得,黄大妈每天在上下班高峰期前卡点进电梯,然后把所有电梯按亮。
这无疑对高层住户带来了折磨,电梯一层一停,众人全部堵在一楼大厅,不堪其扰之下,业主们纷纷找到物业要求制止。
这事最终该如何解决?住在一层的住户有义务交纳电梯费吗?
«——【·案件回顾·】——»
电梯产生了“故障”王先生工作繁忙,每天回到家里还要赶几件设计,每天走路都争分夺秒,然而这天下班之后王先生发现电梯发生了故障,令他十分糟心。
楼层不高,电梯也仅有ABC三栋,不分高层与低层,平时的时候这几部电梯智能联动,上下挺快,并不会耽搁多少时间。
然而王先生却发现电梯开始在每层都停止一次,数秒后才会上升,显然是没有人为干预的。等到了最高层后,电梯才会缓缓下降,而且三部电梯都是这样。
电梯如此,还恰逢下班回家的高峰期,一楼聚集了不少的住户,有的拖家带口,提着菜,推着婴儿车里的宝宝,热躁的空气和吵闹的声音令婴儿哇哇直哭,而这哭声使大家等待电梯的烦躁再升几分。
“电梯有问题吗?这几天在这个点都是这样的,找物业保修吧。”
人群中有人提出疑问,已经接连好几天都出现了这个问题,会不会是电梯运行产生了故障?于是便把此情况反映给了物业。
物业也很纳闷,这几天收到好几次这样的反映了,每次检查都是没有问题,维修部门已经来了好几次了,花10分钟试运营后都发现电梯正常,难道电梯只卡点出现问题?还是说技术部门水平不够?
再次得到反应,维修人员也不乐意了,和电梯打交道了久了,他们心里其实能猜出是怎么回事儿,估计是有调皮小孩在电梯里捣乱,故意按亮了每个楼层。
于是,维修人员建议物业去查一查电梯内部监控,果不其然,这一查就把罪魁祸首查了出来,但并不是“熊孩子”而是一楼住户黄大妈。
得知真相的物业赶紧敲开了黄大妈的家门,对大妈进行疏导,大妈对此不屑一顾,认为自己按电梯的原因物业不知道吗?催收的时候那么硬气,不交就要起诉,那我住一楼交了电梯费也得有电梯使用权。
物业哑然,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此事,大妈的确有使用电梯的权力,发生这样的事情让物业不知道该如何快速处理,只能和黄大妈商量,表示正确使用电梯也是义务。
单元住户就这么多,又遭受到了电梯麻烦,黄大妈的所作所为就像长了翅膀一样,飞到了其他住户的耳朵里,他们纷纷谴责黄大妈的行为,让他停止这种不道德的事情。
果然,大众的谴责要比物业更加好用,黄大妈虽然气愤委屈,但也意识到自己的做法有些许问题,但她仍不想认。
黄大妈觉得自己一年都用不了几次电梯,交纳电梯费用也太亏了,最不能接受的还是电梯维修费用,这个费用怎么想也和业主联系不到一起。
这样的事情其实有很多,一楼住户用不到电梯,但每季度还得交电梯费。特别是在一些老房区改造之中,为了方便上下楼,许多房子要加装电梯。
本是利民的大好事,但习惯了没有电梯的底层住户对此非常不满,新装电梯的费用要自己均摊,电梯维修也要让自己均摊,每年多出这么多的“白花”的钱,放谁身上都是不乐意的。
于是,恶意按亮电梯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有些矛盾已经激升,来到了不可挽回,严重影响小区其他住户的地步,比如时常有小区业主爆出有人故意在电梯内乘凉、嗑瓜子,甚至在电梯内摆摊收费。
那这样的行为该怎么解决呢?正如本案中的黄大妈,她的行为给其他业主带来了极大的麻烦,更是让上班族烦上加烦。物业也表示无法解决,如果疏导不成就将提起诉讼,对于这样的事情法律上怎么看?
«——【·以案释法·】——»
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其实是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在我国合同从来都是凭当事人意愿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法律不做过多的约束,所以是否必须要交电梯费,法律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只做兜底规定。
电梯费是交给物业的,物业与业主都是民事主体,所以电梯费用的是“收取”和“交纳”而并非“缴纳”,由此也可以看出交物业费与否是看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
但是许多朋友会纳闷,合同之中并无电梯费的专门规定呀?这其实是许多小区将电梯费等其他物业服务费用加在了一起,合称统一的物业管理费用,也就是所有费用全部加在了一起。
对于这些费用的解释包含着对公共部分的维修费用和使用费用,如果在买房订立合同之时接受了该条件,又或者在接受物业服务时订立了合同,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
拒不履行的属于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之中,小区物业管理协议或者合同包含了此项,如果黄大妈当初签了字,且物业合同之中做到了提示义务,那么拒不履行就属于违约了。
现阶段,我国许多物业采取的都是合体收费的方式,而在其中包含着电梯费,电梯费分为电梯运行费和维修保护费。
大多数小区物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入住即缴纳电梯运行费用和维修保护费用,按照业主私有部分的面积来进行划分。
当然也有的小区采取了人性化管理方式,低楼层不用电梯的可以不交,或者按照楼层递增,高层住户的电梯费用交的可能比较多,不过在这些小区,低楼层的住房价格要比普通一刀切的小区更加的昂贵,因为其有天生的优势,所以买卖在最初的基础上就是公平的。
但是,如果真的就喜欢一个小区的房子,而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之中非要强制一楼住户交电梯费,可以不用签合同直接入住吗?又或者说法律作为底线,允许小区物业收物业费的行为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该条可知,业主对建筑物有私有的专有部分与共同享有的共有部分,这部分就包含了电梯和小区的其他公共设施。
如上文所述,该条并不反对业主与物业达成一致的协议,去除电梯费用,但如果协议包含了电梯使用权力和使用义务,那么就算不使用,也不能以“放弃权力为由,不承担义务。”
所以,法律对公共部分运行维修费用由共同享有者承担是支持的,所以物业也可以要求对公共部分享有权利的人承担义务,只是不同的物业的协议与规定不同罢了。
除了电梯问题以外,建筑物的墙壁、楼顶等都属于公有部分,对于这些部分业主享有使用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不交管理费不符合规定,但如果共有部分被物业进行强行规划,进行改造,违背了业主的初衷,影响了业主的生活,那么业主也是完全可以起诉物业的管理侵权的。
物业不合理收费,法院也是不会予以支持的,比如交电梯费的基础为常驻住户,一般为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若是在买完房子之后就没有回来住过,那么物业管理费用之中的一些具有指向性的电梯运行费、维修费可以去掉,但安全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仍旧不行,因为没有人入住,物业也承担了安全管理和保障财产的义务。
黄大妈将与物业的纠纷变成了对其他业主权利的损害,这样的行为无疑是不正确的,其他业主因此造成损失的,可以通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起诉黄大妈,要求其承担赔偿,若是如此就得不偿失了。
这件事如果换个角度来讲,黄大妈不交电梯费,而又因为偶尔的事情进入电梯,使用电梯,是不是也可以说是黄大妈对其他户主群体的私人空间的侵犯?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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