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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后遇到征收竟被认定的人(十年后遇到征收竟被认定)

十年后遇到征收竟被认定的人(十年后遇到征收竟被认定)两年之后姜先生并未申请续期或者自行拆除养殖设施恢复种植条件,乡政府也未对其进行处罚。非但如此,2007年5月,养殖场被认定为衢州市农业龙头企业,07年12月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评为第七批省级农村科技示范户,2008年经区国土分局批准、市发改委、农业局批复,养殖场进行了一次扩建。2003年在清查自纠中姜先生向乡政府申请了相应的临时用地审批,同时在临时用地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如果姜先生没有续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或者自行将养殖设施拆除并且恢复种植条件,镇政府有权依法罚款并责令姜先生恢复种植条件。在征收过程中,不能因企业缺失相关手续而直接认定为违建,不进行补偿。相关案例介绍2001年、2002年年中,姜先生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某乡政府签了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期为三十年。签订了合同之后,姜先生即在土地上建设了养殖设施,开展养殖活动。

引言

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这么一个现象,政府招商引资的时候都会给企业一些“绿色通道”,比如说允许企业先建后批,甚至企业的建筑物一直都没有进行报批。但出了问题时,相关部门会认定企业的建筑物属于违建,然后进行拆除。有些是遇到拆迁,在补偿谈不拢的情况下,也会从企业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的这个方向出发,“逼迫”企业搬迁。

十年后遇到征收竟被认定的人(十年后遇到征收竟被认定)(1)

那这些被招商引资来的企业就很委屈了,一直为当地经济发展做贡献,来的时候各种欢迎,也和企业说手续可以后办之类的话儿,而且,相关部门一直知道企业的存在,企业也一直在纳税。

出来问题了,就各种麻烦找上来,甚至还说要强拆。对此,这些企业是保持着对政府的信任才会这样,政府信赖利益需要保护。

在征收过程中,不能因企业缺失相关手续而直接认定为违建,不进行补偿。

十年后遇到征收竟被认定的人(十年后遇到征收竟被认定)(2)

相关案例介绍

2001年、2002年年中,姜先生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某乡政府签了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期为三十年。签订了合同之后,姜先生即在土地上建设了养殖设施,开展养殖活动。

2003年在清查自纠中姜先生向乡政府申请了相应的临时用地审批,同时在临时用地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如果姜先生没有续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或者自行将养殖设施拆除并且恢复种植条件,镇政府有权依法罚款并责令姜先生恢复种植条件。

两年之后姜先生并未申请续期或者自行拆除养殖设施恢复种植条件,乡政府也未对其进行处罚。非但如此,2007年5月,养殖场被认定为衢州市农业龙头企业,07年12月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评为第七批省级农村科技示范户,2008年经区国土分局批准、市发改委、农业局批复,养殖场进行了一次扩建。

2013年,养殖场所在区域被划定为禁养区,政府要求养殖场限期退养。在养殖场和政府迟迟未达成退养协议的情况下,2014年6月柯城区某乡政府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以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要求养殖场自行拆除。2016年5月乡政府实施了拆除。

因此2016年6月养殖场向柯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之后,养殖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案件经过两审,养殖场胜诉,柯城区人民政府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在再审中柯城区人民政府强调养殖场需要办理相应的用地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临时用地期满之后,本案再审被申请人并未办理续用手续,万田乡政府也未对其进行罚款以及责令其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并依法收回临时用地权等措施。而是采取一种默视的方式允许其继续使用该块土地直至涉案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前。

此后,2007年5月,兴旺达农牧场被认定为衢州市农业龙头企业。2007年12月,再审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姜云良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评为第七批省级农村科技示范户。2008年,经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同意,并经柯城发改委、农业局批复,兴旺达农牧场在原有规模基础上再扩建猪舍。

由此可见,在再审被申请人的临时用地到期并未办理续用手续的情况下,柯城区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并未以此为由强制再审被申请人停止养殖,相反对于其生猪养殖给予了诸多政策帮持,帮助其扩大生产规模。同时。从现有证据来看,对于再审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各项奖励,也表明了政府对于其发展生猪养殖产业的认可。

再审被申请人的用地手续上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是由于相关的政府部门并未及时做出处罚决定,再审被申请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在涉案土地上兴建了一批养猪设施来满足其养殖产业发展的需要,故以此来认定其所建造的建筑属于非法建筑,不具有合理性。”从而驳回了政府的再审申请。

十年后遇到征收竟被认定的人(十年后遇到征收竟被认定)(3)

这里律师给您分析

信赖利益原则是我国行政法上重要的原则之一,具体就本案来说,您可以这样通俗理解:我干了一些事情,政府非但没有处理、处罚,反而鼓励我,奖赏我,那我就有理由合理地相信(或者说信赖)我这件事做的没错;我出于信赖做这件事所取得的利益也应当得到保护;即便这种利益就形式上来说是违法的,行政机关也不得剥夺或撤销。事实上在征地拆迁中,上述的这种模式并非是信赖利益原则应用的唯一模式,上述的模式仅仅是为了帮助您理解这一原则的简单概括。

十年后遇到征收竟被认定的人(十年后遇到征收竟被认定)(4)

总结

国家治理中所“依”之“法”,不仅指法律条文,还包括一些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是诸多重要的法治原则之一。这一原则又可被通俗地理解为“政府不应出尔反尔”。其含义是指:公权力机关实施的行为引发了相应的法律状态,公民善意地信赖这一法律状态而对自己的生活作出了相应的安排,公民因此而产生的正当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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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一项现代公法原则,它要求公权力有公信力。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在汉语中,“信”的意思是“诚实,不欺”,而“赖”的意思是“依赖、依靠”,信赖代表了公信力。传统中国的政治实践无不强调统治者必须取信于民,言而有信。秦国“徙木立信”树立法令的威严,宣誓秦国变法的决心。“塔西佗陷阱”同样提醒我们:当政府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是公权力公信力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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